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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附民字第 1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443號毀損建築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略稱:被告與原告為侄叔關係,被告竟基於毀

損他人建築物及竊盜之犯意,於民國98年2月27日下午2時許,僱用怪手將原告所有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號對面之鐵皮屋拆除,並竊取拆除後之廢鐵,以新台幣19,000元賣予不知情之欣升企業社。

(三)、引用98年度訴字第443號案件刑事卷證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家暴毀損案件(本院98年度訴443號刑事案件),業經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謝佩玲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文雄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