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 請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乘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乘龍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2、3所示之罪與編號1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黃乘龍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之罪與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妮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