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搶奪、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毒品、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98年3月9日法矯字第0980007033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0年5月28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麗汝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