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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易緝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緝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卡谷承澤(原名郭正雄)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林恒毅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2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爰不經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卡谷承澤犯竊佔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卡谷承澤明知何溪全及莊正宗(均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121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94年4月18日所提供借用之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係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管理之國有土地,何溪全、莊正宗對上開土地並無合法使用權源,何溪全及莊正宗2人僅於1-227地號土地設有一處魚池約100坪,亦明知附表一編號16之土地係未登記之國有土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自94年4月18日起至95年7月間止,以放置貨櫃屋、開挖魚池、鋪設道路之方式,竊佔上開1-227、1-3號及未登記之國有土地,竊佔之土地使用面積及使用狀況如附表一及附件之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96年7月31日羅地測(5)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複丈成果圖所示。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卡谷承澤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何溪全、莊正宗、林志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二編號1-10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足認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竊佔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爰審酌被告竊佔國有土地之行為擅自開挖魚池、其行為對國家公共財產之損害非輕,案發後拒不到庭,經通緝始行到案,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教育程度為國小肆業、生活經濟狀況勉強維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第16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罪犯如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後,始因逃匿而通緝者,即不適用前開減刑條例第5條之規定。經查,被告本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符合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至被告於減刑條例施行後,雖經本院於98年6月3日以宜院瑞刑乾字第58號發布通緝,並於101年12月23日緝獲到案,此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通緝(協尋)案件報告書、本院98年宜院瑞刑乾字第58號通緝書各1份附卷可按,然被告既在減刑條例施行後始發布通緝,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合於減刑條例第5條所定不予減刑規定,故被告前開犯行,仍應依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依同法第9條之規定,諭知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第2條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建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莊淑茹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二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及附件: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96年7月31日羅地測(5)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複丈成果圖┌──┬──────┬──┬─────┬──────┬──────┐│編號│地段、地號 │代號│使用面積(│使用狀況 │備註 ││ │ │ │公頃) │ │ │├──┼──────┼──┼─────┼──────┼──────┤│1 │東澳段1-227 │A1 │0.0111 │鐵皮頂貨櫃屋│ │├──┼──────┼──┼─────┼──────┼──────┤│2 │東澳段1-227 │A2 │0.0030 │貨櫃屋 │ │├──┼──────┼──┼─────┼──────┼──────┤│3 │東澳段1-227 │B1 │0.1975 │魚池 │ │├──┼──────┼──┼─────┼──────┼──────┤│4 │東澳段1-3 │B2 │0.0790 │魚池 │ │├──┼──────┼──┼─────┼──────┼──────┤│5 │東澳段1-227 │C1 │0.0007 │魚池 │ │├──┼──────┼──┼─────┼──────┼──────┤│6 │東澳段1-3 │C2 │0.2884 │魚池 │ │├──┼──────┼──┼─────┼──────┼──────┤│7 │東澳段1-3 │D1 │0.2543 │魚池 │ │├──┼──────┼──┼─────┼──────┼──────┤│8 │東澳段1-227 │D2 │0.0235 │魚池 │ │├──┼──────┼──┼─────┼──────┼──────┤│9 │東澳段1-3 │E1 │0.1335 │魚池 │ │├──┼──────┼──┼─────┼──────┼──────┤│10 │東澳段1-227 │E2 │0.2101 │魚池 │ │├──┼──────┼──┼─────┼──────┼──────┤│11 │東澳段1-227 │F1 │0.5958 │魚池 │ │├──┼──────┼──┼─────┼──────┼──────┤│12 │東澳段1-227 │G1 │0.2759 │魚池 │ │├──┼──────┼──┼─────┼──────┼──────┤│13 │東澳段1-227 │H1 │0.0818 │魚池 │ │├──┼──────┼──┼─────┼──────┼──────┤│14 │東澳段1-2 │H2 │0.0798 │魚池 │不構成竊佔 │├──┼──────┼──┼─────┼──────┼──────┤│15 │東澳段1-12 │H3 │0.0960 │魚池 │不構成竊佔 │├──┼──────┼──┼─────┼──────┼──────┤│16 │未登記 │J1 │0.0116 │碎石道路 │ │├──┼──────┼──┼─────┼──────┼──────┤│17 │東澳段1-227 │J2 │0.0104 │碎石道路 │ │├──┼──────┼──┼─────┼──────┼──────┤│18 │東澳段1-3 │J3 │0.1137 │碎石道路 │ │├──┼──────┼──┼─────┼──────┼──────┤│19 │東澳段1-227 │J4 │0.0070 │碎石道路 │ │└──┴──────┴──┴─────┴──────┴──────┘附表二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卷證出處 │├──┼────────────┼────────────────┤│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勘│1.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 │驗筆錄及宜蘭縣羅東地政事│ 字第1121號卷第57頁-57頁背面 ││ │務所96年7月31日羅地測(5│2.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 │)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複│ 字第1121號卷第62-63頁 ││ │丈成果圖 │ │├──┼────────────┼────────────────┤│ 2 │被告與證人林志龍簽訂之95│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年11月17日之合約書 │第1121號卷第29頁 │├──┼────────────┼────────────────┤│ 3 │證人何溪全及證人莊正宗於│1.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 │93 年6月1日093IA0000000 │ 字第1121號卷第225頁 ││ │號承租國有耕地申請書、93│2.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 │年10 月11日台財北宜字第 │ 字第1121號卷第226-229頁 ││ │0000000000號函 │ │├──┼────────────┼────────────────┤│ 4 │證人何溪全及證人莊正宗於│1.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 │94 年7月19日0943A0000000│ 字第1121號卷第230頁 ││ │號承租國有耕地申請書、94│2.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 │年12月21日台財北宜字第 │ 字第1121號卷第231-234頁 ││ │0000000000號函 │ │├──┼────────────┼────────────────┤│ 5 │被告與證人何溪全、證人莊│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宜肅武字││ │正宗於95年7月間訂立之約 │第00000000000號卷第21頁 ││ │定書 │ │├──┼────────────┼────────────────┤│ 6 │被告之切結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第1121號卷第123頁 │├──┼────────────┼────────────────┤│ 7 │95年12月20日東澳段1-227 │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宜肅武字││ │地號會勘照片16 張 │第00000000000號卷第157-164頁 │├──┼────────────┼────────────────┤│ 8 │95年1月5日會勘照片26 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第1121號卷第33-45頁 │├──┼────────────┼────────────────┤│ 9 │96年5月23日現場照片10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第1121號卷第46-50頁 │├──┼────────────┼────────────────┤│ 10 │96年6月27日現場勘查照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15張 │第1121號卷第72-79頁 │└──┴────────────┴────────────────┘

裁判案由:竊佔
裁判日期:2013-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