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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5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偽造貨幣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四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以法矯字第0九五00二七一一三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0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