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建益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責付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家中貧困無法覓保致經羈押在案,惟被告已坦承犯行,且被告家中僅剩年邁祖母與被告相依為命,家計依賴被告工作所得,為此請求准予將被告責付友人停止羈押,讓被告安心工作以備祖母安置費用,為此請求准予責付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嫌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46條第1項、第3項恐嚇取財未遂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經覓保無著,認有逃亡之虞,於民國100年5月19日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查上揭情事依然存在,且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因逃亡經通緝到案,被告有逃亡之虞之情事不能因責付而消滅,聲請人聲請責付停止羈押云云,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辜漢忠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晨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