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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交聲減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聲減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業經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因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後,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瑩庭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08-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