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1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文雄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