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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6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減刑各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刑,與附表編號六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減刑各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五所載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因皆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六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瑩庭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0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