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少棋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少棋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劉少棋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1
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第332條第2項第2款之強盜而強制性交罪嫌、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嫌,犯嫌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衡情足認被告有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若命具保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起收押被告,嗣繼裁定自101年5月3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在案。
二、茲查,被告劉少棋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為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1年7月3日起,予以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辜漢忠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