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彩美
林煌欽林鴻銘黃敏芬林嘉卿前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雅珍律師被 告 張阿淑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被 告 林淑貞
陳諺緯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明和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彩美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之鼎盛興互助辦法壹張、支出金額期票登記壹張、股東名冊壹本、二00九年支票帳簿壹本、二0一0年支票帳簿壹本、二0一一年支票帳簿壹本,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叁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之鼎盛興互助辦法壹張、支出金額期票登記壹張、股東名冊壹本、二00九年支票帳簿壹本、二0一0年支票帳簿壹本、二0一一年支票帳簿壹本,均沒收。
林煌欽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鼎盛興互助辦法壹張、支出金額期票登記壹張、股東名冊壹本、二00九年支票帳簿壹本、二0一0年支票帳簿壹本、二0一一年支票帳簿壹本,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叁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扣案之鼎盛興互助辦法壹張、支出金額期票登記壹張、股東名冊壹本、二00九年支票帳簿壹本、二0一0年支票帳簿壹本、二0一一年支票帳簿壹本,均沒收。
林鴻銘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鼎盛興互助辦法壹張、支出金額期票登記壹張、股東名冊壹本、二00九年支票帳簿壹本、二0一0年支票帳簿壹本、二0一一年支票帳簿壹本,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叁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扣案之鼎盛興互助辦法壹張、支出金額期票登記壹張、股東名冊壹本、二00九年支票帳簿壹本、二0一0年支票帳簿壹本、二0一一年支票帳簿壹本,均沒收。
張阿淑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之鼎盛興互助辦法壹張、支出金額期票登記壹張、股東名冊壹本、二00九年支票帳簿壹本、二0一0年支票帳簿壹本、二0一一年支票帳簿壹本,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叁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之鼎盛興互助辦法壹張、支出金額期票登記壹張、股東名冊壹本、二00九年支票帳簿壹本、二0一0年支票帳簿壹本、二0一一年支票帳簿壹本,均沒收。
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陳諺緯無罪。
事 實
一、林文財(於民國99年10月2日死亡,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515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對外均以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鼎盛興公司)及鼎鴻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鼎鴻公司)執行長、總裁自居,賴彩美為林文財之配偶,長子林煌欽為鼎盛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次子林鴻銘為鼎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張阿淑為林文財之密友,自87年起受雇於林文財在儷雅服飾店工作,2人曾為男女朋友關係。
二、林文財、賴彩美、張阿淑均非銀行業者,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以收受存款論,竟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85年間起,在林文財所開設位於宜蘭縣之儷雅服飾店,以按月給付投資者投資金額百分之2之利息(2分利),如要領回僅須於1週或1個月前通知即可之方式,使投資者取得相當於存款人地位,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吸收資金,並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進行分工,再由林文財簽發其申設之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00000000號存款帳戶或玉山銀行羅東分行000000000號存款帳戶之同面額支票作為憑證,於支票到期時,林文財即以現金或簽發支票之方式支付利息。後林文財、賴彩美、張阿淑為擴大規模,林煌欽、林鴻銘亦基於收受存款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加入分工,由林煌欽於95年11月22日設立鼎盛興公司,登記為負責人,林鴻銘亦自97年5月起,在鼎盛興公司內工作,林鴻銘並於99年5月26日設立鼎鴻公司,登記為負責人,2公司登記地址均設在宜蘭縣羅東鎮○○里○○○路00號1樓,由林文財在鼎盛興公司上址接待投資人、收受存款、給付利息等,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則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進行分工,林文財並對外以放款回收順利、公司經營前景看好等方式,吸引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持續投資,總計自85年間起至99年5月31日止共吸收達新台幣(下同)1,149,855,000元資金(林煌欽加入後之吸金總額如附表三所示,共為510,535,000元,林鴻銘加入後之吸金總額如附表四所示,共為379,935,000元)。
三、林文財因身體不適,於99年5月31日入住台北榮民總醫院,由醫師進行肺部電腦斷層掃瞄,初步懷疑肺癌合併阻塞性肺炎,並於同日告知林文財、林鴻銘,林文財向醫師表示不要將其病情告知友人(於99年6月9日檢查確定診斷為罹患肺癌第四期,起訴書誤載為第二期)。林文財、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均知悉此事,惟為避免投資人知悉林文財身體狀況後會將投資款項領回或不願繼續投資,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林文財要求醫師不要告知他人其病情,並自99年6月1日起,對前來探視之投資人謊稱僅係肺炎,並謊稱宜蘭地區另一從事放款之人倒閉,需求資金之人大量轉向林文財借款,因而需大量資金,鼓吹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投資,附表五所示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認林文財健康並無大礙,且投資前景看好,復交付如附表五所示金額與林文財作為投資款項。嗣林文財所簽發之支票於99年9月13日開始退票後,各投資人始發覺上情,並報警處理,經法務部調查局宜蘭調查站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於下列時、進行搜索,扣得如下之物:
㈠於99年10月20日上午9時35分起至10時50分止,在張阿淑位
於宜蘭縣羅東鎮○○路00巷0號住處搜索,扣得張阿淑所有之筆記本1冊、張阿淑支票影本9張、張小秋等支票影本10張、電話單1紙、雜記1紙、林文財遺言1張、張阿淑投資明細3張。
㈡於99年10月20日上午11時40分,在宜蘭縣羅東鎮○○○路00
號鼎盛興公司營業處搜索,扣得名片4張、光碟9片、板信商業銀行代收票據紀錄簿1本(戶名:林煌欽)、玉山銀行送款簿2本(戶名分別為林鴻銘、鼎盛興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銀行送款簿2本(戶名分別為林鴻銘、黃敏芬)、板信銀行存入憑證1本(戶名:鼎盛興公司)、鼎盛興互助辦法1張、支出金額期票登記1張、股東名冊1本。
㈢於99年10月20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時30分止,在宜蘭縣羅
東鎮○○○路00號賴彩美住處搜索後,扣得合作金庫網路股務申請單3張、名片2張、名片簿1本、電話號碼5頁、林嘉卿銀行存摺3本、黃敏芬銀行存摺3本、鼎盛興銀行存摺5本、林煌欽銀行存摺2本、房屋租賃契約1張、筆記型電腦1部、硬碟2顆。
㈣於99年10月20日上午某時,在宜蘭縣羅東鎮○○街0巷0○0
號賴鳳琴住處搜索後,扣得2009年支票簿1本、2010年支票簿1本、2011年支票簿1本。
四、案經許金禾、黃美麗、林秀娥、郭春龍、邱英俊、林秋郁、林俊良、何旺國、游堓祈、張金峯、謝清興、張明通、陳振益、陳功烈、黃志彬、童茂雄、楊政信、張小秋、林阿鴦、游寶蓮、江玉玲、許素梅、翁燕玉、盧林月美、黃家盈、黃周腰、羅秋英、江碧華、江林來好、吳麗雪、林美華、黃邱美栆、張雪屘、盧娟慧、張秋蘭、盧黃金貌、黃巧雲、張正路、林正興、簡淑真、張玉坪、李月美、黃美鳳、游添富、簡林淑珠、江金子、張玉芬、黃書亭、林錫鏗、黃英哲、王瑞昌、魏素月、廖志同、陳美花、黃錦川、洪甘草、游瑞香、王紀勳、陳秀英、張邱素卿、張君穗、石如娟、黃素娟、林春美、游檝、許闕阿梅、王瑋琳、莊宏德、游淑惠、林素娥、黃馨儀、張順祺、黃凰玉、許宗賢、劉錦連、林雪敏、廖芳儀、游素卿、徐正勳、林璧慧、陳志忠、吳旺生、林素卿、陳慈芝、李麗慧、簡秀菊、游正德、歐金花、黃莊秀鳳、林來旺、林滄河、李春怡、林旻翰、徐美珍、白美英、曾東城訴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供述,原屬該等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於有前揭第159條之2或其他法律例外規定之情形,始得採為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林秋郁、吳政翰、王玉美、王玉燕、游寶蓮、陳志忠、許金禾、黃美麗、何旺國、林俊良、邱英俊、游堓祈、謝清興、張金峯、陳振益、張明通、陳功烈、林阿鴦、張小秋、童茂雄、楊政信、許素梅、盧林月美、陳國禎、王瑞昌、江碧華、張林秀鳳、林文乾、黃周腰、張雪屘、黃巧雲、林正興、張正路、劉淑靜、李月美、林錫鏗、游添富、張邱素卿、林春美、石如娟、游檝、洪甘草、黃錦川、廖志同於調查站時之陳述,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及審理中皆否認其證據能力,被告張阿淑於調查站時之陳述,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及審理中皆否認其證據能力,經核該證言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5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定有明文。經查,證人黃家盈於100年8月6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此有入出境查詢結果可按(本院卷8第263頁),證人魏素月、許宗賢分別於100年6月26日、101年6月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單可稽(101年度交查字第317號卷第8頁、101年度交查字第339號卷第9頁),而證人黃家盈、魏素月、許宗賢於調查站所為陳述,依其調查筆錄記載之內容,採一問一答方式,且證人黃家盈、魏素月、許宗賢係以被害人身分製作筆錄,難認調查員有對渠等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誘導使其為不實陳述之動機,亦無何事證顯示渠等於詢問時受不當之訊問,客觀上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又證人黃家盈證述內容為被告賴彩美、張阿淑知悉林文財罹癌之事實,證人魏素月證述內容為被告張阿淑對其所為之詐欺行為,證人許宗賢證述內容為被告賴彩美、林煌欽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分工及被告賴彩美對其所為之詐欺行為,均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故本院認證人黃家盈、魏素月、許宗賢於調查站所為陳述,應具證據能力。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係指依各該審判外供述證據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是否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加以綜合判斷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第583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同意證人林秋郁、黃志彬、黃周腰、羅秋英、江碧華、江林來好、吳麗雪、林美華、黃邱美栆、張雪屘、盧娟慧、盧黃金貌、黃巧雲、張正路、林正興、劉淑靜、簡淑真、李月美、游添富、簡林淑珠、江金子、張玉芬、黃書亭、林錫鏗、黃英哲、王瑞昌、廖志同、陳美花、黃錦川、洪甘草、游瑞香、陳秀英、張邱素卿、張君穗、石如娟、黃素娟、林春美、游檝、許闕阿梅、王瑋琳、莊宏德、游淑惠、林素娥、黃馨儀、張順棋、黃凰玉、林雪敏、廖芳儀、游素卿、徐正勳、林璧慧、陳志忠、吳旺生、林素卿、陳慈芝、李麗慧、簡秀菊、游正德、歐金花、黃莊秀鳳、謝鴻輝、李春怡、徐美珍、白美英、曾東城、陳銀耀、張美、游正財、陳銀漢、林煌國、潘王秀蘭、余彩櫻、謝雲欽、李秀霞、張玉惠、張雲英於檢察事務官處之證述作為證據(本院卷2第124頁背面至125頁),而本院審酌前揭檢察事務官筆錄,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㈣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中為無益之說明。換言之,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不可信之情況」時,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查審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4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並未主張並釋明證人許金禾、黃美麗、林秀娥、郭春龍、邱英俊、林秋郁、林俊良、何旺國、游堓祈、張金峯、謝清興、張明通、陳振益、陳功烈、童茂雄、楊政信、張小秋、林阿鴦、游寶蓮、江玉玲、許素梅、翁燕玉、盧林月美、張秋蘭、黃美鳳、張阿淑、吳政翰、王玉美、王玉燕於偵查中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揭說明,證人許金禾、黃美麗、林秀娥、郭春龍、邱英俊、林秋郁、林俊良、何旺國、游堓祈、張金峯、謝清興、張明通、陳振益、陳功烈、童茂雄、楊政信、張小秋、林阿鴦、游寶蓮、江玉玲、許素梅、翁燕玉、盧林月美、張秋蘭、黃美鳳、張阿淑、吳政翰、王玉美、王玉燕於偵查中之證述自應認有證據能力。
㈤起訴書編號71受害金額明細表、受害詳情表,編號179告訴
人吳政翰投資明細,編號195錄音光碟、譯文,編號197林文財之聲明,均係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否認其證據能力,經核該書面陳述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5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惟受害金額明細表於檢察事務官、本院詢問其內容,經證人表示投資金額、時間如受害金額明細表後,該受害金額明細表之內容即成為證言之一部分而具證據能力。
㈥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
煌欽、林鴻銘及辯護人均未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是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至於以下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陳銀耀、林文財、黃家盈於99年9月24日之錄音光碟勘驗資料經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檢察官及辯護人同意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2第189頁背面),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賴彩美辯稱:我從85、86年起跟林文財就是貌合神離,我是獨自開設服飾店,沒有參與吸收存款、放款之事,對此事一無所知,也不知林文財罹癌云云;被告張阿淑辯稱:我從頭到尾都只是單純的投資人,對於林文財有從事詐欺、違法吸金的事情並沒有參與,我被倒債金額達1億多元,確實不知道林文財是癌末云云;被告林煌欽辯稱:我是從95年間才回來宜蘭工作,是從事自己的工作,經營土地開發及營建的事務,對於林文財的事務沒有任何參與,也不知林文財罹癌云云;被告林鴻銘辯稱:我是97年11月才回來宜蘭,之前在台北信義房屋擔任店長,回宜蘭後是幫忙哥哥林煌欽處理土地開發及營建等事務,對於林文財的吸收存款、放款事務沒有參與、也不知悉云云。
三、先行確認之事項:㈠被告賴彩美為林文財之配偶,被告林煌欽為林文財之子,為
鼎盛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林鴻銘為林文財之子,為鼎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鼎盛興公司為95年11月22日設立登記,鼎鴻公司於99年5月26日設立登記,2公司登記地址均設在宜蘭縣羅東鎮○○里○○○路00號1樓等情,為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所坦承不諱(本院卷1第137至138頁),並有鼎盛興公司、鼎鴻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本院卷5第
251、252頁),堪認屬實。另被告張阿淑為林文財之密友,自87年起受雇於林文財在儷雅服飾店工作,2人曾為男女朋友關係乙情,亦據被告張阿淑供述屬實(本院卷7第94至95頁),亦堪認定。
㈡林文財非銀行業者,基於收受存款之犯意,自85年間起至99
年9月止,以按月給付投資者投資金額百分之2之利息(2分利),如要領回僅須於1週或1個月前通知即可之方式,使投資者取得相當於存款人地位,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吸收資金,再由林文財簽發其申設之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00000000號存款帳戶或玉山銀行羅東分行000000000號存款帳戶之同面額支票作為憑證,於支票到期時,林文財即以現金或簽發支票之方式支付利息;又林文財負責接待、鼓吹投資及簽發支票、給付利息之職務等情,為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所坦承不諱(本院卷1第137至138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二之被害人(附表二編號41張玉坪、編號59王紀勳、編號76劉錦連、編號91林來旺、編號92林滄河、編號94林旻翰、編號104唐麗、編號110徐皓惪除外)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證述內容相符,並有林文財所簽發與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支票、玉山銀行羅東分行支票可稽,足認屬實。
㈢林文財因身體不適,於99年5月31日入住台北榮民總醫院,
經醫師於99年6月9日檢查確定診斷為罹患肺癌第四期,醫院主治醫師於99年6月10日將診斷結果告知林文財及其兒子林鴻銘等情,為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所坦承不諱(本院卷1第138頁),並有台北榮民總醫院102年10月25日北總胸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年11月8日北總胸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本院卷5第184頁、卷6第2頁),堪認屬實。又林文財於99年5月31日住院,醫師進行肺部電腦斷層掃瞄,初步懷疑肺癌合併阻塞性肺炎,並於同日告知林文財、林鴻銘,林文財要求醫師不要告知朋友其病情等情,亦有林文財病歷資料紀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102年4月3日北總胸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249、250頁、本院卷2第168頁),堪信為真。
㈣林文財並未告知投資人其罹患肺癌,如有人詢問病情,均僅
表示係罹肺炎、感冒,於出院後並以因另外之放款同業倒閉,現資金需求旺盛,資金不足,向部分投資人要求繼續投資等情,業據證人黃美麗(本院卷3第20頁背面)、林秋郁(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卷第40至41頁)、林俊良(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27頁)、張金峯(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36頁、本院卷3第112頁背面)、張明通(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36頁)、陳功烈(本院卷3第205頁)、童茂雄(本院卷4第11頁)、楊政信(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54至55頁、本院卷4第26頁背面)、林阿鴦(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54頁)、游寶蓮(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66頁)、羅秋英(101年度交查字第293號卷第15頁)、吳麗雪(101年度交查字第296號卷第16至17頁)、林美華(101年度交查字第297號卷第16頁、本院卷5第28頁)、張雪屘(101年度交查字第299號卷第15、17頁)、張秋蘭(本院卷5第46至48、50頁背面)、盧黃金貌(101年度交查字第301號卷第17至19頁)、張正路(101年度交查字第303號卷第16至18頁)、李月美(101年度交查字第308號卷第18頁、本院卷5第97頁)、游添富(本院卷5第107頁背面)、江金子(101年度交查字第311號卷第19頁)、張玉芬(101年度交查字第312號卷第19頁、本院卷5第147頁背面、150頁背面)、林錫鏗(101年度交查字第314號卷第16頁)、黃英哲(101年度交查字第315號卷第17頁)、廖志同(101年度交查字第318號卷第16頁)、黃錦川(101年度交查字第327號卷第15頁)、游瑞香(101年度交查字第323號卷第14至15頁)、莊宏德(101年度交查字第333號卷第15至16頁)、游淑惠(101年度交查字第334號卷第15至16頁)、林素娥(101年度交查字第335號卷第15頁)、黃凰玉(101年度交查字第338號卷第16至17頁、本院卷5第229頁背面)、徐正勳(101年度交查字第344號卷第15頁)、林素卿(101年度交查字第358號卷第28至29頁)、謝鴻輝(101年度交查字第352號卷第41頁)、曾東城(101年度交查字第361號卷第13頁)、陳銀耀(101年度交查字第362號卷第15頁、本院卷6第151頁背面、154頁)、陳銀漢(本院卷6第167頁)、潘王秀蘭(101年度交查字第368號卷第15頁、本院卷6第222頁背面)、謝雲欽(101年度交查字第370號卷第21頁)證述明確,堪認屬實。
