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25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所示之罪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因受刑人於民國96年7月16日該條例施行前之91年1月24日假釋,視為已依同條例規定減刑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秀麗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