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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侵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少棋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少棋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劉少棋因犯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之強盜而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2之詐欺罪等罪,犯嫌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衡情足認被告有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若命具保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起收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1年4月24日審理後當庭裁准解除接見通信之限制,繼而先後裁定自101年5月3日、101年7月3日起各延長羈押2個月在案。

二、茲查,被告前揭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8月1日判決認定被告成立強盜而強制性交罪,連同本案所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傷害罪、私行拘禁罪、詐欺罪、恐嚇取財未遂罪等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在案。惟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為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仍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1年9月3日起,予以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辜漢忠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12-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