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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76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志亮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志亮係李木榮之子,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之家庭成員。緣李志亮因多次對其父李木榮家暴致李木榮報警處理,李志亮心生不滿,遂於民國101年5月15日下午3時10分許,飲酒後在宜蘭縣○○鄉○○村○○路○○巷○○號李木榮住處房間內,用右手勒住正躺著睡覺的李木榮許久並將李木榮摔倒在地,李木榮因此受有右臉部挫傷合併擦傷、雙上肢擦傷等傷害。之後,李木榮掙脫後往屋外跑,李志亮竟持其所有之鐵條追趕。李木榮跑到宜蘭縣○○鄉○○村○○路○○巷長宏加油站旁土地公廟前碰到警察,指著在後追趕的李志亮,跟警察大喊:「警察先生…他打我。」,李志亮見到警察,立刻將手中的鐵條丟棄到鄰居的自用小客車底下,嗣為警當場逮捕並扣得鐵條1支。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0、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木榮告訴被告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0、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法 官 卓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裁判日期:201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