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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7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至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63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至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本件受刑人蕭至益因犯偽造私文書、違反職役職責等六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