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5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槍砲、偽造貨幣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麗汝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