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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1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欄內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更正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記載,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憲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09-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