四、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經查:
㈠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各投資林文財如附表二所示金額,有附表二所示之證據為證,堪以認定。
㈡林文財所給予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之投資條件為按月給付投
資者投資金額百分之2之利息(2分利),如要領回僅須於1週或1個月前通知即可等情,已如上述,故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投資後,係按月領取固定之利息,並不因林文財資金運用後賺錢或賠錢而有所影響,足認林文財係以收受投資款之名義,向多數人吸收資金;又自85年起至99年間,台灣銀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固定或機動年利率以85年為最高,亦僅為
7.250%,自91年起至99年止,最高為2.825%(91年),此有85年至99年之台灣銀行新台幣存(放)款牌告利率可稽(本院卷6第196至210頁),而林文財所提供之按月給付投資金額百分之2之利息換算為週年利率為24%,顯高於一般銀行存款利率,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故林文財之行為,依銀行法第29條之1,以收受存款論,而有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違法。
五、本件爭點在於:甲、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就林文財之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乙、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有無共同為詐欺取財之犯行。茲析論如下:
甲、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就林文財之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㈠被告賴彩美部分:
⒈被告賴彩美於刑事準備狀、本院時自承:林文財要求賴彩
美每天早上11點一定要打幾通電話,電話一通就要掛斷等語(本院卷1第151頁背面,本院卷7第167頁),此與證人即被告張阿淑(本院卷7第90頁背面、102頁)、林秋郁(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卷第39頁)、陳功烈(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43頁、本院卷3第202頁)、黃志彬(本院卷3第194頁)、童茂雄(本院卷4第11頁背面)、林美華(本院卷5第30頁背面)、張雪屘(本院卷5第41頁背面)、張秋蘭(本院卷5第51頁)、陳志忠(本院卷6第34頁)證述:林文財於住院時自己承認「那是我叫賴彩美打來公司假裝要借錢的」等情相符,堪認屬實。
⒉證人許金禾於偵查中證述:第一次去鼎盛新公司的時候,
我去的時候把錢林文財,林文財再把錢交給賴彩美收起來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126頁)。
⒊證人黃美麗於本院證述:在儷雅服飾店時,賴彩美、張阿
淑都有提到過說這個很好賺,如果有朋友要投資,就把他介紹過來;我認識林文財他們夫妻倆,是他們一起邀約我做投資的等語(本院卷3第15頁背面、23頁)。
⒋證人郭春龍於偵查中證述:(問:是誰介紹你去林文財那
裡投資?)我去林文財的服飾店去買衣服,他老婆賴彩美叫我們去投資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135頁)。
⒌證人林秋郁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鼎盛興開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成立前,是由林文財、賴彩美、張阿淑負責收受存款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卷第36頁)。
⒍證人陳功烈於本院證述:(問:賴彩美是怎麼邀約你去投
資的?)她晚上大約8至9點會來我的店裡,聊天時就會說「明天又有人要來借錢,如果你還有錢可以再放進去」等語(本院卷3第207頁背面)。
⒎證人黃周腰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是去洗頭遇到賴彩美
,賴彩美說可以來林文財那裡投資,每個月可以領回二分利息;賴彩美有跟我說錢就拿到百貨公會的後面辦公室,我也是把錢拿到那邊交給林文財,但我不知道該處為鼎盛興公司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292號卷第7、8頁)。
⒏證人羅秋英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是去洗頭遇到賴彩美
,賴彩美說可以來林文財那裡投資,每個月可以領回二分利息,但並沒有跟我說我們將錢放在林文財那邊做什麼,但我聽人說他們有在蓋房子;是賴彩美跟我說要把投資的錢拿到公會後面給林文財(101年度交查字第293號卷第7、8頁);於本院證述:會去投資林文財是有一次我去洗頭遇到林文財的太太賴彩美,剛好她在招攬去她先生林文財那邊投資,所以我才想說要把錢拿去那邊放;我純粹是要賺利息錢,因為賴彩美說「把錢拿到我們這邊來投資很好,可以放著生利息」,我就想說「好啊」,就把錢拿去投資了;我剛開始也不認識賴彩美,只是有看過啊,她是沒有跟我講,她是跟我朋友講投資的事情等語(本院卷4第245頁背面、246頁背面、253頁)。
⒐證人江林來好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接觸的都是賴彩美
、林文財、林煌欽、林鴻銘,我也是跟他們談投資的事。是因為我先生與林文財是舊識,我與我先生到林文財之鼎盛興公司,賴彩美與林文財向我先生遊說可以投資蓋房子,有利潤,所以我先生才開始投資。我們是把錢拿到鼎盛興公司,賴彩美、林文財、林煌欽、林鴻銘都在,並且會收錢、點錢;是林文財、賴彩美主動遊說我先生加入的;林文財、賴彩美有說來這裡投資很好,多年來都一直有在營運,投資之理田都是建案及開發土地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294號卷第6至7、11、14頁)。
⒑證人林正興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一開始我會參加這個投
資,是因為賴彩美在儷雅服飾店招攬我,當初賴彩美說他們有在做「民間借貸」,就是一些百貨公會的老闆要軋票,如果我們將款項交給林文財投資,林文財他們就會把投資款項貸放給百貨公會的老闆,並且會按照每月付利息2分給我,印象中,後來賴彩美在我投資的過程中有跟我說「如果有手邊有餘錢,可以投資她跟林文財」,但正確的時間我忘記了(101年度交查字第304號卷第23頁);於本院證述:我能夠確認的是賴彩美一開始在服飾店時有跟我招攬投資等語(本院卷5第90頁背面)。
⒒證人劉淑靜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99年4月我在髮廊洗頭
,賴彩美也在該處,賴彩美在跟另一名客人邀約,她說她家開設鼎盛興公司,有錢可以拿去公司投資,每個月可以領取2分利息,後來我就問賴彩美說,我可不可以投資,她說可以,要我直接到鼎盛興公司,我去鼎盛興公司是林文財接洽的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5號卷第7頁)。
⒓證人李月美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的投資過程都是跟林
文財及他太太賴彩美接觸;我錢都是交給林文財及賴彩美;我交付金錢給林文財或賴彩美,是由林文財交支票給我(101年度交查字第308號卷第8、13、14頁);於本院證述:關於利息錢的部分,都是林文財跟賴彩美晚上拿支票來給我的;林文財跟賴彩美一起拿來,是林文財親手把票拿給我的;投資款是賴彩美跟林文財一起來,我交給他們等語(本院卷5第97頁背面、99頁背面)。
⒔證人游添富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賴彩美在99年間曾經告
訴我說有人投資他們很賺錢邀我投資,她跟我講過一次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9號卷第11頁)。
⒕證人張玉芬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將投資款交給林文財
,林文財、賴彩美負責點錢,林文財開收據給我;林文財、賴彩美告訴我鼎盛興公司在蓋房子,要我再投資很穩以後可以回本;張阿淑跟賴彩美都有叫我介紹別人投資,我曾經介尚李秀霞投資(101年度交查字第312號卷第15至17頁);我們在聊天的時候賴彩美說「投資這個很好,可以叫人家進來投資」,還好我沒有叫很多人來投資,就只有叫一個朋友來投資而已;我是親眼看到我把錢拿給林文財,而林文財把錢拿給賴彩美點錢,但是賴彩美點過幾次錢我忘了等語(本院卷5第149頁背面、153頁)。
⒖證人廖志同於本院證述:林文財拿到錢後都會叫張阿淑幫
忙算錢,有時候也會叫賴彩美幫忙算錢,但是賴彩美都是上午11點過後才會到公司來,我們有時候要拿錢去投資卻又怕被別人知道,就會在11點過後去,所以有時候是賴彩美、林文財在那裡算錢,賴彩美、張阿淑都有幫忙算錢等語(本院卷5第165頁)。
⒗證人黃凰玉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是林文財與賴彩美向我
招攬的說要投資超市;鼎盛興公司成立前,是林文財、賴彩美負責簽發擔保支票,或給付利息支票或現金(101年度交查字第338號卷第11、12頁);於本院證述:有時我早上拿錢去,林文財在忙,錢我都放著,叫他有空再開擔保票或利息票給我,有時林文財開好擔保票或利息票後,由林煌欽或賴彩美送票過來給我等語(本院卷5第231頁背面)。
⒘證人許宗賢於調查站證述:我拿錢去鼎盛興建設公司投資
時,有時候賴彩美、林煌欽2人會幫忙收錢,到了99年5、6月以後,因為林文財身體已經不好了,賴彩美、林煌欽2人便更經常在鼎盛興建設公司幫忙收錢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4第21頁)。
⒙證人林雪敏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是去找我姐夫張明通
,一起去林秋郁家泡茶,剛好林文財、賴彩美在該處,林文財、賴彩美二人建議我拿房子去貸款,所貸得款項拿去投資林文財的公司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41號卷第6頁)。
⒚證人廖芳儀於本院證述:在96年我開始投資林文財,到林
文財00年生病前的這段期間,賴彩美遇到我時跟我說「妳放錢在這裡不錯」這類的話,正確的時間我記不起來了;那時我走路經過他們公司,遇到賴彩美,跟她打招呼,在那時候她跟我講的;在羅東中正南路的大馬路上,她推著她的孫子在路上遇到我跟我說的,當時我一個人正要去對面的7-11等語(本院卷6第13、15頁)。
⒛證人游素卿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是拿出現金給林文財
、賴彩美;與我接觸者是林文財、賴彩美,錢都是林文財與其妻賴彩美;當初是林文財與賴彩美向我招攬的;林文財於99年6月間從榮總出院後,賴彩美有打電話說票到期了要拿去換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43號卷第9、10、15頁)。
證人陳志忠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都是林文財會給我報酬
,大部分是林文財幫我算,但人多的時候賴彩美或張阿淑就幫忙計算,賴彩美、張阿淑也會把錢拿給我;我當場交現金給林文財,由張阿淑或賴彩美幫忙算錢,正確後就交還給林文財,有其他在場投資人也是一樣;我有看過賴彩美及林文財他二個兒子會把錢拿出去,說是要投資或放款或拿到銀行存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46號卷第9、11至12頁);於本院證述:張阿淑跟賴彩美有時候會幫林文財點我拿去的投資款;我自己的部分是有看過賴彩美、張阿淑有時幫忙林文財點過我的投資款等語(本院卷6第29頁背面、32頁背面)。
證人林素卿於本院證述:張阿淑跟賴彩美都有講過「投資
這個很穩」;一年到期時,有一天早上我去公司找林文財換票,公司很多人,我有看到賴彩美在那邊幫忙,但是賴彩美點的或數的錢並不是我的錢而是別的股東的錢;因為早上很多股東或是住羅東的股東都會拿現金去投資,或是去領現金利息,賴彩美點的就是那些錢;別人是拿給林文財,林文財再拿給她,她在旁邊幫忙點錢等語(本院卷6第71頁背面、72頁背面、75頁)。
證人游正德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賴彩美會說明
月息之計算方式,就是給我二分利(101年度交查字第350號卷第11頁);於本院證述:我的投資款曾交給賴彩美過,這情形發生過2次,我大約11點多的時候拿錢去百貨同業公會給林文財,但是林文財出去了,只有賴彩美坐在那邊,我錢就交給賴彩美,賴彩美有當場點我拿去的投資款,可是沒有開憑證給我,之後我就離開了,是林文財回來後才開擔保票給我;賴彩美常常到我們店裡來找我們老闆娘聊天,遇到我的時候就跟我說「你把黃金拿去賣的錢拿來這裡放,賺的利息錢比你上班的薪水還要好」,她常常講這些話;賴彩美沒有點過利息錢,她應該只有點過投資款;賴彩美有幫林文財點錢,因為我有把投資款交付給她,她有幫我點過兩次錢等語(本院卷6第91頁背面、92頁背面、93頁)。
證人陳銀耀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們會投資這麼多錢,
主要是賴彩美有去我太太(張美)那邊洗頭,就會請我們去投資(101年度交查字第362號卷第12頁);於本院證述:邀請我去投資的是林文財,可是那時候投資的金額少,但是當林文財的太太賴彩美來我太太張美的髮廊洗頭髮時鼓吹投資,所以我們才投資大量資金;開票都是林文財開給我的,利息錢也是林文財拿給我,如果我投資比較大筆的資金,如一百多萬元去的時候,林文財剛好不在公司時,有時候是賴彩美或林文財兒子會先收下,等到下午2、3點或是3、4點我再去鼎盛興公司時,林文財再開擔保票給我,大部分都是林文財的大兒子林煌欽收的比較多,賴彩美也有收過投資款;如果我拿比較大筆的投資款去投資的話,林文財有在那裡,我就交給林文財,如果林文財沒有在那裡,我就交給林文財的兒子或是賴彩美;我拿投資款去交給賴彩美的次數有5至10次,明確的次數,我沒辦法確定;我的投資款拿給賴彩美時,她沒有點錢,因為一疊就是100萬元,不用數,她就直接拿進去,直到下午2、3點,林文財就通知我去公司拿擔保票等語(本院卷6第146、150頁背面)。
證人張美(陳銀耀之妻)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賴彩美來
洗頭的時候,有叫我叫別人來投資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62號卷第13頁)。
證人潘王秀蘭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有去另外一個投資
人張美的美髮店去洗頭,賴彩美也會去那邊洗頭,99年1月開始賴彩美就跟我說可以投資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該公司是在建築房屋,營運很好,我也去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在公司裡面賴彩美、張阿淑也持續我鼓吹我投資(101年度交查字第368號卷第7頁);於本院證述:
我去張美那邊認識賴彩美的,賴彩美都會去張美那邊洗頭髮,我先生跟賴彩美也認識,因為我先生是駕駛業者,我們都是辛苦人,想說可以投資賺錢,賴彩美對我說「來投資林文財很好」,時間是99年初時;我會拿錢投資一開始是因為張美說那邊不錯,然後我才認識賴彩美等語(本院卷6第221、223、228頁)。
比對被告賴彩美之供述及前揭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賴彩
美確實有為附表一之分工行為,再佐以被告林煌欽於本院證述:我母親大約早上11點多的時候會去公司,因為她會跟我父親確認好她才會去,因為她去公司我父親才能離開等語(本院卷8第24頁背面),如被告賴彩美就林文財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林文財何須待被告賴彩美至鼎盛興公司始得離開,可知被告賴彩美於林文財外出時,須負責處理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足認被告賴彩美就林文財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㈡被告張阿淑部分:
⒈證人即被告賴彩美於本院證述:林文財就跟我說「妳不要
吵,妳只會吵,沒有張阿淑我沒辦法」;林文財的意思是他沒辦法做他的生意;(問:他的甚麼生意?)放款的生意等語(本院卷7第176頁)。
⒉證人黃美麗於本院證述:在儷雅服飾店時,賴彩美、張阿
淑都有提到過說這個很好賺,如果有朋友要投資,就把他介紹過來等語(本院卷3第15頁背面)。
⒊證人林秀娥於本院證述:有一次我跟黃家盈跟張阿淑在一
起聊天的時候,張阿淑是有鼓勵我增資,又說公司很穩不會倒;張阿淑有在「鼎盛興公司」那邊提到投資這個很穩,不會倒等語(本院卷3第27頁背面、33頁背面)。⒋證人邱英俊於本院證述:投資人投資錢進去給林文財時,
林文財偶爾會叫張阿淑幫忙算錢,算好錢後,錢最後還是交給林文財,林文財會叫他兒子把錢拿去銀行存;張阿淑幫林文財算錢不是主動的,應該是林文財叫她幫忙算的,不一定每次都叫她算,有時候是錢比較多,或有些錢不是從銀行領出來的,是需要點錢時林文財會叫張阿淑幫忙算;張阿淑有在大庭廣眾下說「林文財是金雞母,信用好、利潤高」,我去找林文財時,有時會聽到張阿淑這樣說,但並不是每次去她都會講;張阿淑認為在林文財這邊投資,信用很好,利潤很高,所以她都鼓勵親朋好友來投資等語(本院卷3第78頁背面、79頁)。
⒌證人林秋郁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鼎盛興開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成立前,是由林文財、賴彩美、張阿淑負責收受存款(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卷第36頁);於本院證述:張阿淑說「林文財是金雞母,很勇,不會倒,有甚麼生意比每個月兩分利還好賺的,像勞保退休的快點來投資;沒錢的不會拿房子去抵押貸款嗎」就這類的話;她跟每個人都講「你就是去把勞保退休,把錢拿出來投資」,甚至還叫人家把房子拿去抵押貸款,還說「林文財這個投資每天都是做好幾億的,龍德工業區的人也來借」,張阿淑都一直這樣講,我怎樣能不信;張阿淑幾乎都會點錢,有時候林文財點過一次後會拿給張阿淑叫她再點一次看看金額對不對,有時候點的是投資款,有時候是利息錢,張阿淑點的錢是林文財要給別人的錢;別人拿來的投資款,林文財點完錢後,會請張阿淑再確認一次,確認完林文財就放進抽屜,約早上11點左右,林文財就會拿出去放款;張阿淑曾對我說「秋郁,妳很久沒有入錢來投資了,要拿錢來投資喔」,也有對楊政信、黃美麗這樣說等語(本院卷3第94頁背面、95、97頁)。
⒍證人林俊良於偵查中證述:是張阿淑介紹的投資的;她有
講說這個投資利潤很好,不會倒,很安全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21、24頁)。
⒎證人即被告張阿淑之弟張金峯於偵查中證述:我是姐姐張
阿淑介紹投資的(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32頁);於本院證述:我姊姊張阿淑問我說「林文財那邊要投資,你願不願意一起來」,我就跟她說「我不太願意」,我姊姊她就一直在那邊催催催,我才說「好啦!好啦!」,就投資了;因為張阿淑說「林文財那邊的投資很穩」,我就跟她講「不要啦,我做好我上班的本分就好」,之後我太太就說「好啦,一點點就好」等語(本院卷3第108頁背面)。
⒏證人謝清興於偵查中證述:是張阿淑介紹投資的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32頁)。
⒐證人陳功烈於偵查中證述:張阿淑說拿錢來這裡存很穩,
她說絕對不會倒;張阿淑曾鼓吹、拉攏投資人以積蓄、辦理勞保退休或向銀行貸款,拿錢來鼎盛興公司投資,我的房子拿去抵押就是因為這個關係,我還有去用信用貸款(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43頁);最早是張阿淑跟我說「我們這裡有人在從事『錢匣』(台語放款的意思),就是林文財,你剛買房子,經濟上比較辛苦,你要不要也來投資?這樣你才不會繳貸款繳的那麼辛苦」,我就說「好」才投資的,我一開始是投資100萬;投資的事情,張阿淑有對我說過利用投資來還貸款比較快,可是實際上是林文財邀約我投資的,就是有一次去林文財那邊喝酒,有講到這投資的事情,我就開始了投資;張阿淑要我再增資,不然我怎麼會再投資那麼多錢進去,張阿淑常常招攬別人投資,在餐會時,被告張阿淑在台下會說,林文財開設儷雅服飾店時,張阿淑在那邊幫忙,我去找他們聊天時,張阿淑時常會提到投資的事情,也在招攬人來投資或是增資;張阿淑就會說「誰誰誰又投資了多少錢」,那我們就會因為有這個誘因,心想這應該很正常,不會出問題,所以才會再加碼投資;因為張阿淑都會跟我說「現在可以再投資錢進去了」,賴彩美來我家時,她也會跟我提到說「陳功烈,現在又有缺,可以再投資錢進來了」,因為這樣我才又投資;從頭到尾都是張阿淑來找我投資的,今天連能否投資也要經過張阿淑,才可以投資,張阿淑會說「今天可以進錢了」,不然就會說「現在沒有缺,先不用投資進來,等下禮拜看有沒有缺,再投資」,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才導致我想說這個錢要投資進去沒有那麼容易,這個都是一個假象,所以我才會再投資那麼多錢進去;在等換票時,張阿淑聊天時就會說「今天有人要借錢,不太夠,你那邊還有沒有錢要拿出來投資的,有的話,明天可以拿錢進來投資」等語(本院卷3第199頁背面至201頁)。⒑證人黃志彬(張玉惠之夫,張玉惠為張阿淑之堂妹)於檢
察事務官處證述:張阿淑有幫林文財推銷,有跟我說過這個絕對沒有問題,不會倒等語,也有說過吸收資金後會放款收三分利,其中二分給我們;當初是我堂姐張阿淑向我招攬;平時張阿淑、林文財會說「你們都要領利息,都不把錢存進來」,叫大家把錢繼續存進來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290號卷第20、23、25頁);於本院證述:張阿淑找我老婆張玉惠去投資,我老婆才跟我講的,張阿淑跟我老婆說「你們不用擔心啦,林文財很有錢,不會倒」,我老婆就跟我說「張阿淑弟弟都敢拿房屋去抵押貸款了,你為什麼不敢拿去抵押投資」,所以我才投資的等語(本院卷3第191頁背面)。證人張玉惠於本院雖稱證人黃志彬每日均喝酒,所述不實云云,惟證人黃志彬於本院證述時表現正常,並無意識不清之情形,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可稽,再佐以張玉惠為被告張阿淑之堂妹,亦有迴護被告張阿淑之動機,且證人江金子(張玉惠之母)於檢察事務官處亦證述:張阿淑有找我及我女兒張玉惠、張玉芬、張玉坪參與投資鼎盛新公司,張阿淑說公司是林文財及林文財二個兒子開的,張阿淑投資他們很穩不會倒;我及我三個女兒,都是張阿淑拉我們去投資;一開始我是將錢交給張阿淑轉交給林文財,後來我則是直接將錢交給林文財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11號卷第10至11、15至16頁),故本院認證人黃志彬此部分證詞並無不可採信之處。
