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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聲減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 請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新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101聲減字第5號,聲請書誤繕為101聲減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新曉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6、7、8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徐新曉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6、7、8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4、6、7、8之罪與編號5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妮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1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