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6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