⒒證人童茂雄於偵查中證述:我是邱英俊介紹的,後來去都
是張阿淑,她叫我姊夫,說這裡利息很好,叫我去投資(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52頁);於本院證述:有一次我拿100萬要去投資的時候,林文財忙不過來,林文財就請張阿淑幫忙點一下錢對不對,錢的數目是對,林文財就開票給我,就我看到的部分,張阿淑只有幫忙林文財點過那一次錢而已;張阿淑有時候也會鼓吹我們說「你有錢拿到這邊來就對了,外面銀行利息那麼少,拿來這邊比較划算啦」;張阿淑對我說「你們錢拿來這裡投資就對了,這邊的利息比較好,這邊一個月的利息,銀行好幾個月都比不上,誰那麼笨,錢不會拿來這裡。」,我也聽過張阿淑對別人這樣說過等語(本院卷4第9頁背面至10頁、15頁)。
⒓證人張小秋(與被告張阿淑為妯娌關係)於偵查中證述:
是張阿淑遊說我去投資;張阿淑點收投資款,有一次拿到她家裡,她幫我拿過去的;張阿淑找我去的,她說利息很好賺,介紹我去(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49、51、52頁);於本院證述:張阿淑是我的大嫂,大約於85年間,她來我們家跟我說「我在林文財那邊投資很賺錢,如果妳有錢的話,也可以來投資」;(問:妳每次投資都把錢交給誰?)剛開始我都把錢交給張阿淑,請她幫我轉交給林文財,但是我人都有過去,我有在場,因為張阿淑坐在林文財的旁邊,而我就在張阿淑的旁邊,我把要投資的錢拿給張阿淑,張阿淑幫我拿給林文財,林文財把利息或是票拿給張阿淑,張阿淑再把錢或票拿給我;張阿淑有跟我說過「拿錢來林文財這裡投資很穩當不會倒」這類的話;張阿淑有叫我老公將退休金一次領,不要在那邊天天上班,然後把錢拿出來投資林文財,比較快等語(本院卷4第68、70、71頁)。
⒔證人游寶蓮於偵查中證述:張阿淑說利息很好,妳們有剩
的錢可以拿來這裡投資;張阿淑曾在鼎盛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鼎鴻建設有限公司櫃臺,鼓吹、拉攏投資人或其他民眾以積蓄、辦理勞保退休或向銀行貸款,拿錢來鼎盛興公司投資(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64頁);於本院證述:張阿淑就說「妳們拿錢來這裡投資就對了,林文財他一定不會倒」等語(本院卷4第98頁)。
⒕證人黃周腰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是林文財收我的錢,但
立刻交給張阿淑,張阿淑怎麼做麼處理我不知道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292號卷第7、13頁)。
⒖證人羅秋英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去時都把現金交給林
文財,林文財就轉交給張阿淑做處理(101年度交查字第293號卷第7、13頁);於本院證述:拿錢去時,我把錢拿給林文財,林文財把錢拿給「阿淑仔」(台語)點一下;我看到林文財轉交給張阿淑,只有看到張阿淑將錢算一算就走進去了;我第一次拿50萬元去的時候,林文財有把那筆錢拿給張阿淑算等語(本院卷4第245頁背面、247頁背面、251頁背面)。
⒗證人林美華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是張阿淑介紹,他跟
我說有朋友在投資蓋屋利潤很好,因為我親戚(屘舅張連祥)也有投資,也說利潤很好,我看他全家都參與投資,所以我也投資下去,張阿淑有說投資每月有2分利息(101年度交查字第297號卷第7頁);於本院證述:當時是張阿淑跟林文財他們很熟,他跟我說「來這裡投資不錯」,他們說要投資甚麼蓋房子之類的,然後我就拿我先生的退休金去投資;最早是張阿淑提到說她在林文財那邊投資的不錯,然後我們才跟著投資下去的,而林文財經過我那裡有跟我打招呼及跟我說要我投資,被告張阿淑、林文財兩人都有跟我講要我去投資,張阿淑是有說到在林文財那邊投資不錯,然後她又看到我先生身體不好,就說「妳們可以把錢拿去林文財那邊投資,投資蓋房子,有利息錢可以分,很不錯」,而林文財從我們的路邊攤攤位經過又再跟我們提了一下,所以我們就拿了退休金去投資了等語(本院卷5第24頁背面至25頁)。
⒘證人黃邱美栆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拿錢去時,張阿淑
也會幫林文財數錢;我拿錢去給林文財時,張阿淑都會在林文財旁邊幫忙算錢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298號卷第7、9頁)。
⒙證人張雪屘(被告張阿淑之妹)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張
阿淑跟我說林文財在外面放款收利息,每100萬每月可領2萬利息,所以我在88年就將130萬元拿給張阿淑,由張阿淑處理,張阿淑會拿1年12張2萬6000元的支票給我,我自己去銀行提示(101年度交查字第299號卷第7頁);於本院證述:是張阿淑介紹我投資的,那時候我住在基隆,當時我先生生病,也沒有工作,她就打電話來跟我說「我們這裡有一個投資案不錯,妳要不要也來投資?」,我就跟她說「好」;在公司時,有看過張阿淑鼓吹別人來投資等語(本院卷5第34、36頁)。
⒚證人盧黃金貌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將錢交給林文財之
後,林文財自己會算,也會拿給張阿淑算,張阿淑確實有負責幫忙算錢的事情;是由林文財、張阿淑點收存款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1號卷第14頁)。
⒛證人張正路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張阿淑會跟說我公司很
好,有錢要拿來這裡投資,錢水才會活起來;偶而張阿淑會幫忙算錢;張阿淑也曾經當面跟我說過,我因為百貨公會去洽公時也會聽到張阿淑說這些事情,都說公司在縣政府宜蘭運動公園旁有投資房地產,生意很好,叫大家來投資,如果有投資的人再來追加;我都將上開金額以現金交給林文財,金錢都是林文財、張阿淑在清點的;林文財收錢,張阿淑會幫忙數;張阿淑有跟我說過如果有比好的「腳」要介紹過來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3號卷第7、8、
10、14頁)。證人簡林淑珠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的部分是張阿淑介
紹我投資林文財開設的鼎盛興公司,張阿淑說我需要錢的時候可以跟林文財領回去,我從97年到99年9月投資鼎盛興公司,總共2710萬元,都是因為張阿淑介紹我才投資;是張阿淑招攬我,我才去找林文財投資鼎盛興公司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10號卷第7至8、11頁)。
證人江金子(被告張阿淑為其姪女)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
:張阿淑有找我及我女兒張玉惠、張玉芬、張玉坪參與投資鼎盛新公司,張阿淑說公司是林文財及林文財二個兒子開的,張阿淑投資他們很穩不會倒;我及我三個女兒,都是張阿淑拉我們去投資;一開始我是將錢交給張阿淑轉交給林文財,後來我則是直接將錢交給林文財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11號卷第10至11、15至16頁)。證人張玉芬(被告張阿淑之堂妹,證人江金子之女)於檢
察事務官處證述:95年間張阿淑找我投資林文財,他說林文財跟銀行合作放款給別人很穩,投資林文財每月可以領取二分利息,所以我才在95年至98年間總共投資林文財680萬元,95年間張阿淑另外有找我朋友李秀霞投資,另外我母親江金子及我姊姊張玉惠、妹妹張玉坪也是張阿淑招攬投資林文財的;張阿淑跟賴彩美都有叫我介紹別人投資,我曾經介紹李秀霞投資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12號卷第11、17頁)。證人張玉芬於本院雖改稱:張阿淑沒有找我去林文財那邊投資;她們這些人應該是林文財他們一家人招攬去投資的,時間過太久,好幾年了,事情的經過我都忘了;我有介紹李秀霞進來投資,但是跟張阿淑沒有關係等語(本院卷5第144頁、146頁),惟證人張玉芬於檢察事務官處之證述與證人江金子於檢察事務官處之證述相符,且證人張玉芬於本院對問及為何先前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會提及被告張阿淑時,均以時間太久、忘記了云云回應,甚至回答我不會去講我姐姐(指被告張阿淑),其於本院之證述明顯有偏頗被告張阿淑之傾向,故此部分應以其於檢察事務官處之證述為可信。
證人廖志同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張阿淑在公司時,遇投
資人拿錢來,都是林文財轉交給張阿淑算錢(101年度交查字第318號卷第8頁);於本院證述:張阿淑說「你們要多存點錢,林文財這裡是金雞母,如果公司發達的話,你們大家也都有甜頭吃」,她就是這樣講;林文財拿到錢後都會叫張阿淑幫忙算錢,有時候也會叫賴彩美幫忙算錢,但是賴彩美都是上午11點過後才會到公司來,我們有時候要拿錢去投資卻又怕被別人知道,就會在11點過後去,所以有時候是賴彩美、林文財在那裡算錢,賴彩美、張阿淑都有幫忙算錢等語(本院卷5第164頁背面、165頁)。
證人黃錦川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投資人來投資張阿淑有
收錢;因為我去的時候,就會看到她在場做點錢的動作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27號卷第6頁)。
證人張君穗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看過張阿淑有幫忙算
錢給利息,我是去的時候有看到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28號卷第18頁)。
證人石如娟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去到鼎盛、鼎鴻公司
時,會看到張阿淑在場做點錢的動作;我就是張阿淑拉的,張阿淑的親朋好友也是張阿淑拉的(101年度交查字第322號卷第7頁);於本院證述:我是張阿淑介紹我進去林文財那邊投資的,因為張阿淑跟林文財是很好的朋友,張阿淑跟我說「投資林文財這個事業很好,每個月有2分利可以拿,妳們每個月上班的薪水比較少,來投資這個比較好」,然後張阿淑就鼓吹我們進去林文財那邊投資了;我拿錢去儷雅服飾店給張阿淑,然後張阿淑再交給林文財,而林文財再開擔保票給我,我人當時也有在現場;張阿淑口頭上說「林文財是總裁,我是執行長」;張阿淑一直鼓吹我提早退休,並叫我去退勞保,把那勞保一次退的一筆錢拿來投資林文財等語(本院卷5第212頁背面至213頁、215頁背面)。
證人張順棋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有看過張阿淑幫忙林文
財算錢、擦汗及聽電話,也有拉人投資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37號卷第8頁)。
證人游素卿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有看過張阿淑幫忙林
文財算錢;張阿淑幫忙算錢、擦汗及聽電話,也有拉人投資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43號卷第7、8頁)。證人陳志忠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都是林文財會給我報酬
,大部分是林文財幫我算,但人多的時候賴彩美或張阿淑就幫忙計算,賴彩美、張阿淑也會把錢拿給我;我當場交現金給林文財,由張阿淑或賴彩美幫忙算錢,正確後就交還給林文財,有其他在場投資人也是一樣(101年度交查字第346號卷第9、11至12頁);於本院證述:張阿淑跟賴彩美有時候會幫林文財點我拿去的投資款等語(本院卷6第29頁背面)。
證人林素卿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有投資者要退股,張阿
淑就說在這邊放利息是最穩的(101年度交查字第358號卷第20頁);於本院證述:張阿淑跟賴彩美都有講過「投資這個很穩」等語(本院卷6第71頁背面)。
證人游正德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有聽到張阿淑會對投資
人介紹投資如何計算利息,以及讓投資人了解如何投資,鼓吹投資人賣土地、金子及退保、標會或向他人借錢來鼎盛興投資等(101年度交查字第350號卷第10頁);於本院證述:我第一次去投資時,林文財拿利息錢給我,張阿淑有在旁邊看利息對不對,還有一次林文財算好利息錢拿給她,她再算一次錢之後才拿給我;張阿淑有說過「現在把錢存銀行沒利潤了,把黃金拿去賣、標會或是勞保去辦理退休,把那些錢拿來這裡投資,這樣很好」這類的話;張阿淑有拿利息錢給我過一次,時間我忘記了,我只記得我去百貨同業公會領利息錢,林文財算好錢後拿給張阿淑,張阿淑再點過一次之後才拿給我,那時候林文財可能身體比較不好,因為林文財那時已經從榮總出院了,時間應該是在99年5、6月左右的時候;張阿淑沒有點過我拿去的投資款,但是她也是在旁邊看,看金額對不對,她有幫林文財拿利息錢給我過,第一次是她在旁邊看,第二次是她親手算利息錢給我等語(本院卷6第87頁背面、89頁背面、
91、93頁)。證人白美英(被告張阿淑丈夫之姐)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
:是張阿淑跟我招攬的,時間是我弟弟是在86年左右去世之後,她不斷的向我招攬,我剛開始都沒有投資,直到97年因為我三弟說張阿淑是我們大嫂,如果有風險她會跟我們說,所以我才答應投資。張阿淑一直跟我表示他們公司都是很穩定在成長,且是合法業務,例如有建築、放款、土地等等,都沒有風險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60號卷第9頁)。
證人林煌國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96年7月投資一筆150萬
元,以現金交給張阿淑,我只有投資這一筆;張阿淑跟我說如果你有錢放在林文財那邊,可以拿到多少利息,這樣子可以改善我的生活,並要我房子拿去抵押來投資可以拿到較高的利息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66號卷第6至7頁)。
證人吳政翰於偵查中證述:張阿淑介紹我去,來這裡投資
有二分的利息,一百萬可以拿二萬利息,現在生意不好,你來投資這個比較好,叫我去貸款來投資,她說鼎盛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在蓋房子,林文財也有貸款給人家,他跟銀行合作愉快;我的部份是張阿淑跟我講的,,說投資這個不錯,有錢就趕快來投資,我領了利息之後,張阿淑都會到我的店裡,跟我鼓吹,如果有存了一筆錢,可以連同利息一起投資,她說林文財一天又貸放一億多的錢出去,很缺錢,如果有錢就趕快來投資,因為張阿淑自己的百貨行關掉之後,她都來跟我買衣服,從我投資以後,來我這裡一年多,她都有一直來鼓吹我投資(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第54、57頁);於本院證述:是張阿淑推薦我去林文財那邊投資的;我本身是開服飾店,張阿淑是我的顧客,她很常來我的店裡,就跟我說投資林文財,每個月可以領2分的利息錢,因為當時我沒有現金,所以就拿房子去玉山銀行貸款,而玉山銀行也是張阿淑叫林文財介紹給我的,並告訴我說林文財跟玉山銀行很熟;我第三筆要再投資進去時,都要問張阿淑說「老闆那邊要不要接這我這筆投資款?」,張阿淑就回答我「可以,你可以拿過去給林文財」;張阿淑有時候會幫忙點錢,一疊幾百萬,她也會幫忙點等語(本院卷6第231、232頁背面、233頁背面、234頁)。
證人王玉美於偵查中證述:張阿淑打電話招我去的,她們
公司有在蓋房子跟銀行配合,投資他們這個很好,紅利就二分,就投一百萬,一個月領二萬,她是叫房子拿去貸款出來,拿到這裡來投資,錢要拿去蓋房子;我沒有去看過鼎盛興公司,不認識林文財,不認識他兒子,沒去看過,因為我們都是針對張阿淑,都是張阿淑跟我們聯繫,跟我們講的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第54至56頁)。
證人王玉燕於偵查中證述:我跟王玉美一樣,因為我們是
姊妹,張阿淑先跟王玉美招,再招我,她跟我講的就是王玉美這個樣子,妳如果來投資這個,妳就有錢請外勞,照顧妳先生,有拿去蓋房子,有跟銀行配合;我沒有去看過鼎盛興公司,不認識林文財,不認識他兒子,沒去看過,因為我們都是針對張阿淑,都是張阿淑跟我們聯繫,跟我們講的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第54至56頁)。
比對前揭證人之證述,證述內容多為被告張阿淑有為附表
一編號3之分工行為,而前揭證人中張金峯為被告張阿淑之弟、張雪屘為被告張阿淑之妹、張小秋與被告張阿淑為妯娌關係、張玉芬為被告張阿淑之堂妹、江金子為張玉芬之母、黃志彬為張玉惠之夫(張玉惠為被告張阿淑之堂妹)、白美英為被告張阿淑丈夫之姐,與被告張阿淑均為血親或姻親,應無集體誣陷被告張阿淑之理,再佐以被告賴彩美前揭證述(林文財說沒有張阿淑無法作放款工作),足認林文財在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上相當依賴被告張阿淑,故被告張阿淑就林文財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堪以認定。
㈢被告林煌欽部分:
⒈證人許金禾於偵查中證述:(問:你去鼎盛新有沒有看到
叫其他的人去銀行存錢或領錢?)他有叫他的兒子林煌欽去存錢,就是把投資人拿來的錢去存,其他的我就沒注意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127頁)。
⒉證人黃美麗於偵查中證述:於偵查中證述:(問:你們投
資的對象是誰?)在鼎盛興之後都是投資鼎盛興,之前都是投資林文財(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136頁);於本院證述:當有人拿現金來的時候,林文財點錢,然後叫他的兩個兒子拿去銀行等語(本院卷3第17頁背面)。
⒊證人林秀娥於偵查中證述:第一次是林文財的朋友陳國禎
(小白兔)收受存款,第二次拿去是他大兒子,第三次是匯到他的帳戶,我拿單子給林文財看。(問:鼎盛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鼎鴻建設有限公司成立以前或之後,是由何人負責到銀行存款或提款、轉帳、領支票、轉定存、外幣存款等職務?)大兒子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23頁);於本院證述:我去的時候,錢都交給林煌欽;我是有聽到林文財叫林煌欽接手把錢直接拿去銀行存,然後我把錢交給他們之後,我就離開了;第一次投資的錢是交給陳國禎(綽號小白兔),在儷雅服飾店那邊,這是第一次95年5月投資的100萬,林文財也在那邊,就要我將錢拿給陳國禎,不知道是要拿去銀行還是哪裡;之後96年9月投資的100萬與98年11月投資的100萬,林文財都叫我拿給林煌欽,那時候可能是林文財要出去;第二次的投資會把錢交給林煌欽是因為林文財跟我說林煌欽在辦公室,要我交給林煌欽;可能當時林文財有跟林煌欽交代,因為我把錢拿給林煌欽的時候他就知道了,所以也就沒講甚麼等語(本院卷3第30頁背面、33頁背面、34頁),對此被告林煌欽亦供承:我的印象是當時林秀娥在第二次投資100萬時,在公司門口跟我爸林文財碰頭,然後就把錢拿進來給我,我爸叫我收到抽屜而已,因為當時我爸在公司外面的騎樓,我才想說他們可能已經講好了,所以才收下錢等語(本院卷3第34頁背面)。
⒋證人邱英俊於本院證述:投資人拿錢來時,林文財每次都
會叫林煌欽、林鴻銘去存錢,看哪一個有空就叫他去銀行存等語(本院卷3第83頁背面)。
⒌證人林秋郁於偵查中證述:林文財請我去投資,有說講公
司很賺錢,保證很穩,不會倒閉,林煌欽跟林鴻銘也都有這樣講(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130頁);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的兩個兒子在餐會時,會說他們現在要買房子、蓋房子,叫我們拿錢出來,可以賺很多錢,我投資的期間,每次餐會都是這樣說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卷第38頁)。
⒍證人張金峯於本院證述:我有聽到林文財說「煌欽、鴻銘
趕快把錢拿去存」,我就看到他們騎摩托車去了等語(本院卷3第113頁)。
⒎證人陳功烈於偵查證述:重點就是說叫我拿錢進去要蓋房
子,是他二個兒子跟我講的,叫我投資這個(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42頁);於本院證述:所有的錢都是林文財在處理的,可是跑銀行的事情之前是陳國禎去跑的,之後換林煌欽去跑等語(本院卷3第207頁)。
⒏證人童茂雄於本院證述:像我媳婦匯進去的那500萬,我
拿憑證去給林文財看時,林文財就會叫林煌欽去銀行核對看看,核對錢進來後,林文財就會開一張500萬的票給我等語(本院卷4第12頁)。
⒐證人楊政信於偵查證述:都是林文財點收存款,他錢如果
點完,叫他二個兒子拿去銀行存;跑銀行都是他二個兒子在跑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51頁)。⒑證人江林來好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接觸的都是賴彩美
、林文財、林煌欽、林鴻銘,我也是跟他們談投資的事。是因為我先生與林文財是舊識,我與我先生到林文財之鼎盛興公司,賴彩美與林文財向我先生遊說可以投資蓋房子,有利潤,所以我先生才開始投資。我們是把錢拿到鼎盛興公司,賴彩美、林文財、林煌欽、林鴻銘都在並且會收錢、點錢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294號卷第6至7頁)。
⒒證人吳麗雪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錢是交給林文財,有
些是用匯款,有些是用現金,林文財把錢直接放在抽屜內,我拿銀行的匯款單給林文財,林文財會拿給二個兒子去照會;去銀行存提款之事都是林文財的二個兒子在處理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296號卷第7頁)。
⒓證人張秋蘭於偵查中證述:是二個兒子輪流送錢到銀行,
領錢有時候叫他二個兒子去領回來,拿來還本或是付利息(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136頁);我投資的錢都是拿給林文財,但是把錢送出去的人是他兒子,林文財沒有辦法一個人又要寫支票又要跑銀行;我有親耳聽到林文財叫「林煌欽、林鴻銘」,在場的大家都有聽到,就看林文財叫他們是要做甚麼,看是要領錢還是要送錢,就是這樣等語(本院卷5第55、56頁背面)。
⒔證人張正路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去跑銀行的業務就我所
知道都是林文財的二個兒子在處理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3號卷第8頁)。
⒕證人林正興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鼎盛新開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成立以前,大部分是林文財,他沒空時就由他兩個兒子林鴻銘及林煌欽去銀行提款或存款;公司成立後,林文財的兩個兒子林鴻銘、林煌欽會比較常去銀行存、提款、領支票,但是林文財自己也會去,但比較少,提款單都是林文財寫好交給他兒子,他兒子也會去銀行轉帳、領支票;林文財及他兩個兒子林煌欽、林鴻銘都有,都有在鼎盛興公司跟我說過,時間我忘記了,說他們人脈很廣、財務良好、獲利豐富,保證拿錢給他們投資農地或建屋或讓他們去放貸很穩當,不會倒,所以我才相信他們,我剛剛講主要招攬我投資的是林文財,但林鴻銘、林煌欽也曾經對我說過上述的話3、4次(101年度交查字第304號卷第12至14頁);於本院證述:林煌欽是公司的掛名負責人,他有去銀行存款、提款,他所進出的帳戶都是林文財的帳戶,我會知道是因為我在羅東的中小企銀上班,我有看到很多次,他至少一個月都會去銀行一次以上,而我們大家在一起討論的時候,他也曾經跟我招攬過可以再投資;我於79年至95年間在羅東中小企銀上班,我離開羅東分行後還有到蘇澳跟宜蘭分行上班,之後才從蘇澳調到台北工作;在我於羅東中小企銀上班的期間,有看到林煌欽有到我們銀行幫林文財從林文財的帳戶把錢領出來或是存進去等語(本院卷5第90頁背面至91頁)。
