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95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沈樹芬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樹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沈樹芬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