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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6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 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與已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08-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