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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7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日,犯變造特種文書及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三、另附表編號1所處之有期徒刑與編號2所處之拘役,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此部分即無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0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