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與附表編號2、3、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犯詐欺、妨害自由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麗汝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