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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0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連勝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連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黃連勝因毒品、自來水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