⒖證人游添富於本院證述:我錢拿去給林文財時,林文財的
大兒子林煌欽(指認在庭被告林煌欽)會在旁邊,林文財會把錢拿給他,叫他拿去等語(本院卷5第106頁)。⒗證人張玉芬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將錢交給林文財,林
文財再把錢交給他二個兒子林煌欽、林鴻銘去存款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12號卷第16頁);於本院證述:我把錢拿去給林文財,林文財的兩個兒子就會把錢拿去銀行;是後期我拿錢去投資時看到林文財的兩個兒子幫林文財拿錢去銀行,應該是在97、98年看到的等語(本院卷5第148頁、151頁背面至152頁)。
⒘證人林錫鏗於本院證述:我拿錢去給林文財時,我看到的
是林文財會叫他兩個兒子把錢拿去銀行存;我也有看過林文財的兩個兒子從銀行領錢回來交給林文財,是林文財叫他們去領錢的,至於那些錢是做甚麼用的我就不知道了;林煌欽、林鴻銘我都有看過他們替林文財跑銀行,是林鴻銘我比較常看到,林煌欽是後期才有幫林文財跑銀行,林鴻銘先回來,然後林煌欽後來從台北回來後才幫林文財接手錢跑銀行的等語(本院卷5第158、160頁)。
⒙證人王瑞昌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都是叫他兩個兒子去銀行存款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16號卷第13頁)。
⒚證人陳美花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是拿錢給林文財,林
文財叫他大兒子拿去存(101年度交查字第318號卷第20頁);於本院證述:我於96年3月14日第一次投資了200萬元,我就拿現金去給林文財,然後看到林文財把錢拿給林煌欽去銀行存;我只記得林文財把錢拿給林煌欽,叫林煌欽把錢拿去存,然後林煌欽就把錢拿去存了等語(本院卷5第209頁背面)。
⒛證人石如娟於本院證述:林文財有寫提款單請林煌欽、林
鴻銘兩個去玉山銀行提款,有時候是從玉山銀行領錢回來,林煌欽跟林鴻銘他們都有一個包包,就在公司裡,林文財會叫其中一個兒子,例如說「煌欽,這個錢你去領一下」,然後林文財就會拿提款單給他,讓他去領錢回來,當他領回來後,他就會說「爸爸,我領回來了」,這個我有親眼看到;這種情形,我看過一次,兩個兒子都各看過一次等語(本院卷5第222頁)。
證人游淑惠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有時要發利息不夠時,
林文財會請他兒子去銀行領錢;我都是拿現金去中正路辦公室給林文財,由他親自收取,有時我比較晚去,他會請他兒子將錢拿到銀行去存;我只知道林煌欽、林鴻銘會幫忙跑銀行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34號卷第7、9、13頁)。
證人黃凰玉於本院證述:有時我早上拿錢去,林文財在忙
,錢我都放著,叫他有空再開擔保票或利息票給我,有時林文財開好擔保票或利息票後,由林煌欽或賴彩美送票過來給我等語(本院卷5第231頁背面)。
證人許宗賢於調查站證述:我拿錢去鼎盛興建設公司投資
時,有時候賴彩美、林煌欽2人會幫忙收錢,到了99年5、6月以後,因為林文財身體已經不好了,賴彩美、林煌欽2人便更經常在鼎盛興建設公司幫忙收錢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4第21頁)。
證人陳志忠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都是把錢拿給林文財
,在公司泡茶,大約下午三點左右林文財會把在場之投資人的款項集結交給他二個兒子去存,或做其他處理;我有看過賴彩美及林文財他二個兒子會把錢拿出去,說是要投資或放款或拿到銀行存(101年度交查字第346號卷第8、12頁);於本院證述:有時候我會在那邊泡茶,差不多到三點多銀行要下班時,林文財會開一張銀行的存款單叫他兩個兒子把錢帶出去存,兩個兒子我都有看過等語(本院卷6第29頁背面)。
證人游正德於本院證述:林文財會叫他兒子去領錢,是林
文財的大兒子林煌欽;我有看過林文財說「拿去銀行存」,但是我不知道拿了多少錢去存,我只看到林煌欽把錢放進包包裡面;我看到的是林文財從櫃檯下面或旁邊抽屜拿錢叫林煌欽拿去銀行存;櫃檯下面或抽屜裡是我們投資人拿去的投資款;因為林文財收我們這些投資人拿去的投資款,都是放在抽屜或是櫃檯下面等語(本院卷6第92頁)。
證人陳銀耀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有在那邊的時候
,我錢都是拿給林文財,如果他不在的時候,就拿給他兩個兒子;鼎盛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主要是林文財、林煌欽、林鴻銘收受存款;林文財都叫他們兩個兒子去跑銀行(101年度交查字第362號卷第8、12頁);於本院證述:開票都是林文財開給我的,利息錢也是林文財拿給我,如果我投資比較大筆的資金,如一百多萬元去的時候,林文財剛好不在公司時,有時候是賴彩美或林文財兒子會先收下,等到下午2、3點或是3、4點我再去鼎盛興公司時,林文財再開擔保票給我,大部分都是林文財的大兒子林煌欽收的比較多,賴彩美也有收過投資款;如果我拿比較大筆的投資款去投資的話,林文財有在那裡,我就交給林文財,如果林文財沒有在那裡,我就交給林文財的兒子或是賴彩美;我的投資款除了交給賴彩美以外,還有交給林煌欽;林煌欽收過很多次我拿去的投資款,有5到10次,他沒有點錢就拿進去林文財坐的櫃台的抽屜裡面,我離開後,就不知道他們怎麼處理那些錢了,如果我用匯錢的方式,我坐在那邊跟林文財說講「我錢已經匯過去了」,然後看到林文財當場跟林煌欽講「你去銀行看看錢匯進去了沒」我有親眼看到林文財叫他的兩個兒子去銀行存錢等語(本院卷6第146頁背面、150頁背面至151頁、153頁)。
證人潘王秀蘭於本院證述:我把錢拿去給林文財時,林文
財把錢點一點之後就會把錢交給他兒子,讓他把錢拿去銀行,我這四筆投資有的是用匯款的方式投資,有的是拿現金去給林文財,如果是合作金庫的話就是用匯款的方式投資的;林文財點完錢之後,就把錢放在抽屜,我不知道他把錢交給誰;時間到了,林文財的兒子就會來拿錢,有時候林文財的兒子也會去領錢,因為有一次我要抽50萬元回來,我在公司那邊等錢,我就看到林文財叫他兒子(當庭指認在庭被告林煌欽)去銀行拿錢回來給我;我有看到林文財點完錢之後,林文財的兒子就把錢拿走,那是別的投資者拿去的投資款,但是我不知道是誰的,因為拿錢去投資的人太多了。他們時間到了,就要拿去銀行存;我看到的都是林煌欽在跑銀行等語(本院卷6第223頁背面至224、225、229頁背面)。
證人謝雲欽於本院證述:我比較注意的是我投資款的部分
,我拿錢去給林文財時,有看過林文財把錢轉交給他的兒子,但是並不是每一次都有看到這情形;我沒有看過林文財把錢交給林淑貞,但是我曾經看過林文財把錢轉交給林煌欽一次或二次等語(本院卷7第15頁背面)。
證人張玉惠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鼎盛新開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及鼎鴻建設有限公司成立之後,是由林煌欽負責到銀行存款或提款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73號卷第14頁);於本院證述:林文財收完錢之後,都會叫林煌欽拿去銀行;我是有聽林文財叫林煌欽把錢拿去銀行;我只有說林文財叫林煌欽拿錢去銀行存款等語(本院卷7第22頁背面至23頁)。
比對前揭證人之證述,證述內容多為被告林煌欽有為附表
一編號4之分工行為,被告林煌欽於本院審理時證人證述後,於102年9月17日、24日、10月15日、12月17日均當庭表示沒有幫林文財存過錢,銀行人員會過來收錢云云(本院卷5第43、95頁、155頁背面、本院卷6第169頁背面),直至被告張阿淑於103年2月20日於本院證述:林文財收到錢之後就把錢放在抽屜,有時候我在那邊有聽到林文財會說「煌欽,你去跑銀行」;我看到林文財跟林煌欽說「煌欽,這錢你拿去存」,不然就是聽到「煌欽,你去領錢回來要給人家利息」,我聽到的就是這樣等語後(本院卷7第96頁),被告林煌欽始改稱:有關我們幫我爸跑銀行,有時候我們常常要去銀行繳貸款跟處理建築融資,出去時我會跟我老婆講一下,因為帳我老婆在管的,我會跟她說今天可能會支出哪些錢,所以我爸爸看到我背包包會問我我要去哪裡,我就會跟他說我要去銀行,那他就會說他這裡剛好有一包錢或是他存摺裝好,問我可不可以幫他拿去銀行,我就說好因為我剛好順路又是同一家銀行,就幫他跑了等語(本院卷7第108頁),並於103年3月25日於本院供述:如果剛好我們要去銀行的話,公司有很多人在那邊,或是昨天林文財有將錢放在抽屜裡,他會把錢整理成一包,叫我順便拿去銀行;因為我父親自己也會去銀行,如果我有遇到的話,我父親叫我把錢拿去銀行存的情形一星期會發生1到2次,有時候是2到3個星期都沒有過;林文財會事先寫好存款單放在包包裡面拿給我們,有時候我們要出門去,他還會追出來要我們等一下,然後他就會拿包包給我跟我說裡面有存摺跟錢,要我幫他拿去哪家銀行存;我就依照我父親的指示存到他指示的帳戶裡面;(問:你是否有幫你父親提款過?)有時候他是將錢領出,然後轉放進去甲存給人家領支票用的帳戶;(問:所以你有幫他辦過從他帳戶把錢領出來,轉存到領支票用的帳戶嗎?)對,他說分錄,我就幫他把錢分錄過去等語(本院卷8第
21、25頁背面至26頁),顯見被告林煌欽先前否認幫林文財至銀行存款及提款,均係卸責之詞,證人前揭證述,並無誣陷被告林煌欽,故被告林煌欽就林文財之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堪以認定。
㈣被告林鴻銘部分:
⒈被告林鴻銘於本院自承:(問:林文財是否曾經託你拿錢
去銀行存?)跟哥哥講的一樣,就是我爸弄好就叫我們拿過去銀行;一個月大約會有3到4次;林文財叫我拿去銀行存的金額我不清楚,他就是一個包包弄好丟給我;那個金額一次大約是幾十萬元;(問:你是否有去銀行領款回來給林文財?)就跟哥哥剛才講的一樣,就像是轉帳,例如同一筆錢,玉山銀行乙存轉甲存,我爸就會把資料都寫好,銀行存摺也寫好,錢領出來直接互轉;這種情形一個月3到4次,就包含存錢跟轉甲存等語(本院卷8第35頁背面)。
⒉被告張阿淑於本院證述:(問:妳是否有看過或是聽過林
文財叫林鴻銘拿錢去銀行嗎?)有,他們二兄弟都有幫林文財拿錢去銀行。(問:林鴻銘幫林文財拿錢去銀行的情形,妳看過幾次?)我不會講看過幾次,有時候林文財在公司操作投資的事情,就會叫他兒子去跑銀行等語(本院卷7第99頁背面)。
⒊證人邱英俊於本院證述:投資人拿錢來時,林文財每次都
會叫林煌欽、林鴻銘去存錢,看哪一個有空就叫他去銀行存等語(本院卷3第83頁背面)。
⒋證人林秋郁於偵查中證述:林文財請我去投資,有說講公
司很賺錢,保證很穩,不會倒閉,林煌欽跟林鴻銘也都有這樣講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130頁)。
⒌證人張金峯於本院證述:我有聽到林文財說「煌欽、鴻銘
趕快把錢拿去存」,我就看到他們騎摩托車去了等語(本院卷3第113頁)。
⒍證人陳功烈於偵查證述:重點就是說叫我拿錢進去要蓋房
子,是他二個兒子跟我講的,叫我投資這個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42頁)。
⒎證人楊政信於偵查證述:都是林文財點收存款,他錢如果
點完,叫他二個兒子拿去銀行存;跑銀行都是他二個兒子在跑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51頁)。⒏證人吳麗雪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錢是交給林文財,有
些是用匯款,有些是用現金,林文財把錢直接放在抽屜內,我拿銀行的匯款單給林文財,林文財會拿給二個兒子去照會;去銀行存提款之事都是林文財的二個兒子在處理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296號卷第7頁)。
⒐證人張雪屘(被告張阿淑之妹)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如
果有投資人拿錢過去,林文財都會叫林鴻銘把錢拿走,但是拿去那裡我不知道;我有看過其他人送錢過去,是由林文財收下,我也有看過林文財叫林鴻銘把錢拿走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299號卷第9、13頁)。
⒑證人張秋蘭於偵查中證述:是二個兒子輪流送錢到銀行,
領錢有時候叫他二個兒子去領回來,拿來還本或是付利息(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136頁);我投資的錢都是拿給林文財,但是把錢送出去的人是他兒子,林文財沒有辦法一個人又要寫支票又要跑銀行;我有親耳聽到林文財叫「林煌欽、林鴻銘」,在場的大家都有聽到,就看林文財叫他們是要做甚麼,看是要領錢還是要送錢,就是這樣等語(本院卷5第55、56頁背面)。
⒒證人張正路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去跑銀行的業務就我所
知道都是林文財的二個兒子在處理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3號卷第8頁)。
⒓證人林正興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鼎盛新開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成立後,林文財的兩個兒子林鴻銘、林煌欽會比較常去銀行存、提款、領支票,但是林文財自己也會去,但比較少,提款單都是林文財寫好交給他兒子,他兒子也會去銀行轉帳、領支票;林文財及他兩個兒子林煌欽、林鴻銘都有,都有在鼎盛興公司跟我說過,時間我忘記了,說他們人脈很廣、財務良好、獲利豐富,保證拿錢給他們投資農地或建屋或讓他們去放貸很穩當,不會倒,所以我才相信他們,我剛剛講主要招攬我投資的是林文財,但林鴻銘、林煌欽也曾經對我說過上述的話3、4次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4號卷第13至14頁)。
⒔證人游添富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鴻銘曾經在郵局遇到
我,有對我說來我父親林文財那裡投資比較好,他是99年間對我說的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9號卷第13頁);於本院證述:我有一次去羅東中正南路的269支局郵局領錢遇到林鴻銘跟他太太,林鴻銘跟我講「你不要把錢存在這裡,存在這裡沒有甚麼利息,你把錢拿到我爸爸那邊啦」,遇到的時間我記不起來,應該是在99年時等語(本院卷5第106頁)。
⒕證人張玉芬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將錢交給林文財,林
文財再把錢交給他二個兒子林煌欽、林鴻銘去存款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12號卷第16頁);於本院證述:我把錢拿去給林文財,林文財的兩個兒子就會把錢拿去銀行;是後期我拿錢去投資時看到林文財的兩個兒子幫林文財拿錢去銀行,應該是在97、98年看到的等語(本院卷5第148頁、151頁背面至152頁)。
⒖證人林錫鏗於本院證述:我拿錢去給林文財時,我看到的
是林文財會叫他兩個兒子把錢拿去銀行存;我也有看過林文財的兩個兒子從銀行領錢回來交給林文財,是林文財叫他們去領錢的,至於那些錢是做甚麼用的我就不知道了;林煌欽、林鴻銘我都有看過他們替林文財跑銀行,是林鴻銘我比較常看到,林煌欽是後期才有幫林文財跑銀行,林鴻銘先回來,然後林煌欽後來從台北回來後才幫林文財接手錢跑銀行的等語(本院卷5第158、160頁)。
⒗證人石如娟於本院證述:林文財有寫提款單請林煌欽、林
鴻銘兩個去玉山銀行提款,有時候是從玉山銀行領錢回來,林煌欽跟林鴻銘他們都有一個包包,就在公司裡,林文財會叫其中一個兒子,例如說「煌欽,這個錢你去領一下」,然後林文財就會拿提款單給他,讓他去領錢回來,當他領回來後,他就會說「爸爸,我領回來了」,這個我有親眼看到;這種情形,我看過一次,兩個兒子都各看過一次等語(本院卷5第222頁)。
⒘證人游淑惠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有時要發利息不夠時,
林文財會請他兒子去銀行領錢;我都是拿現金去中正路辦公室給林文財,由他親自收取,有時我比較晚去,他會請他兒子將錢拿到銀行去存;我只知道林煌欽、林鴻銘會幫忙跑銀行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34號卷第7、9、13頁)。
⒙證人黃凰玉於本院證述:之前我有要投資一筆300萬元,
是林鴻銘載我去合作金庫領錢的;我錢領好後,就在合作金庫把錢交給林鴻銘了;因為在之前我就跟林文財講好要投資了,隔天林鴻銘就開車來我家接我去銀行領錢等語(本院卷5第231頁)。
⒚證人陳志忠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都是把錢拿給林文財
,在公司泡茶,大約下午三點左右林文財會把在場之投資人的款項集結交給他二個兒子去存,或做其他處理;我有看過賴彩美及林文財他二個兒子會把錢拿出去,說是要投資或放款或拿到銀行存(101年度交查字第346號卷第8、12頁);於本院證述:有時候我會在那邊泡茶,差不多到三點多銀行要下班時,林文財會開一張銀行的存款單叫他兩個兒子把錢帶出去存,兩個兒子我都有看過等語(本院卷6第29頁背面)。
⒛證人陳銀耀於本院證述:如果林煌欽沒有在公司的話,林
文財才會叫林鴻銘去跑銀行;我有親眼看到林文財叫他的兩個兒子去銀行存錢等語(本院卷6第151、153頁)。
證人吳政翰於本院證述:有一次我去找林文財領利息,就
在公司等錢,然後我就看到林鴻銘從外面拿錢回來,把錢交給林文財,之後林文財就當場把錢發給我們,我是在鼎盛興公司看到的等語(本院卷6第234頁)。
被告林鴻銘雖辯稱不知林文財在做什麼,在本件爆發前亦
不知有這種行業存在云云(本院卷8第35頁),惟被告自承在公司時會看到有人拿紙袋在等林文財,有想過紙袋裡應該是錢等語(本院卷8第34頁背面至35頁),且依其前揭供述,亦自承林文財每月約有3到4次要其前往銀行存錢及轉甲存,每次金額約數十萬元,被告林鴻銘自93年起即在信義房屋擔任仲介工作,至95年5月起擔任店長,為被告林鴻銘供述明確(本院卷8第35頁),足認被告林鴻銘為具有相當社會歷練之人,仲介業務亦與貸款業務息息相關,被告林鴻銘以前詞置辯,實係欲蓋彌彰,難以採信。又比對前揭證人之證述,證述內容均為被告林鴻銘有為附表一編號5之分工行為,故被告林鴻銘就林文財之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堪以認定。
㈤鼎盛興公司、鼎鴻公司,係與林文財之吸收資金間係相互結合:
依證人即被告張阿淑於本院證述:我先生死後,好像是87年還是88年我就去儷雅服飾店上班,一直到好像94年林文財說要成立鼎盛興公司後就沒做了等語(本院卷7第95頁),可知鼎盛興公司實質上係由林文財所成立,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雖均稱鼎盛興公司、鼎鴻公司均係由被告林煌欽、林鴻銘自行耕耘成立云云,然如鼎盛興公司非林文財所成立,何以鼎盛興公司成立,儷雅服飾店即不再經營,況林文財於鼎盛興公司成立後,均係在鼎盛興公司接聽投資電話、接待投資人等情,亦據被告張阿淑(本院卷7第101頁)、賴彩美(本院卷7第173頁、180頁背面)證述明確,又查,關於林文財所舉辦餐會之情形,各證人證述如下:
⒈被告張阿淑於本院證述:上台致詞時,林文財的兩個兒子
說「叔叔伯伯我們要蓋房子請幫我們推薦我們的房子」,林文財會說「今年我們很好運都沒有被人家倒債」這類的話等語(本院卷7第90頁背面)。
⒉證人許金禾於偵查中證述:春酒有找政商名流來,就去參
加宴席,林文財跟他的兒子都有上去講話,林文財有說要交棒這二個兒子,請大家繼續支持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127頁)。
⒊證人黃美麗於本院證述:林煌欽與林鴻銘在餐會時上台會
說「我們現在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要蓋房子,各位叔叔、伯伯、阿姨們,如果有親朋好友要買房子就幫忙介紹來跟我們買房子」,然後林文財就會出來說「你們看,我們這個投資都賺很多錢,現在蓋房子,錢賺成那樣」類似這樣的話等語(本院卷3第18頁背面)。
⒋證人張明通於本院證述:每一年舉辦的餐會,剛開始是林
文財上台說「今年公司營運很好,叫我們有錢可以再拿來投資」,然後換董事長林煌欽上台說「公司有買土地蓋房子,大家如果還有錢,可以再拿來投資」;林煌欽上台致詞稱他們有在買土地蓋房子的意思是叫我們拿錢出來投資;他有說這是鼎盛興公司;林煌欽與林鴻銘都有在台上表示「公司在買地蓋房子,經營的很好,如果大家還有錢可以再拿來投資」等類似的話,要我們投資鼎盛興公司等語(本院卷3第184頁背面、188頁背面)。
⒌證人楊政信於於本院證述:餐會時,林文財、林煌欽及林
鴻銘都會上台致詞,林文財說他投資的成績很好,兩個兒子上台講的內容也差不多這樣等語(本院卷4第28頁)。
⒍證人游寶蓮於本院證述:在生日會或是餐會,林文財的大
兒子林煌欽會在台上講「你們不用擔心,我們鼎盛興公司的事業是日日旺盛、日日興,生意很好,很賺錢」這類的話,林煌欽都很高興的講「你們不用擔心,我們鼎勝興是做得很好很成功,妳們投資是對的」。另外林鴻銘也有上台說這類的話,但他說的比較少等語(本院卷4第109頁)。
⒎證人許素梅於本院證述:林文財於上台致詞表示:現在是
我兒子在經營,鼎盛興公司要投資買地蓋房子,請大家支持等語(本院卷4第160頁背面)。
⒏證人盧林月美於本院證述:在餐會上,林文財的兒子曾上
台說過「阿姨、阿伯們,我們有在蓋房子,妳們如果有錢的話就拿出來投資」等語(本院卷4第174頁背面)。⒐證人江林來好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也有參加過一次春
酒,但當時我先生及我還未投資,林文財有上台說公司投資很穩,金融海嘯公司未受影響,林文財自稱總裁,並介紹他的兒子二人分別為董事長、總經理;林文財、林煌欽、林鴻銘都會輪流上台講話,不外是說「公司營運正常,未來看好」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294號卷第15頁)。
⒑證人盧娟慧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會上台宣布說公
司營運很OK,請大家放心;林煌欽、林鴻銘都有上台講話,不外是說土地開發要蓋房子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0號卷第15至16頁)。
⒒證人張秋蘭於本院證述:舉辦宴會時,林文財他們一家人
都會上台去致詞,林文財上台說「我一手牽兒子,一手抱孫子,請妳們這些投資者相信我」,然後就換林文財的兩個兒子講話了,他們就說「各位叔叔、阿姨們,希望妳們能用疼惜我父親的心情來疼惜我們」等語(本院卷5第49頁背面)。
⒓證人盧黃金貌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會上台宣布說
「公司最近讓大家賺大錢等語;林煌欽有說他是鼎盛興公司負責人,蓋房子不錯大家都可以來投資,林鴻銘有上台講話,也是感謝大家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1號卷第16至17頁)。
⒔證人黃巧雲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餐會上林文財有說過現
在投資利潤不錯穩定,且有說到林煌欽、林鴻銘的建設公司現在很好;林文財一定會致詞,林煌欽、林鴻銘也會上台說話,會先報告目前投資的況狀不錯;在宴會上有說到要投資買地蓋高級地宅,請大家繼續鼓勵支持。是林文財說的,林煌欽、林鴻銘也會說謝謝支持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2號卷第15頁)。
