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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易緝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緝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33、734、1733、1287、141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953號、第21144號、96年度偵字第19215號、98年度偵字第12522號、98年度偵字第1156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3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甲○○共同犯常業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 罪 事 實

一、甲○○為宏詠汽車材料行之負責人,明知吳啟隆、許有導(另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或林義龍(另由檢察官偵辦)所販售如附表一所示之汽車零組件,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猶基於故買贓物為常業之犯意,自民國94年間某日起,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向吳啟榮、許有導、林義龍等人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汽車零組件,並雇用與之有犯意聯絡之蔡宜泯、邱奕駿共同從事此等贓車零件之搬運工作。蔡居正所收購之贓物汽車零組件,除放置於蔡居正使用之倉庫外,並寄放於不知情之何勝雄處(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知情之陳朝春(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郭芳碩處(另由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其間,甲○○並以每組新臺幣(下同)1,500元至2,000元不等之代價,委託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姜禮璋,將上開福斯T4型汽車行車電腦組裝於不知情之客戶所送修之汽車上,另於95年4、5月間,由蔡居正之債權人林塘瀛與其雇用之盧昱詮(均另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往蔡居正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倉庫搬運汽車零件以抵債。

嗣經警分別⑴於95年3月9日17時30分許,在甲○○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巷○○號、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臺北縣中和市423巷2弄2號、臺北縣中和市○○街205之2號2樓等倉庫搜索;⑵於95年7月28日18時許,經警在蔡居正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倉庫搜索;⑶於95年11月15日11時許,在臺北縣○○鄉○○路○段31之3號何勝雄經營之賓群汽車公司及甲○○所使用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1倉庫搜索;⑷於96年4月16日至郭方碩位於臺北縣石碇鄉番子坑37號住處搜索;⑸於97年12月9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林塘瀛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街○○巷○號之念安汽車材料有限公司營業所搜索,循線為警查獲。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宜泯、邱奕駿、姜禮璋、何勝雄、陳朝春、彭臣緯、黃聖賀、范家宏、郭芳碩、潘武宗、郭燕輝、李金龍、林塘瀛、盧昱銓、之證詞,及附表所列被害人、證人之證詞相符,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監聽譯文、贓物認領保管單、氣囊原裝配車輛資料、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96年4月25日和關96字第23號函、臺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96年4月26日服字第960426號函、查獲照片在卷,及如附表所示物品扣案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第350條有關常業故買贓物罪之條文規定,該規定經刪除後,被告多次故買贓物之行為,依法即應就各次行為分別論罪科刑,而依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法定最重本刑5年有期徒刑計算,其分論併罰之刑度將超過常業故買贓物罪之最重本刑;又修正後刑法第28條將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即共同正犯之範圍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之適用,另刑法第33條第5款原規定「罰金:一元以上」經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均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510號判決要旨參照),衡諸被告經營故買贓物之次數及密接性等情觀之,其等顯有反覆實施以故買贓物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主觀犯意及事實表徵,已屬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的職業性犯罪,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50條常業故買贓物罪。被告與蔡宜泯、邱奕駿、姜禮璋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以故買贓物為常業,收購贓物數量眾多,價值甚鉅,對被害人所生損害非輕;且被告於警方搜索查獲後,乃將警方未搜得之贓物移至他處藏放,經警多次搜索查獲,顯無悔意;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復無同條例第3條、第5條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減得之刑。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附表二「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品,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予買受,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嫌,並據被告坦承收受上開物品等情不諱,惟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156條第2項所明定。查本件公訴人就被告收購附表二所示物品之事實,除被告之自白,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外,並無其他舉證,而被告本身經營汽車材料行,其於偵審中並迭稱:伊除收購贓物外,亦有正當之汽車材料來源等語,倘所言非虛,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汽車材料是否確為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仍非無疑義,公訴人所舉事證既難使本院形成該等扣案物品確係贓物之心證,自無從認被告此部分涉有故買贓物罪嫌。