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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陳倉富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丁○○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丁○○因涉犯殺人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檢察官起訴之殺人、違反保護令犯罪事實,惟該犯罪事實,業經證人甲○○、戊○○、張家華、王彥尊、林育璋、黃志閎、己○○於偵查中有所證述,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現場勘查報告、複勘報告及現場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照片、解剖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8年10月15日法醫理字第0980004997號函附解剖報告書及鑑定報告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護字第15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呂素琴送醫照片、急診病歷、急診護理記錄、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佐,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殺人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復有竊盜、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侵占遺失物之犯罪前科,素行不佳,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並於民國98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9年2月16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雖均否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然經本院綜觀上開卷證,被告所犯上開兩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罪名一旦成立,被告將來需面對相當長期之刑期,極有可能因而逃避,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本案有戊○○等10名證人經本院傳喚待進行交互詰問,其中證人丙○○、乙○○尚為被告之子,被告極有可能勾串上開證人以脫免刑責,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為順利完成審判及保全執行,認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劉家祥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晨輝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裁判日期:2010-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