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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感聲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3號聲請機關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 甲○○人上聲請人因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感裁字第5號宣告感訓處分確定後,於民國93年12月7日移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扣除其中另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94年1月24日至94年11月28日)外,茲該感訓處分執行已逾1年,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3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治安法庭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麗汝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0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