依前說明,被告附表二編號1至6部分之行為本應為無罪之判決,然檢察官認此部分之事實與前開有罪部分之事實,具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被告附表二編號7至12部分之行為,與本院前揭有罪部分並無審判不可分關係,無從併辦,均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50條(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宜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50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故 買 贓 物 │失 竊 經 過 │被 害 人│備 註 ││ │ │ │ │ │├──┼───────┼──────────┼────┼──────────┤│1 │A○○所失竊之│95年2月19日凌晨7時30│A○○ │本案 ││ │車牌號碼00-000│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 │ ││ │2號汽車座椅、 │港墘路82巷5號前失竊 │ │ ││ │車門、方向盤、│ │ │ ││ │車胎、排氣管等│ │ │ ││ │汽車解體材料 │ │ │ │├──┼───────┼──────────┼────┼──────────┤│2 │行車電腦1組、 │95年10月19日下午4時 │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ABS系統及流量 │至6時許,在臺北縣新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計各1個 │店市○○路○○○ 號停車│ │度偵字第26953號) ││ │ │格內失竊 │ │ │├──┼───────┼──────────┼────┼──────────┤│3 │行車電腦3組及 │95年10月20日晚間10 │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ABS系統1個 │時至21日早上5時許,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在臺北縣新店市○○路│ │度偵字第26953號) ││ │ │700巷外環便道路旁失 │ │ ││ │ │竊 │ │ │├──┼───────┼──────────┼────┼──────────┤│4 │避震器電腦及電│95年10月26日下午1時 │N○○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源電腦各2個、 │至27日上午8時許,在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變速箱電腦、及│臺北縣板橋市○○路2 │ │度偵字第26953號) ││ │ABS系統各1個 │段225巷內之停車場內 │ │ ││ │ │失竊 │ │ │├──┼───────┼──────────┼────┼──────────┤│5 │行車電腦1組及 │95年11月6日凌晨2時至│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ABS系統1個 │上午7時50分,在臺北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縣新店市○○街○○○號 │ │度偵字第26953號) ││ │ │前失竊 │ │ │├──┼───────┼──────────┼────┼──────────┤│6 │行車電腦3個、 │95年11月5日凌晨4時至│H○○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ABS系統及流量 │上午9時許,在臺北市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計各1個 ○○○區○○○路○段240│ │度偵字第26953號) ││ │ │號前失竊 │ │ │├──┼───────┼──────────┼────┼──────────┤│7 │行車電腦2個及 │95年8月4日晚間8時至5│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流量計1個 │日凌晨3時許,在臺北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縣新莊市○○路停車場│ │度偵字第26953號) ││ │ │內失竊 │ │ │├──┼───────┼──────────┼────┼──────────┤│8 │行車電腦1組、 │95年9月28日中午12 時│O○○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ABS系統、保險 │至12時30分許,在臺北│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絲盒及EPS電腦 │縣八里鄉左岸風景區停│ │度偵字第26953號) ││ │各1個 │車場內失竊 │ │ │├──┼───────┼──────────┼────┼──────────┤│9 │行車電腦1組、 │95年10月28日下午2時 │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流量計及保險絲│至3時許,在臺北縣五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盒各1個 │股鄉觀音山風景區停車│ │度偵字第26953號) ││ │ │場內失竊 │ │ │├──┼───────┼──────────┼────┼──────────┤│10 │行動電腦3個、 │95年10月29日上午11 │a○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流量計及保險絲│時至下午1時許,在臺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盒各一個 │北縣○里鄉○○○路停│ │度偵字第26953號) ││ │ │車場內失竊 │ │ │├──┼───────┼──────────┼────┼──────────┤│11 │行車電腦1組、 │95年11月2日晚間10 時│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ABS系統1個及保│至3日上午8時許,在臺│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險絲盒1組 │北市○○區○○○路高│ │度偵字第26953號) ││ │ │架橋下農安街段停車場│ │ ││ │ │內失竊 │ │ │├──┼───────┼──────────┼────┼──────────┤│12 │行車電腦及保險│95年11月6日晚年間11 │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絲各一個盒 │時至7日上午9時許,在│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臺北縣中和市○○路旁│ │度偵字第26953號) ││ │ │停車格內失竊 │ │ │├──┼───────┼──────────┼────┼──────────┤│13 │行車電腦、ABS │95年10月15日,在臺北│福家實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系統及蓋版各1 │市○○區○○○路○段 │有限公司│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個及流量計2個 │88巷12號前停車位失竊│(證人方│度偵字第26953號) ││ │ │ │玲玲) │ ││ │ │ │ │ │├──┼───────┼──────────┼────┼──────────┤│14 │行車電腦3組及 │95年10月30日上午7時 │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ABS系統1個 │至31日上午9時許,在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臺北市○○區○○○路│ │度偵字第26953號) ││ │ │路口失竊 │ │ │├──┼───────┼──────────┼────┼──────────┤│15 │行車電腦3個、 │95年11月4日至5日凌晨│g○○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ABS系統、流量 │4時許,在桃園縣桃園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計及面版各1個 │市○○路○○○號前失竊 │ │度偵字第26953號) │├──┼───────┼──────────┼────┼──────────┤│16 │行車電腦、ABS │95年11月12日上午11 │連進公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系統電腦、空氣│時30分許,臺北縣五股│(證人莊│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流量計、核○○○鄉○○路○段某禪寺路 │明通) │度偵字第26953號) ││ │面板、電腦盒塑│邊停車場內失竊 │ │ ││ │膠上蓋、變速箱│ │ │ ││ │電腦及繼電器各│ │ │ ││ │1個 │ │ │ │├──┼───────┼──────────┼────┼──────────┤│17 │ABS系統、變速 │95年11月12日中午中午│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箱電腦、行車電│12時許,在臺北縣八里│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腦、繼電器○○○鄉○○○道路旁失竊 │ │度偵字第26953號) ││ │、流量計、核桃│ │ │ ││ │木面板及電腦蓋│ │ │ ││ │各1個 │ │ │ │├──┼───────┼──────────┼────┼──────────┤│18 │ABS系統、行車 │95年8月13日下午6時許│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電腦、繼電器電│,在臺北縣板橋市府中│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腦及電源線轉接│路173號地下室失竊 │ │度偵字第26953號) ││ │頭各1個 │ │ │ │├──┼───────┼──────────┼────┼──────────┤│19 │ABS系統、行車 │95年11月8日凌晨2時許│宏奇鋼鐵│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電腦、空氣流量│,在桃園縣桃園市大有│有限公司│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計及核桃木面板│路723號失竊 │(證人陳│度偵字第26953號) ││ │各1個 │ │文宏) │ │├──┼───────┼──────────┼────┼──────────┤│20 │ABS系統、行車 │95年11月15日晚間9時 │b○○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電腦及繼電器各│許,在臺北市士林區士│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1個 │商路與中正路旁失竊 │ │度偵字第26953號) │├──┼───────┼──────────┼────┼──────────┤│21 │ABS系統、行車 │95年11月8日下午4時至│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電腦及繼電器各│9日晚間7時許,在臺北│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1個 │市中山區圓山捷運站附│ │度偵字第26953號) ││ │ │近路旁失竊 │ │ │├──┼───────┼──────────┼────┼──────────┤│22 │ABS系統、行車 │95年11月3日晚間11 時│c○○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電腦、流量計及│至5日上午9時許,在臺│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EPS電腦各1個 │北縣永和市○○○路2 │ │度偵字第26953號) ││ │ │段62號前停車格失竊 │ │ │├──┼───────┼──────────┼────┼──────────┤│23 │ABS系統、行車 │95年10月17日上午8時 │S○○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電腦1組 │至晚間8時許,在臺北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縣板橋市○○路○段110│ │度偵字第26953號) ││ │ │號前停車格內失竊 │ │ │├──┼───────┼──────────┼────┼──────────┤│24 │汽車音響、行車│95年3月26日,在臺北 │d○○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電腦 │市○○區○○路59 之2│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號前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25 │TOYOTA WISH型 │94年12月15日,在臺北│B○○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內裝(含音響外│縣永和市○○路、保安│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框、大燈2個、 │路口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 │CD音響1組、右 │ │ │ ││ │安全氣囊1個、 │ │ │ ││ │行車電腦1臺、 │ │ │ ││ │汽車面板1個、 │ │ │ ││ │跑碼錶1個、電 │ │ │ ││ │動窗開關1組) │ │ │ │├──┼───────┼──────────┼────┼──────────┤│26 │TOYOTA WISH型 │95年1月21日,在臺北 │T○○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內裝(含音響外│縣樹林市○○路271之1│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框、大燈2個、 │號前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 │CD音響1組、右 │ │ │ ││ │安全氣囊1個、 │ │ │ ││ │行車電腦1臺、 │ │ │ ││ │汽車面板1個、 │ │ │ ││ │跑碼錶1個、電 │ │ │ ││ │動窗開關1組) │ │ │ │├──┼───────┼──────────┼────┼──────────┤│27 │行車電腦1臺 │95年7月19日,在臺北 │K○○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市○○區○○街○巷○號│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前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28 │行車電腦1臺、 │95年7月1日,在臺北縣│D○○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汽車音響1臺、 │新店市○○路親情公園│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安全氣囊1個 │停車場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29 │行車電腦1臺、 │95年6月29日,在臺北 │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汽車音響1臺 │市○○區○○○路○段│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122號前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30 │行車電腦1臺、 │95年7月13日,在臺北 │m○○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汽車音響1臺 │縣新店市○○路親情公│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園停車場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31 │行車電腦1臺、 │94年4月25日,在臺北 │i○○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汽車安全氣囊1 │市○○區○○路河堤上│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個 │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32 │行車電腦1臺、 │95年7月26日,在新莊 │R○○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汽車安全氣囊1 │市○○路、中和街口失│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個、汽車音響1 │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 │臺 │ │ │ │├──┼───────┼──────────┼────┼──────────┤│33 │引擎電腦1個、 │95年7月27日,在臺北 │f○○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變速電腦1個、 │縣板橋市○○○路失竊│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ABS電腦1個、車│ │ │度偵字第21144號) ││ │身電腦1個、路 │ │ │ ││ │碼錶1個、汽車 │ │ │ ││ │音響1個、安全 │ │ │ ││ │氣囊1個、方向 │ │ │ ││ │盤1組、主控開 │ │ │ ││ │關1組、冷氣出 │ │ │ ││ │風口1組、大燈 │ │ │ ││ │開關1組 │ │ │ │├──┼───────┼──────────┼────┼──────────┤│34 │行車電腦1臺、 │95年7月21日,在蘆洲 │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中央空調儀表版│市○○路○○○號前失竊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1個 │ │ │度偵字第21144號) │├──┼───────┼──────────┼────┼──────────┤│35 │行車電腦1臺、 │95年7月21日,在臺北 │Y○○○│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ABS汽車電腦1 │市○○區○○街○○ 巷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個、變速箱電腦│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 │1個、汽車音響 │ │ │ ││ │1臺 │ │ │ │├──┼───────┼──────────┼────┼──────────┤│36 │TOYOTA WISH行 │95年6月17日,在宜蘭 │Z○○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車電腦1個、儀 │縣○○鎮○○路○○ 號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表版2個 │前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37 │行車電腦1臺 │95年7月19日,在臺北 │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市○○街○巷○號失竊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 │ │度偵字第21144號) │├──┼───────┼──────────┼────┼──────────┤│38 │行車電腦1臺、 │95年7月19日,在臺北 │P○○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汽車音響1個 │市○○街○巷○號前失竊│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 │ │度偵字第21144號) │├──┼───────┼──────────┼────┼──────────┤│39 │中華威利行車電│95年7月19日,在臺北 │I○○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腦1臺、汽車音 │市○○街○巷○號前失竊│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響1個 │ │ │度偵字第21144號) │├──┼───────┼──────────┼────┼──────────┤│40 │汽車音響1組 │95年2月15日,在桃園 │V○○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縣中壢市○○路○○ 號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前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41 │行車電腦1個 │93年12月間,在永和市│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秀朗路二段161巷口失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42 │行車電腦1個 │94年1月間,在永和市 │蕭素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成功路一段71號前失竊│證人陳仲│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 │山) │度偵字第21144號) │├──┼───────┼──────────┼────┼──────────┤│43 │行車電腦1個 │92年7月08日,在新竹 │L○○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縣○○區○○路、經國│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陸路口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44 │行車電腦1臺、 │95年6月9日,在臺北市│E○○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汽車安全氣囊2 │長安東路、新生北路口│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個、汽車音響1 │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 │臺 │ │ │ │├──┼───────┼──────────┼────┼──────────┤│45 │汽車音響1臺、 │95年5月間,在板橋市 │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行車電腦1臺 │四川路愛買超市停車場│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46 │行車電腦1臺 │95年5月18日,在臺北 │X○○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市○○區○○○路○段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136巷46弄5號前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47 │行車電腦1臺 │95年4月1日,在永和市│U○○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自由街、福和路口失竊│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 │ │度偵字第21144號) │├──┼───────┼──────────┼────┼──────────┤│48 │本田行車電腦1 │95年6月29日,在臺北 │Q○○(│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臺、汽車音響1 │縣新店市○○路○○○巷 │證人黃家│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臺 │前失竊 │成) │度偵字第21144號) │├──┼───────┼──────────┼────┼──────────┤│49 │本田安全氣囊2 │95年7月9日,在臺北市│C○○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個 ○○○區○○路○○號前失│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50 │行車電腦1個 │95年5月1日,在新店市│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寶元路一段4號前失竊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 │ │度偵字第21144號) │├──┼───────┼──────────┼────┼──────────┤│51 │裕隆行車電腦1 │95年7月1日,在新店市│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個 │民權路、建國路口停車│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格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52 │行車電腦1臺、 │94年1月初某日,在臺 │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汽車音響1臺 │北縣中和市○○路失竊│證人陳忠│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 │政) │度偵字第21144號) │├──┼───────┼──────────┼────┼──────────┤│53 │行車電腦1臺、 │94年3月6日,在板橋市│l○○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汽車音響1臺 │石雕公園失竊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 │ │度偵字第21144號) │├──┼───────┼──────────┼────┼──────────┤│54 │行車電腦1臺 │94年11月10日,在三重│J○○(│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市○○街○○號前失竊 │證人蔡昌│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 │安) │度偵字第21144號) │├──┼───────┼──────────┼────┼──────────┤│55 │行車電腦1臺、 │95年7月23日,在臺北 │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大燈2個、儀表 │縣新店市○○路失竊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板1個、安全氣 │ │ │度偵字第21144號) ││ │囊1個、汽車音 │ │ │ ││ │響1個 │ │ │ │├──┼───────┼──────────┼────┼──────────┤│56 │行車電腦1臺、 │94年10月間某日,在新│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大燈2個、安全 │店市○○路失竊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氣囊2個、汽車 │ │ │度偵字第21144號) ││ │音響1個、儀表 │ │ │ ││ │板1個 │ │ │ │├──┼───────┼──────────┼────┼──────────┤│57 │行車電腦1臺、 │95年7月13日,在臺北 │j○○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安全氣囊1個、 │市○○區○○○路○段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汽車音響1個、 │景美國小旁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 │儀表板1個 │ │ │ │├──┼───────┼──────────┼────┼──────────┤│58 │行車電腦1臺、 │95年4月30日,在臺北 │e○○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汽車音響1臺 │市○○街○段○○號地下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室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59 │行車電腦1臺、 │95年6月8日,在新店市│W○○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儀表板1個、大 │寶強路55號前失竊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燈2個 │ │ │度偵字第21144號) │├──┼───────┼──────────┼────┼──────────┤│60 │行車電腦1臺 │95年3月28日,在新店 │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市○○路○○○巷○號前失│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61 │儀表板1個、大 │95年6月15日,在臺北 │n○○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燈2個、安全氣 │市文山區萬方國小旁失│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囊2個、行車電 │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 │腦1臺 │ │ │ │├──┼───────┼──────────┼────┼──────────┤│62 │行車電腦1臺 │94年10月間某日,在臺│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北市○○路○段○○○ 