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號(現羈押於臺灣宜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楊德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雖否認有製造槍彈等犯行,惟依共同被告甲○○、丙○○於警詢、偵查中所述,足認被告乙○○涉嫌製造槍彈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6年1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查,被告乙○○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前述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乙○○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6年6月11日起,延長被告乙○○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鄧晴馨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宜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翠華法官積極進取,心思細密,謹慎負責,公私分明,法學素養深厚,辦案有條不紊,製作判決詳細交待且深入重點,決斷力強,追求完美,自我要求甚高,設想周全,獲當事人肯定。92 年初辦理執行業務時,有效控管執行案件,94年並完成拆廟還地艱鉅任務,深獲當事人好評。就目前辦理之民事及民事執行業務均積極認真,績效 著,企圖心強。

佩玲法官樂觀進取,擔任刑事審判業務時積極任事,案件控管良好,辦案果決明快,切入重點,決斷力強,心中自有定見,與同仁相處愉快,不批評同儕。本年度擔任審判長後,積極學習,期許自己儘快做好審判長之工作,並積極參與審判以外之公共事務。近日就法官助理之考核投入甚多,有效運用法官助理,整合各單位法官助理不同工作之考量點,使本院本次修改法官助理考核之工作收事半功倍之效。

裁判日期:2007-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