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0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經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8月11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775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2年6月15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