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3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典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月19日至95年2月20日間犯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1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05、1143、1164、1560、1763、1877、1878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電信法第56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 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宜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