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98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減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附表所示之罪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為此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所示2罪業經本院以87年度聲字第3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有該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文雄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施用毒品 │├───────┼────────────┼────────────┤│ 宣 告 刑 │ 6月 │ 3年2月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 │1第2項第4款 │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86年6月15日至86 年 │86年11月15日凌晨0 ││ │8月30日 │時40分前72小時內某 ││ │ │時 │├───┬───┼────────────┼────────────┤│最後事│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86年度上易字第8219 │87年度訴字第25號 ││ │ │號 │ ││ ├───┼────────────┼────────────┤│ │判決確│86年12月24日 │87年3月14日 ││ │定日期│ │ │├───────┼────────────┼────────────┤│減刑後徒刑刑期│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