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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7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10號聲 請 人 陳月娥被 告 林敏雄上列聲請人陳月娥因被告林敏雄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40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月娥係被告林敏雄之母,被告之外祖母林陳𤆬逝世,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林敏雄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懲法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3款規定,予以羈押。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之外祖母林陳𤆬逝世,本院業經准許其戒護奔喪。此外,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云云,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蘇錦秀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