⒕證人張正路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都會公開說,在
生日、尾牙,林文財都會辦大型的餐會,縣內的縣長、鎮長都會參加,林文財都會公司很賺錢,張阿淑也會這樣說,林煌欽、林鴻銘也會公開在餐會上這樣講;我也有參加過3、4次,公司會放帖子來,林文財會上台說公司賺很多錢,長官也很肯定,林煌欽、林鴻銘也會說現在在買地蓋房子,前途大有可為,如果需要增資的部分請大家多幫忙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3號卷第15、16頁)。
⒖證人李月美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說林煌欽、林鴻
銘是鼎盛興及鼎鴻這兩家公司的董事長,林文財、林煌欽、林鴻銘三人有上台說這兩家公司在做建築,在運動公園旁買地蓋房子很好賺,要我們投資人可以儘量投資沒有關係(101年度交查字第308號卷第16至17頁)。⒗證人游添富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林煌欽、林鴻
銘都有上台報告他們房地產的獲利狀況,請投資人繼續投資;上台報告時有提到林煌欽、林鴻銘在蓋房子,要我們投資人繼續投資幫忙他們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9號卷第16頁)。
⒘證人黃英哲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林煌欽、林鴻
銘都有上台致詞,講說鼎盛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不錯,今年大家都可以過一個不錯的年,邀我們繼續投資;林煌欽、林鴻銘、林文財只有說有蓋別墅買地投資,但沒有說需要大量資金,號召投資人投資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15號卷第16頁)。
⒙證人陳美花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公司會放帖子來,每次
席開20餘桌,林文財會上台宣布說公司在何處買了多少土地,有賺錢,現在要把事業交給他小孩等語,我們就會拍手鼓掌;林文財、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都會輪流上台講話,致詞不外是說「公司在何處買了多少土地,了多少錢」等語,大家都一起慶祝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18號卷第25至26頁)。
⒚證人黃錦川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公司會放帖子來,每次
席開20餘桌,林文財會上台宣布說「今年賺錢沒有呆帳,他兒子一個是董事長、一個是總經理,請各位先輩前輩提攜,公司在何處買了多少土地,何時要開始蓋房子等語」;都是林文財說的,賴彩美、張阿淑沒有上去、林煌欽有上去講,說建設公司很順利有賺到錢,講的大意也是請各位叔叔、伯伯、阿姨照顧,說他蓋的房子品質很好很高級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27號卷第14頁)。
⒛證人張君穗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公司會放帖子來,每次
席開20餘桌,林文財會上台宣布說他是總裁,他兒子一個是董事長、一個是總經理,請各位先輩前輩提攜,公司在何處買了多少土地,何時要開始蓋房子等語,賴彩美、張阿淑沒有上去,林煌欽、林鴻銘都會輪流上台講話,講的大意也是請各位叔叔、伯伯、阿姨照顧,公司在何處買了多少土地,何時要開始蓋房子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28號卷第24至25頁)。
證人石如娟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公司會放帖子來,每次
席開20餘桌,林文財會上台宣布說「他是總裁,他兒子一個是董事長、一個是總經理,請各位先輩前輩提攜,公司在何處買了多少土地,何時要開始蓋房子」等語,林煌欽、林鴻銘都會輪流上台講話,講的大意也是請各位叔叔、伯伯、阿姨照顧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22號卷第14至15頁);於本院證述:林煌欽、林鴻銘上台說「謝謝各位叔叔、伯伯、阿姨們,這間公司還是需要各位叔叔、伯伯、阿姨們來幫忙牽成,以後大家有資金可以再來投資」等語(本院卷5第220頁背面)。
證人王瑋琳於本院證述:林文財上台講的內容大約也是買
地蓋房子,也會說「很高興我們這次的票都有過,沒有被人倒」,類似這樣的話等語(本院卷5第225頁)。
證人莊宏德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公司會放帖子來,每次
席開20餘桌,林文財會上台宣布說「公司在何處買了多少土地,何時要開始蓋房子」等語;林文財、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都會輪流上台講話,不外是說「公司在何處買了多少土地,何時要開始蓋房子」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33號卷第14頁)。
證人游淑惠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公司會放帖子來,每次
席開20餘桌,林文財會上台宣布說「公司在何處買了多少土地,何時要開始蓋房子」等語;林文財、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都會輪流上台講話,不外是說「公司在何處買了多少土地,何時要開始蓋房子」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34號卷第14頁)。
證人林素娥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之前都來我羅東
的餐廳辦,後來我羅東的餐廳收起來之後,也到過他羅東辦的地點參加過,公司會放帖子來,每次席開20餘桌,林文財會上台宣布說「公司在何處買了多少土地,何時要開始蓋房子」等語;我看過林文財的兒子林煌欽、林鴻銘輪流上台講話,不外是說「公司在何處買了多少土地,何時要開始蓋房子」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35號卷第14頁)。
證人張順棋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公司會放帖子來,每次
席開20餘桌,林文財會上台宣布說「公司在何處買了多少土地,何時要開始蓋房子」等語;林文財、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都會輪流上台講話,不外是說「公司在何處買了多少土地,何時要開始蓋房子」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37號卷第14頁)。
證人游素卿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公司會放帖子來,每次
席開20餘桌,林文財會上台宣布說「公司在何處買了多少土地,何時要開始蓋房子」等語;林文財、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都會輪流上台講話,不外是說「公司在何處買了多少土地,何時要開始蓋房子」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43號卷第14頁)。
證人陳志忠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林煌欽、林鴻
銘都有上台致詞,都說公司營運很正常,會幫公司賺錢,會陳述公司擴大營運,別的公司營運不佳,但鼎盛興及鼎鴻建設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卻營運很好,穩固投資人信心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46號卷第17頁);於本院證述:林文財還有他兩個兒子也會上台去講話。林文財上台說「公司營運都很好,現在外面都很虧損,我們都沒有虧損,鼎盛興公司現在都很努力的經營中,如果有機會請大家多多支持。」,林文財的兩個兒子也會講到公司的開發跟建設;林文財上台致詞時都會先做股東簡報,提到去年我們的投資金額都沒有被人家倒,並表示外面大家都被倒了一片,每年都是這樣子等語(本院卷6第28、34頁)。
證人林素卿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每個投資人都會發邀請
帖,一年有發三次請帖。請帖上是註明林文財、賴彩美,我有看到林文財及林文財的2個兒子林煌欽、林鴻銘說現在在蓋房子、買土地,請大家拿錢出來投資,幫忙牽成;林文財、林煌欽、林鴻銘有上台並致詞鼓吹如剛剛所說的內容,賴彩美會陪同林文財上台,沒有發言(101年度交查字第358號卷第27頁);於本院證述:林文財說「我們今年的營收很好,都有賺錢不用怕,我們鼎盛興公司現在在買土地蓋房子」,還有說有兩間公司,兩個兒子一人一間。而林文財的兩個兒子上台說「叔叔、阿姨,我們的營運很好,現在在哪邊蓋房子」;在餐會時,林煌欽、林鴻銘在台上講說「我們鼎盛興公司現在在買土地、蓋房子,需要很多資金,各位阿姨、叔叔、伯伯們,請大家來投資」等語(本院卷6第73頁、75頁背面)。
證人李麗慧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有在投資前參加過公
司尾牙,林文財上台說鼎盛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是誰、鼎鴻建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是誰,說他們在羅東運動公司有蓋房子,很穩,說他們放款出去,都可以收回來,都沒有呆帳,林文財的其中一個兒子有上台,那一個兒子我忘了,他上台說的內容我也忘了,但大致上的意思也是鼓吹投資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卷第15頁)。
證人游正德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及他的二個兒子
都會在生日宴會上及春酒場合,都會上台,尤其二個兒子都會上台說「各位叔叔伯伯拿錢來這裡投資不會讓你們失望,不會浪費大家苦心,利潤很好,比買股票、美金還好,請大家標會、借款、變賣其他財物換現金來這裡投資等,且林文財還會說要大家全力支持他第二代(101年度交查字第350號卷第16頁);於本院證述:林文財就上台介紹兩個兒子,林鴻銘是建設公司的總經理,林煌欽是董事長,就表示「希望大家能牽成林文財的第二代」、「希望大家拿再拿錢出來投資,我們不會讓大家失望」這類的話;林煌欽上台就說「各位叔叔、伯伯、阿姨們,我們在宜蘭有買地,需要資金,希望大家能拿錢出來投資,我們不會辜負大家的期望,讓大家都賺大錢」,然後林鴻銘就說「我會跟著哥哥的腳步,協助他讓大家賺錢」,就講這類的話等語(本院卷6第95頁)。
證人謝鴻輝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每個投資人都會發邀請
帖,請帖上是註明林文財、賴彩美,林文財先上台,接著是林文財的夫人賴彩美,賴彩美有時候也會講話,但沒有講投資的事,只是說感謝大家的支持,說今年都很順利之類的話,接著就由林文財的大兒子林煌欽及小兒子林鴻銘上台,但我沒有很注意他在講甚麼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52號卷第40頁)。
證人陳銀漢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宴會上,大部分都是林
煌欽、林鴻銘兩個人上台報告公司業務的情形,說業務很好,什麼地方又賺了多少錢;林煌欽、林鴻銘上台說公司的業務情形,叫投資人繼續投資(101年度交查字第365號卷第15頁);於本院證述:林文財上台會說你們這些股東放心,公司每年都有賺錢;林文財的兒子一個是董事長一個是總經理,林煌欽、林鴻銘都有上台,他們都有說建設公司很賺錢,建案賣得很好,拿錢來這裡投資很穩不會倒等語(本院卷6第164頁背面)。
證人潘王秀蘭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林煌欽、林
鴻銘都有上台致詞,都說公司很賺錢,投資這個穩賺的(101年度交查字第368號卷第13頁);於本院證述:聚餐的時候,林煌欽、林鴻銘會上台說「公司投資都有賺錢,妳們投資也都會賺錢」等語(本院卷6第224頁背面)。證人吳政翰於偵查中證述:獲利狀況是林文財講的,林煌
欽、林鴻銘也有上去致辭,請大家繼續支持公司(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第60頁);於本院證述:林文財跟賴彩美的生日或是中秋節等節日會舉辦餐會,林文財是總裁,他會上台說「今年所做的業務都已經過關了」,他的意思是今年都沒有讓人家倒錢,然後大家就會拍手,之後林煌欽跟林鴻銘就會出來講話,因為他們一個是董事長一個是總經理,他們會講「謝謝各位叔叔們,請你們繼續給我們鼓勵,繼續支持我們」等語(本院卷6第233頁)。
證人謝雲欽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有上台致詞,林煌欽比
較多,林鴻銘偶爾也會上去講話,林文財也會上台,他們都會說公司借貸的業務都沒有被人家倒帳,也有說公司獲利很好,很穩當,正常經營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70號卷第20頁);於本院證述:這個餐會邀請的人都是跟林文財有關的人,有時候林文財會上台說今年別家放貸的都被倒了多少錢,然後說我們是被倒最少的;林煌欽跟林鴻銘講的也是建設公司的事情,就是他們經營公司希望大家能多支持;「公司借貸的業務沒有被人家倒帳」這是林文財講的;林煌欽跟林鴻銘是講他們蓋房子的部分,而林文財會介紹他們上台,意思是讓他們去發揮他們的專長,也想讓我們知道他們有開建設公司,也有做土地買賣這方面的投資等語(本院卷7第16至17頁)。
依上揭證人所述,林文財餐會所宴請之對象為其所非法經
營銀行業務之投資人,林文財於餐會台上提及鼎盛興公司、鼎鴻公司之經營及放款業務未被倒債,而被告林煌欽、林鴻銘亦會在林文財講完後,在台上提及鼎盛興公司、鼎鴻公司經營狀況,足認成立鼎盛興公司、鼎鴻公司,係與林文財之吸收資金間係相互結合,又林文財於台上既會提及放款業務,更足認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均知悉林文財係從事收受存款業務,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辯稱不知林文財在從事收受存款業務,自無足採信;而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於知悉之情形下,復為附表一之行為,更可認定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與林文財從事之收受存款業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㈥林文財與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於99年5月
31日以前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並無證據證明係假投資之名行詐財之實,是難認定係詐欺行為,而扣案之林文財遺書中雖記載:「17年來借錢還利息,利息滾還利息」,然如林文財最初即係基於詐欺之犯意吸金,以被害人投資之本金發放利息,以每月百分之2之利率計算,不到5年本金即已用盡,何以可支持十餘年,直至其死前才發生財務危機,故林文財是否均無在對外放款或從事投資,以收益發放利息,非無疑義。況鼎盛興公司、鼎鴻公司雖係與林文財之吸收資金間係相互結合,然鼎盛興公司確實亦有從事建設公司之業務,此有鼎盛興公司首耀建案文宣資料可稽(本院卷3第36至40頁),並與證人盧林月美(本院卷4第174頁背面)、盧黃金貌(101年度交查字第301號卷第16至17頁)、黃巧雲(101年度交查字第302號卷第15頁)、李月美(101年度交查字第308號卷第16至17頁)證述相符,故難認定本件林文財招攬之投資,係假借投資鼎盛興公司之名行詐財之實之詐欺行為。
㈦按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
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並無成本計算問題,無扣除之必要(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參照)。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在類型上係違反專業經營特許業務之犯罪,屬於特別行政刑法,其後段將「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資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加重處罰條件,無非係基於違法辦理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收受之款項或吸收之資金規模達一億元以上者,因「犯罪所得愈高,對社會金融秩序之危害影響愈大」所為之立法評價。就違法吸金而言,立法目的既在處罰達一定規模之吸金行為,則犯罪行為人於對外違法吸收取得資金時,犯罪已然既遂,即使犯罪行為人事後再予返還,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又行為人對外違法吸收資金,於反覆多次收取被害人交付之資金時,其各該當次之犯罪實已成立,僅在評價上以一罪論而已。因此,犯罪行為人在共同意思聯絡範圍內,應僅止於對其參與之後,就嗣後違法吸收之資金,負共同正犯之罪責,對於參與之前已違法吸收之資金,既與其參與之行為不具因果關係,亦非其所得利用,自不應令負違反銀行法之共同正犯罪責。經查,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各投資林文財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已如前述;被告賴彩美、張阿淑係自始即與林文財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故其犯罪所得,即為附表二之總額;而被告林煌欽、林鴻銘參與本案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時間與林文財、被告賴彩美、張阿淑不同,故關於被告林煌欽、林鴻銘犯罪所得之認定,如無證據足認係於被告林煌欽、林鴻銘參與後被害人始投入之金額,即作有利於被告林煌欽、林鴻銘之認定,從而,本件收受存款所吸收之資金共1,149,855,000元,被告林煌欽係自95年11月22日起加入,被告林鴻銘係自97年5月起加入,依附表三、四所示,有證據足認係95年11月22日後所吸收之資金為510,535,000元,係97年5月後吸收之資金共379,935,000元(此部分如無證據足認係95年11月22日後、97年5月後投資之金額,即作有利於被告林煌欽、林鴻銘之認定)。
㈧綜上,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就林文財之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堪以認定。
乙、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有無共同為詐欺取財之犯行:
㈠被告賴彩美部分:
⒈證人黃家盈於調查站中證述:99年6月8日,為林文財因病
在台北榮民總醫院住院,我去探病得知林文財得了肺癌2期,後來林文財病情愈來愈嚴重,我怕林文財如果不治,我的錢會要不回來,遂向林文財要求領回我的本金,而林文財也同意了,林文財叫林鴻銘陪我去銀行,將林文財開立給我的本金支票,存入我在玉山銀行羅東分行的帳戶;(問:你何時確知林文財患癌症?)我於99年9月3日回大陸,99年9月15日股東林秀娥打電話到大陸給我,說林文財癌症病危,我才確知;我在99年8月30日領回我的部分本金後,賴彩美又在當天下午打電話問我還有沒有錢,說鼎盛興公司欠資金,叫我再拿錢給他們,我遂於翌日又拿了50萬元交給賴彩美,並由林文財開立50萬元擔保支票給我;99年6月8日賴彩美找我去她家,賴彩美特別再向我否認林文財沒有得癌症,只是肺炎,叫我不要對外亂講林文財可能得癌症的事情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4第14頁背面、16頁背面至17頁)。
⒉證人黃周腰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99年7月又拿70萬;我
也不知道林文財生什麼病,後來我去洗頭時,賴彩美跟我說林文財只是感冒,又問我何時要投資,於是我就再投資50萬元,是之後我聽人家說他患癌症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292號卷第9、15頁)。
⒊證人張秋蘭於本院證述:我在99年9月1日投資100萬元的
隔天還是當天下午的時候,就是我投資100萬元後在公司遇到賴彩美時,賴彩美誇獎我說「妳配合度不錯喔,我現在才知道妳有夠好的」等語(本院卷5第50頁背面)。⒋證人張正路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於99年6月榮總
出院後,張阿淑、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都有跟我說以前公司有賺錢,大家都有分錢,現在公司有困難,所以請大家加碼投資,我於是在99年7月23日投資200萬,99年9月6日投資50萬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3號卷第17至18頁)。
⒌證人劉淑靜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第三次投資是林文財去
住院,我事先打電話去鼎盛興公司,是賴彩美接洽我的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5號卷第8頁)。
⒍證人李月美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有問過林文財、賴彩美
,他們兩人都表示林文財得的只是肺炎,並不嚴重,他們兩人都說林文財早一點到醫院就醫;林文財於99年6月間從榮總出院後,林文財有打電話叫我投資,我遇到賴彩美的時候,她有叫我繼續投資,她說有很多投資人要向他們領錢,要我繼續投資,我後來才以我先生(即林滄河)的名義99年7月28日到8月23日投資了550萬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8號卷第18頁)。
⒎證人張玉芬於本院證述:99年8月底林文財打電話給我的
,可是我錢是交給賴彩美;林文財就跟我說公司現在缺錢,就我拿錢出來投資,不然公司會倒閉,他會跳票;那筆錢是我拿去他家的,林文財沒有出來,是賴彩美出來外面跟我拿錢的等語(本院卷5第150頁背面)。
⒏證人莊宏德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張阿淑、林文財及賴彩
美三人有說他們資金缺口有幾百萬,希望我們繼續投資給他周轉、填缺口,不然他要跳票,時間是林文財自榮總回來後,地點在公司內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33號卷第16頁)。
⒐證人黃凰玉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向賴彩美跟林煌欽、
林鴻銘問問病情,但他們只說是肺部感染住院10幾日就可出院了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38號卷第16頁);於本院證述:最後一次投資是在林文財於台北榮民總醫院出院後即99年8月中旬林文財跟我調了300萬元,林文財跟我說「我的生意很好,錢都借出去了,現在手頭很緊」,所以叫我先借他300萬元;還有賴彩美也有講等語(本院卷5第229頁背面)。
⒑證人許宗賢於調查站證述:我在99年6、7月間,就再拿
