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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易字第 8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817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 陳詩林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法 官 卓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裁判日期:201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