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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48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與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又拾伍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為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年10月至93年8月18日間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2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95年7月1日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葉瑩庭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0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