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5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藍靖凱選任辯護人 黃豪志律師被 告 李育陞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藍靖凱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藍靖凱等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年3月8日予以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琬儒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