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45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吳美雪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吳美雪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吳美雪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未依宜蘭縣政府之函令於限期內恢復土地原狀,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論罪科刑。爰審酌被告前並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素行尚佳,惟其未經許可即將依法編定為非都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土地出租他人供興建鐵皮屋一棟、鋼骨棚架一排,並填土後擴大鋪設水泥地面供作關聖宮及其停車場,因而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經宜蘭縣政府發函限期恢復原狀,竟未依限回復土地原狀,有害土地之整體發展與規劃,且迄至目前為止猶未回復土地原狀,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另被告雖於偵訊時,提出上開地號土地於94年度至99年度之地價稅繳款書、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99年7月6日宜稅土字第0990054240號函及宜蘭縣政府99年8月10日府地權字第0990108268號函各1份、罰金罰鍰繳款書10紙等,陳明其為合法使用系爭土地云云,惟其既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仍屬違法,依舊不得擅自變更土地使用目的,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
裁判日期:2012-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