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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5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5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傷害致死、侵害屍體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麗汝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