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8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TRAN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96年度偵字第41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變造居留證影本壹紙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TRAN VAN THANH)係越南籍國民,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4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變造居留證影本1紙,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TRAN VAN THANH)所涉違反國家安全法及變造特種文書案件,經聲請人於97年3月17日以96 年度偵字第4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致扣案之變造居留證影本1 紙未經沒收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資參照。扣案之變造居留證影本1 紙係被告甲○○(TRAN VAN THANH)委託他人製作,為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TRAN VANTHAN H)供陳在卷,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認其聲請合於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