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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7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如松上列聲請人因重利、賭博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1年度執聲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如松就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號刑事判決中所犯重利罪有期徒刑陸月及賭博罪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如松因犯槍砲、重利、賭博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5日以99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判決就槍砲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就重利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就賭博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受刑人提起上訴,槍砲罪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3月8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775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現正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重利、賭博罪於101年2月23日經受刑人撤回上訴確定。因該受刑人所犯重利、賭博2罪係屬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並無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受刑人犯前開槍砲、重利、賭博等罪,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403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775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人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1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