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聲減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憲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1年度聲減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憲瑞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黃憲瑞因如附表所示之犯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2-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