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5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減刑各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業經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四、五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所示業經減刑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四、五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瑩庭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