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7號聲 請 人 陳錫環被 告 林志堅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錫環為被告林志堅之妻,被告前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遭鈞院予以羈押,惟查,被告固涉嫌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但被告為現職警員,有正當職業,素行良好,並無何事證足證被告有逃亡或滅證之虞。又本案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行公開審理程序,被告且得調閱相關卷證,行使辯護權,並無相關事證足認被告有使案情陷於晦暗之危險。縱被告否認犯罪亦無礙偵查之進行,當可以其他保全處分代替羈押,本件業無再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上有年邁父親,下有尚在就學子女,均需被告扶養、照料,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查被告否認犯行,且所述與共同被告或證人不符,又被告為現職員警,在職務上仍有相當之影響力,依目前之訴訟進行程度,仍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是因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以具保而替代。另被告其他聲請事由,均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張淑華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晨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