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編號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編號3所載,與附表編號1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日期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編號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慶生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