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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8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46號聲 請 人即被告之母 林簡玉春被 告 王建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易緝字第3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建明前因涉犯竊盜等案件,經鈞院羈押在案,因被告已離婚育有1 子,現讀國中3 年級,小孩無人照顧,需投靠親戚家,家中經濟困難,聲請人無力繳納鈞院裁定之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爰請裁定降低具保金額為2 萬元,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

101 年12月15日裁定羈押,嗣再經本院於101 年12月26日裁定准予被告提出5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而本院斟酌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涉嫌加重竊盜罪、竊盜罪、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等罪嫌,而加重竊盜罪係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等情節後,認保證金之額度應為5 萬元始得確保被告之到庭,是聲請人聲請降低保證金額度為2 萬元,顯不足以確保被告之到庭,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