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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9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宋狄峰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狄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宋狄峰因犯漁業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