號 │ │署檢察官併案(95 年 ││ │ │旁失竊 │ │度偵字第21144號) │├──┼───────┼──────────┼────┼──────────┤│63 │安全氣囊1個 │95年6月3日21時許,在│佳賀洋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 │ │臺北縣汐止市○○○路│有限公司│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8││ │ │1巷與大同路口旁失竊 │(證人林│年度偵緝字第130號) ││ │ │ │昇德) │ │├──┼───────┼──────────┼────┼──────────┤│64 │000000000CFC駕│94年9月上旬某日,在 │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 │駛座安全氣囊1 │臺北市○○區○○路2 │ │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8││ │個 │段某處失竊 │ │年度偵緝字第130號) │├──┼───────┼──────────┼────┼──────────┤│65 │*PEPD07063*駕 │94年10月1日1時許,在│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 │駛座安全氣囊1 │新竹縣○○鎮○○路68│(證人劉│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8││ │個 │號前失竊 │啟賢) │年度偵緝字第130號) │├──┼───────┼──────────┼────┼──────────┤│66 │*PERD0C430*駕 │95年中某日,在基隆安│龍紡有限│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 │駛座安全氣囊○ ○○區○○○路110 之30│公司所有│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8││ │個 │號前失竊 │(負責人│年度偵緝字第130號) ││ │ │ │k○○)│ │├──┼───────┼──────────┼────┼──────────┤│67 │鈴木汽車引擎1 │94年4月6日,在桃園縣│G○○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顆(號碼 │桃園市○○○街○○○號 │ │署檢察官併辦(98 偵 ││ │M13A-0000000)│前失竊 │ │105) │├──┼───────┼──────────┼────┼──────────┤│68 │汽車引擎1顆( │94年5月5日,在桃園縣│博略公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號碼RA-AE13500│桃園市○○路○段○○○號│(證人陳│署檢察官併辦(98 偵 ││ │) │前失竊 │倩儀) │105) │├──┼───────┼──────────┼────┼──────────┤│69 │鈴木汽車引擎1 │93年11月29日,在臺北│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顆(號碼 │市○○區○○○路○段 │ │署檢察官併辦(98 偵 ││ │G16B-PO2225) │205巷38號前失竊 │ │105) │├──┼───────┼──────────┼────┼──────────┤│70 │鈴木汽車引擎1 │94年10月2日,在臺北 │h○○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顆(號碼 │市○○區○○街○○ 巷 │ │署檢察官併辦(98 偵 ││ │M13A-0000000)│2-4號前失竊 │ │105) │├──┼───────┼──────────┼────┼──────────┤│71 │行車電腦1臺( │94年12月間,在臺北縣│F○○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號碼101AQ04229│中和市○○路附近失竊│ │署檢察官併辦(98 偵 ││ │b053 ) │ │ │105) │├──┼───────┼──────────┼────┼──────────┤│72 │行車電腦1臺( │94年12月間,在花蓮縣│M○○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號碼01AN040729│花蓮市○○路附近失竊│(證人陳│署檢察官併辦(98 偵 ││ │L319 ) │ │朝雄) │105) │├──┼───────┼──────────┼────┼──────────┤│73 │汽車行車電腦1 │94年6月6日晚間11時許│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臺、汽車中控按│至同年月7日中午12時 │ │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6││ │鍵開關1個 │許,在臺北市南港區南│ │偵19215) ││ │ │深路北二高橋下失竊 │ │ │└──┴───────┴──────────┴────┴──────────┘附表二┌──┬────────────┬──────────────────┐│編號│扣 案 物 品 │備 註 │├──┼────────────┼──────────────────┤│1 │福斯T4型汽車行車電腦 │本案部分 │├──┼────────────┼──────────────────┤│2 │福斯T4型汽車行車電腦、 │本案部分 ││ │TOTOYA 行車電腦 │ │├──┼────────────┼──────────────────┤│3 │安全氣囊 │本案部分 │├──┼────────────┼──────────────────┤│4 │音響 │本案部分 │├──┼────────────┼──────────────────┤│5 │動力方向機、安全氣囊、動│本案部分 ││ │力幫浦、音響、行車電腦 │ │├──┼────────────┼──────────────────┤│6 │乘客座WP34295X310108 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全氣囊一個 │(98年度偵緝字第130號) │├──┼────────────┼──────────────────┤│7 │乘客座WZ00000000000 安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氣囊一個 │(98年度偵緝字第130號) │├──┼────────────┼──────────────────┤│8 │乘客座000000000CCV 安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氣囊一個 │(98年度偵緝字第130號) │├──┼────────────┼──────────────────┤│9 │乘客座WMB6395X120176 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全氣囊一個 │(98年度偵緝字第130號) │├──┼────────────┼──────────────────┤│10 │乘客座WMZ00000000000 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全氣囊一個 │(98年度偵緝字第130號) │├──┼────────────┼──────────────────┤│11 │無條碼安全氣囊3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 │(98年度偵緝字第130號) │└──┴────────────┴──────────────────┘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日期:200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