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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7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3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肆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不應減刑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0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