400萬給林文財了,因為林文財、賴彩美2人林文財住院回羅東時,說羅東有1位也是在經營地下錢莊的綽號「西部」的男子倒了,很多需要借錢的客戶因此轉來向林文財借,所以林文財需要更多資金來轉借他人,要我們投資人再多拿一些錢給他,所以我們投資人才會又相信他,而增加投資金額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4第21頁背面)。
⒒證人廖芳儀於本院證述:賴彩美來我家跟我媽媽說過投資
的事情,我聽過2、3次;我印象最深的一次是林文財從榮總出院後的那一次,賴彩美來我家跟我爸媽講投資的事情,我坐在那邊我也有聽到,賴彩美說林文財只是小病,要我們不用擔心,還是可以放心投資他們等語(本院卷6第13頁)。
⒓證人陳志忠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生病後,他雖然
病重也是親自發錢開票,他要讓我們知道他沒有病很重,但是賴彩美、張阿淑都在旁邊協助發錢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46號卷第14頁)。
⒔證人潘王秀蘭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出院後,張阿
淑、賴彩美、林文財都有繼續找人來投資,或收受舊投資人增加投資的款項,招攬投資的理由都如我之前所述,都是說投資的利潤很好,我本人就是在林文財從榮總出院後還有加碼投資180萬(101年度交查字第368號卷第15頁);於本院證述:賴彩美會說「妳如果有錢就拿來投資,很穩」,林文財從榮總住院後,賴彩美還有這樣講等語(本院卷6第226頁背面)。
㈡被告張阿淑部分:
⒈被告張阿淑於本院供稱:是在要跳票前的一星期,林文財
跟我說現在缺了500萬元,我才跑去跟大咖林秋郁、張秋蘭、黃美麗和許宗賢講,說林文財跟我說「你們這些投資大咖,要拿出500萬元來補這個資金缺口,不然我要跳票」等語(本院卷7第105頁背面)。
⒉證人黃美麗於偵查中證述:(問:林文財在99年,有沒有
跟你講她資金缺口五百萬,叫你繼續投資,或拿錢給他,避免跳票?)他有說,是9月11日,他講資金缺口五百萬,張阿淑跟我講說,有錢要拿出來,不然他要跳票,只能給我折三成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138頁);於本院證述:99年9月13日跳票的前幾天,林文財與他的兒子林煌欽就一直在跟我們追錢,跟我們說現在發生資金缺口,希望我們拿錢出來,然後我們就表示說「我們已經都沒有錢了」,他們的意思是說「如果妳們這些股東沒有拿500萬出來的話,公司就會」。被告林煌欽當天說「你們大家不拿錢出來,不理他,放任公司跳票」。而張阿淑也說「現在發生了資金缺口,就大家湊一湊,看一個人要拿多少錢出來」,可是還是湊不出來,林煌欽就很大聲的說「不理他,放任公司跳票」;之前張阿淑、張秋蘭與許宗賢他們這些人先商量,然後再跟我們這些比較大股的股東講資金缺口的事情,並要我們再把錢拿出來,如果不把錢拿出來,到時候就都拿不到錢,我們那時候也笨笨的還是再拿出來,我個人又拿出250萬等語(本院卷3第20頁背面、21頁)。
⒊證人陳功烈於偵查中證述:張阿淑有在99年6、7月或8、9
月間說資金缺口有幾百萬元,希望繼續投資給他周轉等,張阿淑跟我講說我這個算大咖,要拿錢出來,不然他會倒掉,我本來想拿50萬,後來想說從利息給他扣,後來沒有拿錢去(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44頁);於本院證述:99年9月12日當天林文財跟張阿淑都有跟我說「資金周轉不靈了」,要我拿50萬出來,他們指名我們要各拿多少錢出來,因為我們這些投資金額比較大的人,就要負擔比較多的錢,來渡過明天的難關,不然會跳票,結果隔天即9月13日就跳票了等語(本院卷3第205頁)。
⒋證人童茂雄於偵查中證述:林文財於99年6月間從榮總出
院後,我去他們公司,林文財跟張阿淑都跟我講現在他們公司的資金供不應求,叫我們說如果有好朋友多邀一些來投資;我在8月19日我拿100萬去、99年7月1日一條45萬元去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48、55頁)。
⒌證人張小秋(與被告張阿淑為妯娌關係)於本院證述:那
時候7月半時,張阿淑有回家拜拜,我就問她「林文財身體是怎樣」,張阿淑就跟我說「感冒,好多了」,我都不知道,都是張阿淑跟我說的;林文財死前,我有聽張阿淑講過,她意思是說如果不再拿錢去投資,就會跳票,就要放給他跳票了,張阿淑是這樣講,但是我沒有再拿錢去投資等語(本院卷4第76至77頁)。
⒍證人林阿鴦(被告張阿淑之婆婆)於本院證述:30萬元是
張阿淑說林文財有難關,資金轉不過去,叫我們加減拿一些幫忙周轉一下,同一天林文財要去住院時,林文財的兒子打電話叫我去公司把30萬元拿回來等語(本院卷4第91至92頁)。
⒎證人游寶蓮於偵查中證述:在林文財住院期間,張阿淑、
林文財說他是一般的感冒,太累,休息一陣子就好,沒有說是肺炎(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66頁);於本院證述:應該是張阿淑跟我們說「林文財是感冒,沒關係,住個院,一陣子就好了」等語(本院卷4第112頁)。
⒏證人黃家盈於調查站中證述:99年6月8日我去看林文財,
當時病房只有我、張阿淑及林文財3人在場,有1位護士拿藥進來,問我和張阿淑誰是林文財的家屬,因為藥品要家屬簽名,張阿淑很好奇什麼藥品需要家屬簽名,就追問護士,護士禁不住張阿淑不斷追問,就告訴我們說那是癌症第2期的用藥,林文財得的是肺癌,我和張阿淑聞訊後,我們2人就在哭,林鴻銘進來,問我們說發生了什麼事,經我們說明後,林鴻銘很生氣護士亂講話,就去找了醫師來向我們解釋,說林文財不是得肺癌,只是用肺癌的藥來殺菌,但那位醫師卻解釋得很奇怪,說不是肺癌,又安慰我們說只是第2期,不是第3期,還治療得好,所以我還是很懷疑,但後來我回去了一趟大陸,就沒有再問林文財得癌症的事,而張阿淑是否證實林文財罹癌,我就不清楚了,不過我認為張阿淑和林文財是無話不談的,林文財如果確知自己罹癌,一定會告訴張阿淑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4第15頁背面)。
⒐證人江林來好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在公司現有聽到張
阿淑在遊說別人參與投資,張阿淑說最近資金有一點困難,請各位投資人再繼續投資等語,這一次時間好像是林文財生病後的事;我在林文財出院後有被通知去過公司一次,林文財、賴彩美、張阿淑在場,張阿淑有說公司目前營運一些困難,請大家共體時艱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294號卷第7、16至17頁)。
⒑證人黃邱美栆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從台北榮總回
來,張阿淑向在公司宣佈,請大家幫忙推一下,如果有錢,請拿出來相添,否則要讓他倒。現場沒有人願意繼續投資,林文財很生氣,用手拍桌子說要讓他倒,張阿淑說我們很沒有良心,利息己經拿走那麼多了,同一天林文財就去博愛醫院住院了;(問:被告等是否有在99年6、7月或
8、9月間說他們資金缺口有幾百萬,希望你們繼續投資給他周轉、填缺口,不然他要跳票?若有,請詳予指明接觸之對象、時間、地點。)有。是張阿淑、林文財二人說的,說請大家幫忙推一下,時間是林文財去住博愛醫院的那一天,地點是在公司內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298號卷第16至17頁)。
⒒證人張雪屘(被告張阿淑之妹)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
文財只說是「肺部炎」,張阿淑、林鴻銘也都沒有跟我們說林文財的病情;有其他投資人問張阿淑,林文財究意為何住院,張阿淑也說醫生說肺部感染(101年度交查字第299號卷第16頁)。
⒓證人張正路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於99年6月榮總
出院後,張阿淑、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都有跟我說以前公司有賺錢,大家都有分錢,現在號公司有困難,所以請大家加碼投資,我於是在99年7月23日投資200萬,99年9月6日投資50萬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3號卷第17至18頁)。
⒔證人李月美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於榮總住院期
間,我有去看過2次,張阿淑、林鴻銘、林文財都說林文財只是肺部發炎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8號卷第18頁)。
⒕證人王瑞昌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因為不知道林文財得
到肺癌,所以我才在99年8月10日又拿兩百萬出來投資;99年8月9日或10日張阿淑跟我說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借出去很多錢資金有缺口,要我再增加投資讓公司周轉,不然林文財開的支票會跳票,所以我在99年8月10日才又投資兩百萬,我將這筆錢交給林文財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16號卷第16至17頁)。
⒖證人魏素月於調查站證述:我是在99年6月間林文財住院
回宜蘭之後,張阿淑至我檳榔店跟我說,親戚有多人都到林文財那邊投資,且都很穩定,就說服我趕快去投資,張阿淑告知我,投資可以每月領取本金2分利息;他們都沒有跟我講林文財得肺癌,尤其是張阿淑還鼓勵我去投資也沒有告訴我林文財得到肺癌的事實,所以我才會投資400萬元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4第147至148頁)。
⒗證人廖志同於本院證述:張阿淑跟林鴻銘都說林文財是肺部感染等語(本院卷5第167頁背面)。
⒘證人陳秀英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是後來才知道,是張
阿淑跟我說林文財得肺炎,是林文財出院回家後才知道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24號卷第15頁)。
⒙證人石如娟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榮總住院期間,
我向張阿淑詢問病情,張阿淑說林文財是感冒了;我是在他們公司聽到張阿淑打電話給別人,或者是口述,叫投資人加碼投資就是以資金缺口,叫投資人加碼投資,時間是自林文財榮總出院後到住進博愛的半年期間內(101年度交查字第322號卷第15、16頁);於本院證述:99年6、7月時,張阿淑說「羅東一個外號叫西部的人自殺了,以前向他借款的人,都跑來向林文財借款,因為一時湧入太多借款的人要週轉,資金產生缺口,請大家務必幫忙」,所以我在99年6月投資了70萬元,7月投資了40萬元,8月投資了15萬元;我是在林文財出院後才問張阿淑林文財為什麼住院,張阿淑跟我說「林文財得的是肺炎、感冒,沒甚麼啦」等語(本院卷5第216頁、218頁背面)。
⒚證人游檝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張阿淑有鼓勵我們在公司
泡茶的人繼續投資,他說羅東有一家借貸公司倒掉了,那邊的投資人都來了,所以他們現在資金缺的更多,要我們投資來補資金的缺口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31號卷第16頁)。
⒛證人莊宏德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張阿淑、林文財及賴彩
美三人有說他們資金缺口有幾百萬,希望我們繼續投資給他周轉、填缺口,不然他要跳票,時間是林文財自榮總回來後,地點在公司內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33號卷第16頁)。
證人陳志忠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後來知道林文財有肺炎
住院後,我擔心公司會倒想要抽銀根200萬元,張阿淑就來告訴我說林文財只是患肺炎而已,很快就要康復,公司很穩,叫我不要抽銀根;林文財生病後,他雖然病重也是親自發錢開票,他要讓我們知道他沒有病很重,但是賴彩美、張阿淑都在旁邊協助發錢(101年度交查字第346號卷第11、14頁);於本院證述:當時想抽200萬元回來,我是跟林文財說的;我跟林文財講完後,張阿淑就打電話給我說「公司很穩,只是現在一時資金轉不過去而已,你不要在那邊添亂子,你不要抽200萬元,放心,公司沒有甚麼問題」;那時候我只有跟林文財講而已,後來張阿淑跟林文財還送酒跟茶葉到我家來,叫我不要抽銀根等語(本院卷6第32頁)。
證人李春怡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99年6月林文財出院後
有再辦一次餐會,我發覺林文財變瘦了,就問張阿淑麼回事,但張阿淑只跟我們說他人是重感冒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55號卷第15至16頁)。
證人白美英(被告張阿淑丈夫之姐)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
:因為我妹妹徐美珍99年6月要投資時,我剛好有打電話給張阿淑,張阿淑跟我說那天林文財剛好要出院,並說她已經在醫院照顧林文財一兩個禮拜了,她只是講說是感冒住院,咳嗽很久了,但沒有提到林文財有得到肺癌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60號卷第12頁)。
證人林煌國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出院後,張阿淑
還有叫人來投資,她是叫原本投資的人再增加投資,因為她說有更多的人來向公司借錢,到公司倒閉前仍叫投資人加碼投資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66號卷第13頁)。
證人潘王秀蘭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出院後,張阿
淑、賴彩美、林文財都有繼續找人來投資,或收受舊投資人增加投資的款項,招攬投資的理由都如我之前所述,都是說投資的利潤很好,我本人就是在林文財從榮總出院後還有加碼投資180萬(101年度交查字第368號卷第15頁);於本院證述:張阿淑有對我說「沒關係,公司很好,勞保可以去領出來投資公司很好」,那時候我的勞保還沒到期,就提早退保,就是99年7月份投資的180萬元等語(本院卷6第224頁)。
證人吳政翰於偵查中證述:張阿淑有打電話來問我說還有
沒有錢,因為林文財缺錢,叫我看有沒有錢,繼續存,她說地方上在貸放款項一個叫西部的人,最近倒了,現在大家都來向林文財借錢,生意很好,你們可以繼續拿錢來投資,所以我最後一次又投資80萬,就是99年7月7日,張阿淑當時隱瞞病情,繼續投資(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第61頁);於本院證述:你在99年7月7日投資了一筆80萬元,是張阿淑鼓吹的;張阿淑跟我說「羅東做放款的西部(台語)上吊自殺死了,要借錢的人都跑來找林文財借,林文財生意很好,所以現在很缺錢,如果你還有錢就再拿出來投資」,我就是聽張阿淑這樣說,才會又拿80萬元去投資,而我要投資這80萬元的時候,那時候林文財已經生病了,他們也隱瞞病情,我才會傻傻的去投資;張阿淑跟我說林文財是肺炎,沒什麼事等語(本院卷6第235頁)。
㈢被告林煌欽部分:
⒈證人黃美麗於本院證述:99年9月13日跳票的前幾天,林
文財與他的兒子林煌欽就一直在跟我們追錢,跟我們說現在發生資金缺口,希望我們拿錢出來,然後我們就表示說「我們已經都沒有錢了」,他們的意思是說「如果妳們這些股東沒有拿500萬出來的話,公司就會」。被告林煌欽當天說「你們大家不拿錢出來,不理他,放任公司跳票」。而張阿淑也說「現在發生了資金缺口,就大家湊一湊,看一個人要拿多少錢出來」,可是還是湊不出來,林煌欽就很大聲的說「不理他,放任公司跳票」等語(本院卷3第20頁背面)。
⒉證人童茂雄於本院證述:那時候是在鼎盛興公司,林煌欽
在講房屋建設的事情,也拿了一本建案DM給我,林煌欽表示「這房屋建案為首耀,蓋起來很漂亮,後面還有很多間要建設,所以你們有錢可以拿來投資建設公司沒有錯」,這是發生在林文財要過世前一、二個月的事情等語(本院卷4第17頁)。
⒊證人張正路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於99年6月榮總
出院後,張阿淑、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都有跟我說以前公司有賺錢,大家都有分錢,現在號公司有困難,所以請大家加碼投資,我於是在99年7月23日投資200萬,99年9月6日投資50萬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3號卷第17至18頁)。
⒋證人游添富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煌欽、林鴻銘在99年
8月跳票的時候,他遇到我的時候有跟我說林文財跳票,要我們繼續投資公司才有辦法支撐過去再營運,但是我沒有繼續再投資(101年度交查字第309號卷第18頁);於本院證述:有一次林煌欽跟林鴻銘都在公司裡,那時候他們還要叫我們再拿錢出來投資,他們說「如果沒有拿錢出來投資的話,可能公司就沒辦法再營運了」,時間差不多在8到9月這個期間;林煌欽跟林鴻銘他們兩兄弟就坐在旁邊說「你們這些投資人,看大家要再拿多少錢才有辦法解決這件事情」,我就說「我們已經沒有錢了,我們的錢都投資那麼多了」;在講這件事情時,很多人在場,像我叔叔楊政信也在場;那時候還沒有跳票,是林文財財務出現問題,要我們這些投資者再趕快拿錢進去投資;時間是在我領完8月的利息後,快要跳票前的事情等語等語(本院卷5第108至109頁)。
⒌證人黃凰玉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向賴彩美跟林煌欽、
林鴻銘問問病情,但他們只說是肺部感染住院10幾日就可出院了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38號卷第16頁)。
⒍證人游正德於本院證述:林文財去榮總住院後一、二天,
我問林煌欽「理事長是怎麼了」,林煌欽跟我說「我爸爸只是肺炎去住院」等語(本院卷6第95頁背面)。
㈣被告林鴻銘部分:
⒈證人黃家盈於調查站中證述:99年6月8日,為林文財因病
在台北榮民總醫院住院,我去探病得知林文財得了肺癌2期,後來林文財病情愈來愈嚴重,我怕林文財如果不治,我的錢會要不回來,遂向林文財要求領回我的本金,而林文財也同意了,林文財叫林鴻銘陪我去銀行,將林文財開立給我的本金支票,存入我在玉山銀行羅東分行的帳戶,而林文財也於99年8月20日、99年8月30日及99年9月1日,分別讓我將3張合計金額共250萬元的支票兌現;99年6月間林文財在台北榮民總醫院住院時,張阿淑連續大約20天都24小時在林文財的單人病房陪林文財同吃同睡,99年6月8日我去看林文財,當時病房只有我、張阿淑及林文財3人在場,有1位護士拿藥進來,問我和張阿淑誰是林文財的家屬,因為藥品要家屬簽名,張阿淑很好奇什麼藥品需要家屬簽名,就追問護士,護士禁不住張阿淑不斷追問,就告訴我們說那是癌症第2期的用藥,林文財得的是肺癌,我和張阿淑聞訊後,我們2人就在哭,林鴻銘進來,問我們說發生了什麼事,經我們說明後,林鴻銘很生氣護士亂講話,就去找了醫師來向我們解釋,說林文財不是得肺癌,只是用肺癌的藥來殺菌,但那位醫師卻解釋得很奇怪,說不是肺癌,又安慰我們說只是第2期,不是第3期,還治療得好,所以我還是很懷疑,但後來我回去了一趟大陸,就沒有再問林文財得癌症的事,而張阿淑是否證實林文財罹癌,我就不清楚了,不過我認為張阿淑和林文財是無話不談的,林文財如果確知自己罹癌,一定會告訴張阿淑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4第14頁背面、15頁背面)。
⒉證人張正路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於99年6月榮總
出院後,張阿淑、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都有跟我說以前公司有賺錢,大家都有分錢,現在號公司有困難,所以請大家加碼投資,我於是在99年7月23日投資200萬,99年9月6日投資50萬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3號卷第17至18頁)。
⒊證人李月美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文財於榮總住院期間
,我有去看過2次,張阿淑、林鴻銘、林文財都說林文財只是肺部發炎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08號卷第18頁)。
⒋證人游添富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林煌欽、林鴻銘在99年
8月跳票的時候,他遇到我的時候有跟我說林文財跳票,要我們繼續投資公司才有辦法支撐過去再營運,但是我沒有繼續再投資(101年度交查字第309號卷第18頁);於本院證述:有一次林煌欽跟林鴻銘都在公司裡,那時候他們還要叫我們再拿錢出來投資,他們說「如果沒有拿錢出來投資的話,可能公司就沒辦法再營運了」,時間差不多在8到9月這個期間;林煌欽跟林鴻銘他們兩兄弟就坐在旁邊說「你們這些投資人,看大家要再拿多少錢才有辦法解決這件事情」,我就說「我們已經沒有錢了,我們的錢都投資那麼多了」;在講這件事情時,很多人在場,像我叔叔楊政信也在場;那時候還沒有跳票,是林文財財務出現問題,要我們這些投資者再趕快拿錢進去投資;時間是在我領完8月的利息後,快要跳票前的事情等語等語(本院卷5第108至109頁)。
⒌證人黃英哲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99年8月27日晚上林文
財的二兒子林鴻銘打電話給我,說他爸爸林文財下週一有一筆款項人家要調不夠,希望我先將剩下的130萬元拿過去,這次投資款130萬元是我在隔天99年8月28日交給林文財的兒子林鴻銘,當時林鴻銘有交付林文財開立的擔保支票給我,票期一個月,並且預付一個月的現金利息2分給我,這筆錢我本來是要在10天後才投資的,但因為林鴻銘打電話給我,我才會在99年8月28日交給林鴻銘投資130萬元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15號卷第10頁)。
⒍證人廖志同於本院證述:張阿淑跟林鴻銘都說林文財是肺部感染等語(本院卷5第167頁背面)。
⒎證人黃凰玉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向賴彩美跟林煌欽、
林鴻銘問問病情,但他們只說是肺部感染住院10幾日就可出院了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38號卷第16頁)。
㈤依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辯護人所提出起訴書證據編
號195錄音光碟之譯文(林文財、黃家盈、陳銀耀於99年9月24日在羅東博愛醫院之對話):
「黃家盈:我想問一下,當初我們在榮總的時候,張阿淑就知道你是癌症了嗎?林文財:對阿。
黃家盈:她(張阿淑)跟我,我們三個人在一起,為什麼後面還一直洗很多錢進去,她不是知情嗎?你知道我當下知道你是癌症真的我受害最深了,我瘦了快5、6公斤,我真的打擊很大,我們相處了幾年了,不管是親情還是感情,我真的把你當成是自己的親人對待,坦白一點,每個女人或多或少都有受你的恩惠,你看只有我,講難聽一點,我自己買的房子50、60萬的貸款都還在還,我今天是真的把感情都給你了,並不是說圖你什麼錢。你看我和張阿淑我們三個人最早知道你是癌症,她還一直想辦法幫你把錢騙。」「黃家盈:張阿淑還說要找我去對質,我說對質可以啊,我說當下是我們3個人同時聽到是你得癌症阿,他就想計畫要怎麼弄到那些錢,這3個月吸了那麼多的錢進去,那只有你老婆你本人跟張阿淑知道吧!」「黃家盈:我有點想不通喔! 當下你兒子跟張阿淑都知道你得癌症,為什麼他們都隱瞞你的病情?林文財:剛剛妳來的時候我才說那段給他(陳銀耀)聽。
