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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7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6月5日犯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羅勞安簡字第1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0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十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