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明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建築術成規案件(臺灣士林法院99年度簡字第64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間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明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洲因違反建築術成規案件,前經臺灣士林法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以99年度簡字第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於99年8月30日確定在案。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86年7月28日更犯背信罪,嗣於上開緩刑期內,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100年5月18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爰依現行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三、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