黃家盈:為什麼?當下的時候我一直受到很大的打擊,你老婆還把我叫到你們家去,說家盈你任何人都不要講出去,反而害我快12點才回去,我說為什麼這完全可以救他,這還來得及啊!他說不關你的事情,反正你就裝做不知道就好了,你知道嗎?當下那段時間我又不能跟別人講,真的一下子瘦了10斤,你自己看到的,我壓力很大真的快瘋掉了,甚至去看神經科,然後我一聽到人家打電話說你真的住院了,真的我又開始睡不著,真的開始吃藥。」「黃家盈:你看張阿淑也知道跟我們三人是同一天知道你癌症,是不是。
林文財:也是同一天知道的,我是第一天知道的。
黃家盈:問題是你兒子你老婆他們早就知道了。
林文財:沒有沒有。
黃家盈:哪有可能不知道?林文財:那天我們早上去,下午我們請假回來,下午我兒子要去買藥,買標靶的藥才知道,然後第二次去才知道」(本院卷1第278、279、280、284頁)。
以下就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何時知悉林文財罹患癌症,析論如下:
⒈被告賴彩美:依黃家盈與林文財之對話可知,被告賴彩美
在自宅要求黃家盈不要將林文財罹癌之事講出去,被告賴彩美於本院辯稱:黃家盈去榮總看林文財後坐車回來,因為我家住在後火車站那邊,她就來找我跟我說「林文財是肺癌」,我就跟她說「不是啦,他是肺炎」,因為那時候我不知道林文財得的是肺癌,所以我有跟她爭「林文財是肺炎,不是肺癌」的事情等語(本院卷7第181頁背面),足認黃家盈確實有對被告賴彩美表示林文財罹患癌症,故黃家盈於錄音光碟中所言非虛,堪以認定。至被告賴彩美以前詞置辯,此顯與被告林鴻銘於本院稱:當天黃家盈來的時候很晚了,她來的時候跟我爸還有張阿淑在那邊聊天,應該是下午5、6點了,那時候我記得我是到榮總外面去買晚餐回來給她們吃之後,我就回家了,她是我開車送她回宜蘭的;當天我把她載到羅東火車站,然後我開車回車庫就回家了云云不相符合(本院卷8第37頁背面),被告林鴻銘企圖切割其他家人知悉林文財罹癌之事,甚為明顯。又被告賴彩美一再辯稱:林文財送往羅東博愛醫院時才知悉林文財罹癌,先前林文財住院期間均未與林鴻銘討論過林文財的病情,林鴻銘沒有講,我也沒有問云云(本院卷7第177頁背面),黃家盈既已告知被告賴彩美有關林文財罹癌之事,即令被告賴彩美所稱與林文財間感情淡漠一事屬實,惟2人畢竟仍係夫妻關係,林文財亦係其子女之父,無論係基於關心或好奇,被告賴彩美亦應會就林文財之病情詢問被告林鴻銘,故被告賴彩美所辯顯異於常情,無足採信。且黃家盈於錄音光碟中所述與其於調查站之證述相符(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4第17頁),而黃家盈已將其投資款全數領回,業據證人黃家盈於調查站證述明確(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4第15至16頁),顯無誣陷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之動機,其證言應可採信,故被告賴彩美於99年6月8日(黃家盈證述被告賴彩美找其談話之日)前即已知悉林文財罹癌,洵堪認定。
⒉被告張阿淑:依黃家盈與林文財之對話可知,林文財坦承
於榮總住院期間,被告張阿淑即已知悉其病情,而黃家盈亦表示係與被告張阿淑同時聽到林文財罹癌之事,此亦與證人黃家盈於調查站之證述相符(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4第15頁背面),又被告張阿淑自承:我在榮總從林文財住院到出院,我總共照顧他照顧了14天等語(本院卷7第97頁),被告張阿淑既均在醫院照顧林文財,則偶爾至醫院探病之黃家盈均已知悉林文財罹癌之事,被告張阿淑豈有不知情之理,故證人黃家盈之證述應可採信。而林文財至台北榮民總醫院之住院期間為99年6月1日至14日,此有台北榮民總醫院病歷資料可按(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234頁),故被告張阿淑於此段期間自已知悉林文財罹癌之事。
⒊被告林鴻銘:被告林鴻銘於本院自承:我們5月底去住院
,6月初檢查才確認,蘇醫師確實告訴我,我爸是得肺癌,這部分我承認我知道,病歷上我也有簽名;我父親是在99年5月31日去台北榮總掛急診,他去醫院時是我陪他去的,隔天6月1日我們就去辦住院做檢查,檢查一直到快一個星期才出來,當時蘇醫師把我拉到病房外跟我說「你爸得了肺癌」,我就問醫生說「是肺結核還是肺癌?」,他就說「是肺癌,要不要跟你爸說這件事情?」,我就說「要啊,要跟我爸講這件事情」等語(本院卷7第108頁背面、本院卷8第29頁),又依林文財病歷資料紀錄:「99年6月1日18時50分,病人兒子希望暫時隱瞞病人病情,目前病人不清楚自己得到肺癌」、「6/1,病人希望不要跟朋友解釋病情,跟親生兒子解釋就好」(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249、250頁),故被告林鴻銘於99年6月1日即已知悉林文財罹癌,堪以認定。
⒋被告林煌欽:被告林煌欽與林文財、被告賴彩美、林鴻銘
同住透天別墅,為被告林煌欽供述明確(本院卷8第18頁背面),而被告林煌欽稱購買土地之部分資金是向被告賴彩美借得,被告林鴻銘係與被告林煌欽共同工作,3人感情關係緊密,於被告賴彩美、林鴻銘均知悉林文財罹癌之情形下,即使林文財不希望被告林鴻銘將此事告知他人,然以被告林鴻銘所自陳聽到林文財罹癌後之反應:我就推著輪椅帶我爸出去跟我爸講「你得肺癌,你不要哭」,我還把他推到樓下去,我爸叫我不要哭,我當場就在樓下哭;我就跟他講「至少家裡人都要知道,也要做化療啊」,我就跟他講「蘇醫師有跟我說如果你不做化療的話你會活不下去,你只剩下半年的時間」等語(本院卷7第108頁背面),顯見被告林鴻銘與林文財間之父子情誼深厚,而被告林鴻銘對林文財不願接受化療之事相當擔心,於此種情形下,被告林鴻銘自會尋求其他家人之意見及支援,畢竟是否接受化療,涉及林文財病情能否治療及剩餘壽命之時間,如被告林鴻銘均未將此事告知其他家人,任由林文財不接受治療,其他家人對此豈能諒解?又從被告林鴻銘自陳會自掏腰包購買標靶藥物希望林文財服用(本院卷8第29頁背面),更可得知被告林鴻銘希冀林文財能接受治療,而被告林煌欽為家中長子,更為被告林鴻銘之工作夥伴,被告林鴻銘、賴彩美對此種事情,自會與被告林煌欽商量尋求意見,被告林鴻銘稱未將林文財罹癌之事告知,被告林煌欽稱未詳加詢問林文財病情云云,顯與常情不合。㈥附表三所示被害人於99年6月1日後所遭詐欺而交付之金額,各如有附表三所示,有附表三所示之證據為證,堪以認定。
㈦綜上,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均已知悉林文
財罹癌之事,卻與林文財共同向投資人隱瞞此事,或告知林文財僅係肺炎或感冒,並以從事放款綽號「西部」之人自殺,先前向「西部」借款之人均跑來向林文財借款,一時湧入太多借款之人,資金產生缺口為由,向投資人鼓吹繼續投資,使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認林文財健康並無大礙,且投資前景看好,復交付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與林文財作為投資款項,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與林文財有共同為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
六、新舊法比較:㈠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
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二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賴彩美、張阿淑自85年起至99年5月31日為前揭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而銀行法第125條於89年11月1日、93年2月4日均有修正,因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參諸前揭判決要旨,應直接適用93年2月4日修正後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而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同年0月00日生效,該條文修正前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定刑法第339條之4,其中第1項第2款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於法定刑提高,故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揆諸前開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行為時之舊法。
七、論罪科刑:㈠按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
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並非以詐欺為手段,故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共同正犯,自可能同時為投資人。經查,被告張阿淑固為本案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共同正犯,已如上述,惟因其同時亦有投資(見附表二編號98),此並無礙於被告張阿淑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成立。核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就事實二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就事實三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與林文財就上述事實
二、三之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中就事實二之犯行,被告林煌欽係自95年11月22日起加入,被告林鴻銘係自97年5月起加入,各自該時間點後論以共同正犯。
㈢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同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經營收受存款」,本質上均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均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均應各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是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均係基於一個經營業務目的所為之多次經營收受存款行為,為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㈣公訴人於本院雖表示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
對附表五之被害人所為之詐欺行為係概括一罪(本院卷9第189頁),惟林文財、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對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為詐欺犯行,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詐欺之時間亦不相同,顯見對各不同被害人之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所犯35次詐欺犯行及前揭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間,亦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公訴人對被告賴彩美、張阿淑各求處有期徒刑10年,併各科
罰金3億元,對被告林煌欽、林鴻銘各求處有期徒刑8年,併各科罰金2億元,雖非無據,惟本院審酌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均知悉林文財係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仍與林文財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加入,並分別為附表一所示之分工,從事違法吸金,除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外,並對於社會秩序之安定妨礙甚鉅,吸金金額龐大,對各被害人造成程度不一之嚴重損害,後於林文財罹癌後,更另基於詐欺之犯意,為詐欺犯行,詐欺金額共達68,350,000元,所為誠屬非是,犯後均否認犯行,並一再撇清責任,將所有責任均推至已死亡之林文財身上,未見絲毫悔意,併審酌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之素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均定應執行刑。㈥公訴人認扣案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依法宣告沒收:
⒈扣案之鼎盛興互助辦法1張、支出金額期票登記1張、股東
名冊1本、2009年支票帳簿1本、2010年支票帳簿1本、2011年支票帳簿1本,所記載係關於各投資人之互助辦法、各投資人名冊、林文財所為之投資收支紀錄,分別係於鼎盛興公司(宜蘭縣羅東鎮○○○路00號)、林文財位於宜蘭縣羅東鎮○○○路00號住處所查獲,此有搜索扣押筆錄可稽(99年度警聲搜字第368號卷第53至56、61至64頁),而該扣押物內容均係關於投資事項,顯係共犯林文財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⒉扣案被告張阿淑所有之被告張阿淑筆記本1冊、支票影本9
張、張小秋等支票影本10張、電話單1紙、雜記1紙、林文財遺言1張、張阿淑投資明細3張,其中被告張阿淑筆記本1冊,內容記載多係與親友間之款項,被告張阿淑支票影本9張、張小秋等支票影本10張係被告張阿淑及其親友投資之支票影本,電話單1紙、雜記1紙,係記載郭春龍等人之電話及部分不知意思之文字,林文財遺言1張為林文財所書寫之文字,所稱「被告張阿淑投資明細3張」係記載被告張阿淑自86年2月至99年8月之收支,均難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⒊扣案之名片4張、光碟9片、板信商業銀行代收票據紀錄簿
1本(戶名:林煌欽)、玉山銀行送款簿2本(戶名分別為林鴻銘、鼎盛興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銀行送款簿2本(戶名分別為林鴻銘、黃敏芬)、板信銀行存入憑證1本(戶名:鼎盛興公司)、合作金庫網路股務申請單3張、名片2張、名片簿1本、電話號碼5頁、林嘉卿銀行存摺3本、黃敏芬銀行存摺3本、鼎盛興銀行存摺5本、林煌欽銀行存摺2本、房屋租賃契約1張、筆記型電腦1部、硬碟2顆,並無證據足認該銀行帳戶、名片、光碟、筆記型電腦、硬碟等有用於供本案犯罪之用,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敏芬為被告林煌欽之配偶,被告林嘉卿為被告林鴻銘之配偶,被告林淑貞為林文財之女,被告陳諺緯為林文財之女婿,林文財、被告賴彩美、張阿淑為擴大吸收存款,乃與有違法吸收存款犯意聯絡之被告林煌欽、林鴻銘(被告林煌欽、林鴻銘有罪部分論述如上)、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陳諺緯,推由被告林煌欽於95年11月22日設立鼎盛興公司,被告林鴻銘於99年5月26日設立鼎鴻公司,由被告林文財負責接待、鼓吹投資及簽發支票、給付利息之職務,被告黃敏芬、林嘉卿負責接待、收受存款、操作電腦、記帳之職務,被告林淑貞負責操作電腦、看帳之職務,被告陳諺緯負責處理雜務,而共同自95年11月22日起至99年9月中旬為止,向許金禾等不特定之民眾吸收鉅額資金,因認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陳諺緯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被告黃敏芬辯稱:有做會計的流水帳,會有一些小額零用金在身上,用於繳納水電費等,到次月初將帳目交給專業會計師做帳;打電腦內容基本上都是幫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查土地的資料及其他建案,及做一些市場調查,其他還有網路上的瀏覽;沒有幫林文財作帳等語;被告林嘉卿辯稱:在鼎盛興公司,需要操作電腦,幫他們有時候列印土地謄本或是地籍謄本的時候,才會用到電腦操作,沒有作其他事情;於「鼎盛興公司」該處,沒有從事與林文財相關的放款事務;有「鼎鴻公司」時,我偶爾會做流水帳,兩個月做一次,才做了兩個月而已等語;被告林淑貞辯稱:先前唸書期間均未住家中,98年5月始回宜蘭待產,前往鼎盛興公司係吃中飯或找賴彩美,偶爾瀏覽網站,與鼎盛興公司業務並無關係,亦無在鼎盛興公司工作等語;被告陳諺緯辯稱:並未在鼎盛興公司工作等語。
四、經查:㈠證人即被告張阿淑於偵查中證述:黃敏芬、林嘉卿他們二個
都在跑銀行,就是投資人拿錢來投資拿去存,或是投資人要領回原本或利息,要去銀行提款,他的二個兒子、二個媳婦都在跑銀行做這些事情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第42至43頁),惟於本院時改稱:黃敏芬、林嘉卿沒有拿投資款去存,是林文財的兒子拿去銀行存的;林文財的媳婦沒有幫忙算過錢等語(本院卷7第103、104頁),被告張阿淑之證詞前後不一,復無證據足認被告張阿淑先前之證詞較為可信,自難以其於偵查中不利於被告黃敏芬、林嘉卿之證言,作為不利於被告黃敏芬、林嘉卿之認定。
㈡證人黃美麗於本院證述:我看到林淑貞回來的時候都會在坐
在公司的電腦前面,林淑貞坐在電腦前面做甚麼,我沒有去看,也看不懂;被告林淑貞比較有跟我講話,陳諺緯比較沒有,被告林淑貞、陳諺緯就只有問好而已,並沒有提到過投資的事情等語(本院卷3第11頁背面、12頁)。
㈢證人林秀娥於本院證述:女兒林淑貞比較常看到,女婿陳諺
緯就很少,至於他們來辦公室做甚麼我就不清楚了;林淑貞跟陳諺緯在看到我時,沒有跟我說起公司或是投資的事情,只有在餐會上只會跟我們打招呼等語(本院卷3第26頁)。㈣證人邱英俊於本院證述:我沒有看到林淑貞、陳諺緯在那裡
上班,林淑貞有去鼎盛興公司那邊打電腦,但是打甚麼資料我就不知道了;林淑貞、陳諺緯沒有提到過投資或是請我叫人來投資等語;(問:你有看過黃敏芬與林嘉卿幫林文財點過錢或跑過銀行嗎?)沒有看到她們點錢,也沒有看過她們跑銀行,因為她們都有小孩子要照顧。我只有看過她們在打電腦等語(本院卷3第77、83頁背面)。
㈤證人林秋郁於偵查中雖稱:我們去投資的時候,不一定是媳
婦或女兒,他們都會幫忙點收投資款項;二個兒子、二個媳婦、他女兒還有賴彩美都會幫忙算錢,開票都是林文財,去銀行存錢、領錢,大部分都是二個兒子、二個媳婦,有時候女兒也去;林淑貞有時候接待,有時候算錢,有時候跑銀行(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131頁),於檢察事務官處稱:
我錢是交給林文財、張阿淑、賴彩美,而且交錢之後,都是由林文財、賴彩美的兒子及媳婦放到銀行去;收據都是林文財,點錢的人是張阿淑、林文財的兒子及媳婦;林文財的兒子及媳婦去存錢;記帳的人是林文財的兒子及媳婦,女兒回來的時候也會看帳;黃敏芬、林嘉卿是接待、收款、操作電腦、記帳,林淑貞作電腦、看帳,陳諺緯是幫忙林淑貞操作電腦,因為陳諺緯是電腦科畢業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卷第34、37、38頁),證人林秋郁所述有關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陳諺緯之參與分工部分,顯與其他證人所述不符,且證人林秋郁於本院亦稱:我認為被告陳諺緯沒有在鼎盛興公司上班等語(本院卷3第91頁),與其先前明確指述「陳諺緯是幫忙林淑貞操作電腦,因為陳諺緯是電腦科畢業」等情顯有矛盾,故證人林秋郁此部分證言,尚非無誇大渲染之嫌,難以遽信。
㈥證人張金峯於本院證述:(問:媳婦黃敏芬與林嘉卿或是女
兒林淑貞有幫忙林文財跑銀行嗎?)林淑貞是偶爾去鼎盛興公司打打電腦,接手錢的就是林文財跟兩個兒子林煌欽與林鴻銘,而賴彩美有沒有經手,我是沒看過等語(本院卷3第112頁)。
㈦證人張明通於偵查中證述:很少看到林淑貞,只有聚會有看
到,平常沒有看到,如果看到她在櫃臺,不知道她在作什麼;沒有看過陳諺偉在鼎盛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鼎鴻建設有限公司櫃臺(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37頁);於本院證述:林淑貞只有招呼客人,沒有招攬投資;黃敏芬與林嘉卿,她們都坐在電腦前面,至於做什麼我沒看到,但是她們沒有對我招攬投資;林淑貞與陳諺緯不曾跟我提到過公司投資的事情等語(本院卷3第188頁、190頁背面)。
㈧證人陳振益於調查站證述:林淑貞是林文財的女兒,至於陳
諺緯我就不認識了,至於媳婦的部分僅在公司看過黃敏芬、林嘉卿,跟她們不熟,至於林淑貞也僅是在餐會上唱歌及敬酒有碰到,平時也沒有交往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4第68頁背面)。
㈨證人陳功烈於本院證述:黃敏芬與林嘉卿都有在鼎盛興公司
幫忙,但是否有參與投資的事情,我並不了解,林淑貞都在那邊打電腦,陳諺緯我很少看到等語(本院卷3第207頁)。
㈩證人童茂雄於偵查中雖稱:有二次我拿現金去,他就叫張阿
淑、賴彩美、二個兒子、二個媳婦來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51頁),惟於本院證述:黃敏芬、林嘉卿在公司做些打雜,有的沒的,早上我去就看到她們在吃早餐,各自忙各自的,我也不清楚她們在做甚麼,但是她們兩個並沒有點過錢,也沒有招呼過我們等語(本院卷4第16頁背面),顯與先前於偵查中證述二個媳婦有點錢乙情不符,此部分證人童茂雄之證詞既前後不一,復無證據足認證人童茂雄有迴護被告黃敏芬、林嘉卿之動機,自難以其於偵查中不利於被告黃敏芬、林嘉卿之證言,作為不利於被告黃敏芬、林嘉卿之認定。
證人楊政信於本院證述:林淑貞應該沒有在鼎盛興公司工作
;我不認識林文財的女婿陳諺緯等語(本院卷4第29頁)。證人張小秋於本院證述:林淑貞應該沒有在鼎盛興公司上班
,她嫁出去了;就我的觀察,陳諺緯沒有在鼎盛興公司上班等語(本院卷4第81頁)。
證人林阿鴦於本院證述:我去公司時沒有看到林淑貞;我在
餐會上有看過陳諺緯,在公司或是領利息的地方沒看過他;(問:妳認為林淑貞或是陳諺緯是否有在妳領利息的地方上班?)沒有,我沒看到等語(本院卷4第83至84頁)。
證人許素梅於本院雖證述:去公司時,有看過林文財的女婿
陳諺緯,但是很少遇到他,我看到他時,他在打電腦;我聽說陳諺緯有在那裏上班,我去公司換錢或領利息時,有聽其他的投資者講陳諺緯有在那裏上班等語(本院卷4第155頁),惟其於偵查中證述:去鼎盛興公司時,他女兒我有看過很多次,他女婿沒有看過等語(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61頁),證人許素梅就被告陳諺緯部分之證言,於本院證述與偵查中所述明顯不同,而無證據足認證人許素梅於本院所述為真實,自難以其於本院中不利於被告陳諺緯之證言,作為不利於被告陳諺緯之認定。
證人江碧華於本院雖證述:去公司時,有看到林淑貞與陳諺
緯,他們都坐在電腦前面(本院卷4第231頁),惟其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我未在辦公室看過林文財女婿(101年度交查字第295號卷第12頁),證人江碧華關於被告陳諺緯之證述前後不一,本難採信,且其於本院又證述:林淑貞有使用電腦,只是做甚麼我就不清楚了等語(本院卷4第241頁);又證人江碧華於檢察事務官處雖證述:電腦操作是由林煌欽、林鴻銘、黃敏芬及林嘉卿;在公司內打電腦的人也是林煌欽、林鴻銘、黃敏芬及林嘉卿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295號卷第14頁),惟於本院證述:我不知道們四人所打電腦的內容為何;至於有沒有在幫忙林文財我就不曉得了(本院卷4第236、241頁),故依其證言,並不足以認定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陳諺緯與林文財、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間有基於收受存款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另證人江碧華於檢察事務官處雖證述:銀行存款的部分是由林煌欽與林鴻銘跟他們兩個太太在處理等語,惟依證人江碧華於本院證述,大部分均係其先生前往鼎盛興公司,多是我聽其先生講等語(本院卷4第244頁),此部分證詞非證人江碧華親自見聞,屬傳聞證據,自難作為不利於被告黃敏芬、林嘉卿之證據。
