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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聲減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境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境龍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並與附表編號二、三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

一、經查,受刑人楊境龍前因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之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而宣告之沒收,並不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