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4所載,與附表編號2、3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不得減刑之罪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轉讓第一級│販賣第一級│販賣第二級│違反替代役││ │毒品 │毒品 │毒品未遂 │實施條例第││ │ │ │ │52條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有期徒刑7 │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4 ││ │年 │年6月 │年8月 │月 │├────┼─────┼─────┼─────┼─────┤│減刑後之│有期徒刑6 │不得減刑 │不得減刑 │有期徒刑2 ││宣告刑 │月 │ │ │月 │├────┼─────┼─────┼─────┼─────┤│犯罪時間│93年6月間 │93年6月26 │93年6月24 │95年5月9日││ │ │日、28日 │日 │ │├────┼─────┼─────┼─────┼─────┤│確定判決│宜蘭地院94│宜蘭地院94│臺灣高等法│高雄地院95││ │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院95年上訴│年度簡字第││ │262號 │262號 │字第2370號│5602號 │├────┼─────┼─────┼─────┼─────┤│判決確定│95年5月29 │95年5月29 │95年10月12│96年1月18 ││日 │日 │日 │日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