證人林美華於檢察事務官處雖證述:(問:林文財或被告等
人有無宣稱說他們人脈甚廣、財務良好或獲利豐厚保證拿錢給到他們這裡投資(存款)或讓他們去放貸,很穩當,不會倒等語?如有,請詳予指明對象、時間、地點及投資之理由?)有,林文財、張阿淑、賴彩美及林之兒子媳婦也都會講,投資之理由都為買土地蓋房子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297號卷第13至14頁),惟於本院時證稱:(問:林文財及在庭被告有誰跟妳說過「他們人面很廣、財務很好、拿錢來這裡投資保證可以得到很多獲利,讓他們把錢拿去放款,放心,很穩不會倒」這類的話?)他們是都沒有對我說過,因為我去一下下就離開了,而他們都在辦公;我在檢察事務官那邊講的話,是聽在那邊投資比較久的人,跟林文財他們比較熟的人跟我講的,至於是誰跟我說的我也忘了;我沒有看到林文財把錢收起來後,又把錢交給別人;我只有聽林文財說這些錢賴彩美會收去,但我沒有親眼看到林文財拿給賴彩美過等語(本院卷5第31頁),足認證人林美華於檢察事務官處所證述前揭不利於被告黃敏芬、林嘉卿之證言,係自他人處聽聞,並非親自見聞,屬傳聞證據,自不得作為證據。
證人張秋蘭於偵查中證述:林淑貞是幫他嫂嫂旁邊看帳(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136至137頁);惟於本院時證述:
(問:關於投資的事情,林淑貞有出面做過甚麼事情嗎?)因為她嫁出去了,所以她比較少做跟投資有關的事情(本院卷5第52頁),先後證述不一,顯難採信;證人張秋蘭於偵查中證述:二個媳婦幫忙作帳當會計(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136至137頁),然於本院證稱:(問:黃敏芬與林嘉卿是否有做跟投資案有關的事情?)林文財買土地登記媳婦的名字,林文財也表示說她們在公司擔任會計;(問:妳說林文財兩個媳婦在作帳,妳有看到她們在做甚麼帳嗎?)我沒看到,她們也不可能給我看;是林文財講的,我們吃飽飯後就在那邊喝咖啡,我就問林文財說「你兩個媳婦都在前面做甚麼」,林文財就跟我講「她們在作帳」,「首耀」在蓋房子也是要作帳作會計啊,一些進貨、出貨,她們媳婦都要做那些事情等語(本院卷5第52頁、第56頁背面),可知證人張秋蘭認被告黃敏芬、林嘉卿幫忙作帳當會計,係聽聞林文財所述,並非親自見聞,且林文財所述,亦係關於蓋房子之作帳、會計,而非關於林文財收受款項、吸收資金之記帳,故憑證人張秋蘭之證言,自難作為不利於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之認定。
證人李月美於檢察事務官處雖證述:林文財的媳婦黃敏芬、
林嘉卿負責會計事務,我看過她們兩人登載我交付的投資款在簿冊上面;黃敏芬、林嘉卿在鼎盛興公司內登記投資款項(101年度交查字第308號卷第15頁),惟於本院時證述:我沒有看到他們作帳的內容;我是不知道他們是不是在做放款業務的帳,我只有看到他們在電腦前面作帳;我去公司時,我都看到她們兩個在使用電腦,但是我不知道她們操作電腦的內容是甚麼,她們也不會跟我們講;我不知道她們在作甚麼帳等語(本院卷5第98頁、99頁背面),故證人李月美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黃敏芬、林嘉卿將投資款登載在簿冊上等語,難認屬實。
證人張玉芬於檢察事務官處雖證述:林文財二個媳婦及林文
財的女兒林淑貞有負責會計跟記帳工作;林文財的二個兒子、二個媳婦、女兒林淑貞及賴彩美及林文財都有負責點錢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12號卷第16頁),惟於本院證述時稱:我不知道記帳跟會計的意思,只是林文財自己這樣跟我們說,他說他的子女都在幫他跑外務跟記帳;他們操作電腦應該是在記帳吧;他們操作電腦的內容我不知道;我看到她們都坐在辦公桌前面,至於她們處理文件跟電腦操作的內容是甚麼我就不清楚了等語(本院卷5第148至149頁、154頁背面),顯見證人張玉芬關於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負責會計跟記帳工作之證詞,係基於聽聞林文財所述及自己之猜測,並非親自見聞,屬傳聞證據,自不得作為證據。又於本院證述:(問:妳說妳有看到林文財的兩個兒子、兩個媳婦、女兒林淑貞、賴彩美在點錢,這是否屬實?)我看到的是我把錢拿給林文財,而林文財把錢交給他兩個兒子拿去銀行存,是哪個銀行我不知道;林文財的兩個媳婦黃敏芬跟林嘉卿是否有經手錢,我忘了;林文財的女兒林淑貞是否有經手錢,我也忘了等語(本院卷5第151頁背面至152頁),故關於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有負責點錢之證述,前後並未一致,且證人張玉芬與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間並無特殊關係而有偏頗之必要,故自難以證人張玉芬此部分先後不一之證述作為不利於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之認定。
證人廖志同於檢察事務官處雖證述:鼎盛興公司成立前、後
,是由林煌欽、林鴻銘及其二人之太太負責到銀行存、提款(101年度交查字第318號卷第13頁);於本院證述:跑銀行的人是林文財的第二個媳婦,就是在庭的被告林嘉卿;張阿淑或是賴彩美算完錢之後,就交還給林文財,林文財就會叫二兒子林鴻銘或是二媳婦林嘉卿或者林鴻銘、林嘉卿一起把錢拿去存銀行;林文財就說「拿去銀行存」等語(本院卷5第162頁背面、165頁),惟證人廖志同於檢察事務官處亦證述:與我接觸者是林文財,因林文財那時是公會理事長,所以錢都是交給林文財與其妻賴彩美,後來張阿淑加入後,我也曾將錢交給張阿淑,拿錢時間、次數是我太太林秋郁處理,我不很清楚(101年度交查字第318號卷第11頁),另於本院證述:(問: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表示「鼎盛興開發公司跟鼎鴻開發公司成立以前是林煌欽跟林鴻銘以及他們的太太去銀行存提款跟轉帳,還有負責會計記帳、填寫支票到期、報稅以及操作電腦」,你確定公司成立以前是他們去銀行、操作電腦跟記帳的嗎?)林文財的媳婦是在公司成立後才開始操作電腦跟記帳,因為在儷雅服飾店結束前半年就已經在我們隔壁成立鼎盛興公司;(問:公司還沒成立以前怎麼會有操作電腦?你在哪裡看到操作電腦的?)應該是製作筆錄時,記錄錯誤;(問:為什麼你會在檢察事務官那邊表示都是他們在處理這些事情的?是你在檢察事務官處講的與事實不符嗎?)我在檢察事務官那邊講的意思不是這樣,我也不知道怎麼會記錄成這樣,但並不是表示我在那裡講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問:所以在檢察事務官那邊做的筆錄是與事實不符嗎?)筆錄內容有些是對的,但是有些事情是與事實有些出入的等語(本院卷5第169頁),證人廖志同前後所述,顯有相互未能一致之不合理之處,故其證言關於被告黃敏芬、林嘉卿負責到銀行存、提款乙情,自難作為不利於被告黃敏芬、林嘉卿之認定。
證人黃凰玉於檢察事務官處雖證述:去銀行存提款之事都是
林文財兒子、媳婦在處理;鼎盛興公司成立前及之後,是由林煌欽、林鴻銘及其二人之太太負責到銀行存款、提款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38號卷第8、12、13頁),惟於本院時證述:我忘記那時候為什麼會這樣講,可能是他們在鼎盛興公司成立之前我應該也有碰到過吧;在銀行都有碰過,因為我做生意的關係經常要到銀行去,所以我都有碰到過林煌欽、林鴻銘跟他們的太太(本院卷5第232頁),又稱:我9月10日早上在玉山銀行要匯款給林文財時,我看到林文財的第二個媳婦林嘉卿也在銀行裡提款,林嘉卿看起來很緊張的樣子,我不知道林嘉卿領誰的錢、哪個帳戶的錢,我只知道她也在銀行等語(本院卷5第230頁),是黃敏芬、林嘉卿到銀行究竟是否係為林文財辦理與投資相關之存、提款,證人黃凰玉並無法確定,故證人黃凰玉於檢察事務官處之證述,自難作為不利於被告黃敏芬、林嘉卿之認定。
證人游正德於檢察事務官處雖證述:林文財親開支票,其他
家人如兒媳只是幫忙點錢看數額是否正確;二個媳婦是接待、收款、打電腦、記帳,女兒偶而回來幫忙,就協助接待、看帳,女婿就在林淑貞旁看林淑貞做事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50號卷第14至15頁),惟查,證人游正德於本院證述:我沒有看過林文財叫他兩個媳婦黃敏芬跟林嘉卿有去銀行存錢、幫忙收投資人的投資款、點錢或幫忙交付利息錢,應該是偵查筆錄記載錯誤;林文財的兩個媳婦沒有收過我的投資款,之前的偵查筆錄是記載錯誤,因為我沒時間看那個筆錄等語(本院卷6第93頁、97頁背面),是證人游正德於檢察事務官處證述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有幫忙點錢等語,應非實在;又證人游正德於本院另證述:我只有看到被告林淑貞在那邊打電腦,可是我不知道電腦的內容;我看到林淑貞三、四天的話,就會看到陳諺緯出現一、兩天;林淑貞在打電腦時,陳諺緯跟在旁邊看她打電腦,有時候會站著看她打電腦,有時候會坐著看她打電腦,就像一般的夫妻一樣,跟在她旁邊看她做些甚麼事情;被告林淑貞沒有,被告陳諺緯也沒有跟我說過投資的事;在檢察事務官處稱林淑貞會協助接待跟看帳,看帳的話,我們交錢給林文財時,她在那邊走來走去也會看到;我說的的看帳是看過金錢的意思,看過我們拿過投資款給林文財等語(本院卷6第85、86頁背面、95頁),證人游正德既不知被告林淑貞使用電腦之內容,而所稱之「看帳」僅係指有看見林文財收受金錢,自難憑此而認被告林淑貞、陳諺緯有參與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證人陳銀漢於檢察事務官處雖證述:林淑貞、黃敏芬、林嘉
卿有的時候也有幫忙跑銀行;鼎盛興公司成立後,應該是林煌欽、林鴻銘、林淑貞負責到銀行存款或提款等語(101年度交查字第365號卷第10、13頁),惟於本院時稱:我有聽到林文財說「等一下把這些錢拿去存」,林文財講這句話的時候沒有指名,我也不知道他對誰講,因為過沒多久我就離開公司了,所以我不知道是誰負責在跑銀行的,我沒有看到;所以有關跑銀行這方面是是我自己想的,我沒有親眼看到,但是因為他們都很聽他爸爸的話,應該林文財的兒女會幫忙林文財跑銀行;我想林淑貞應該會幫她哥哥的忙,所以會去跑銀行;(問:你有親眼看到林淑貞跑銀行嗎?)我沒有在銀行遇到林淑貞過,因為我沒有每天跑銀行;我看到林淑貞都坐在電腦前操作電腦,但是我不知道她操作電腦的內容,我想應該是在記帳,這是我自己想的;(問:林淑貞、黃敏芬跟林嘉卿是否有幫忙跑銀行?)這個情形我沒有看過等語(本院卷6第161、162、166頁),足認證人陳銀漢證述被告林淑貞、黃敏芬、林嘉卿有幫忙跑銀行、被告林淑貞負責到銀行存款或提款等情,均係自行猜測之詞,並非有親自見聞,自不得作為不利於被告林淑貞、黃敏芬、林嘉卿之認定。
綜合比對前揭證人之證述,或稱並未見被告林淑貞、陳諺緯
在鼎盛興公司工作,或稱被告林淑貞會在公司打電腦,但內容為何並不知悉;或稱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有在鼎盛興公司幫忙,然幫忙之內容為何並不清楚,並不知是否與投資有關,有見過被告黃敏芬、林嘉卿至銀行,但不知係辦投資之事或鼎盛興公司之事,而部分證人之證述雖不利於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陳諺緯,然其內容或前後不一,或係傳聞證據,已如上述,本案之現存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陳諺緯有前述犯罪事實,本件公訴所據之事證自有未足,揆以前揭說明意旨,應為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陳諺緯無罪之諭知,以昭公允。
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於林文財經醫師檢查診斷為罹患肺癌後,林文財、被告林煌欽、林鴻銘為繼續對外吸收存款,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對前來探視之投資人謊稱林文財僅患肺炎,因全程在旁照顧而得知診斷結果之被告賴彩美、張阿淑,亦均三緘其口,共同對外隱瞞林文財之病情;此後已知鼎盛興公司及鼎鴻公司出現財務危機之林文財、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及張阿淑,復於99年6至8月間,以鼎盛興、鼎鴻公司需要大筆資金為由,鼓吹民眾繼續投資,使前往探病或到公司詢問病情之投資人誤認林文財身體無恙,而繼續交付款項予林文財,因認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除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外,同時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等語。
二、按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方法,以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法行為,究竟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抑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或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端視其吸收資金取得之款項,是否自始即基於不法原因為衡。第以銀行法上開規定,其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條文既未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祇須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本法第29條之1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即足以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茍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以與投資人所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即與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或修正前常業詐欺罪之範疇,且兩罪在性質上互不相容,要無同時成立犯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41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此部分行為經本院認定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已如上述,參諸前揭判決要旨,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與詐欺取財罪,二罪在性質上互不相容,要無同時成立犯罪之餘地,故公訴人認被告賴彩美、張阿淑、林煌欽、林鴻銘此部分行為應同時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自屬無據,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判決有罪之詐欺取財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李 岳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家妮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各人分工、期間)┌──┬───┬────────────────┬──────┐│編號│姓名 │分工行為 │參與期間 │├──┼───┼────────────────┼──────┤│1 │林文財│1.向投資人說明投資方式、條件。 │85年起至99年││ │ │2.鼓吹、招攬他人投資。 │5月31日 ││ │ │3.清點、收受投資人交付之投資款。│ ││ │ │4.指揮其他共犯。 │ │├──┼───┼────────────────┼──────┤│2 │賴彩美│1.於每日上午撥打電話至鼎盛興公司│85年起至99年││ │ │ 給林文財,製造多人借款之假象。│5月31日 ││ │ │2.向投資人說明投資方式、條件。 │ ││ │ │3.鼓吹、招攬他人投資。 │ ││ │ │4.清點、收受投資人交付之投資款。│ │├──┼───┼────────────────┼──────┤│3 │張阿淑│1.鼓吹、招攬他人投資。 │85年起至99年││ │ │2.清點、轉交投資人交付之投資款與│5月31日 ││ │ │ 林文財。 │ ││ │ │3.清點要給付與投資人之利息。 │ │├──┼───┼────────────────┼──────┤│4 │林煌欽│1.擔任鼎盛興公司登記負責人。 │95年11月22日││ │ │2.依林文財之吩咐,將投資人所給付│起至99年5月 ││ │ │ 之投資款拿往銀行存入。 │31日 ││ │ │3.依林文財之吩咐,前往銀行提領要│ ││ │ │ 給付投資人之利息。 │ ││ │ │4.收受投資人交付之投資款。 │ ││ │ │5.招攬他人投資。 │ │├──┼───┼────────────────┼──────┤│5 │林鴻銘│1.擔任鼎鴻公司登記負責人。 │97年5月起至 ││ │ │2.依林文財之吩咐,將投資人所給付│99年5月31日 ││ │ │ 之投資款拿往銀行存入。 │ ││ │ │3.依林文財之吩咐,前往銀行提領要│ ││ │ │ 給付投資人之利息。 │ ││ │ │4.招攬他人投資。 │ │└──┴───┴────────────────┴──────┘附表二:(總金額:1,149,855,000元)┌──┬────┬────────┬──────────────┐│編號│被害人 │金額 │證據 ││ │ │ │ │├──┼────┼────────┼──────────────┤│1 │許金禾 │2,000,000元 │證人許金禾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98年9月7日) │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125至126 ││ │ │ │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7日、金額 ││ │ │ │2,000,000元、支票號碼AW06371││ │ │ │44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之支票影本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21 ││ │ │ │頁) │├──┼────┼────────┼──────────────┤│2 │黃美麗 │55,500,000元(起│證人黃美麗本院中之證述(本院││ │ │訴書認定之投資金│卷3第23、25頁(已具結)) ││ │ │額為58,233,666元│ ││ │ │,此係包含99年6 │發票日期99年9月11日、金額 ││ │ │月1日後遭詐欺投 │4,6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入之2,500,000元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又證人黃美麗於│支票影本 ││ │ │本院證述時稱:我│ ││ │ │是陸陸續續拿錢投│發票日期99年9月13日、金額 ││ │ │資,裡面也有包括│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號││ │ │本金和利息一起下│、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去計算等語(本院│票影本 ││ │ │卷3第25頁),足 │ ││ │ │見其對投資之確切│發票日期99年9月15日、金額 ││ │ │金額亦不明確,故│6,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此部分本院以證人│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黃美麗所提出之支│支票影本 ││ │ │票作為認定依據)│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5日、金額 ││ │ │ │9,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8日、金額 ││ │ │ │4,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4日、金額 ││ │ │ │4,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30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支票影本上日期難以││ │ │ │辨識)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0日、金額 ││ │ │ │5,7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2日、金額 ││ │ │ │1,2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6日、金額 ││ │ │ │5,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3日、金額 ││ │ │ │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號││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3日、金額 ││ │ │ │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號││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5日、金額 ││ │ │ │7,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24 ││ │ │ │至27頁) │├──┼────┼────────┼──────────────┤│3 │林秀娥 │3,000,000元 │證人林秀娥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95年5月100萬 │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19頁(已 ││ │ │/96年9月100萬/98│具結))、本院中之證述(本院││ │ │年11月100萬) │卷3第33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2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28頁) │├──┼────┼────────┼──────────────┤│4 │郭春龍 │12,000,000元 │發票日期99年9月30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8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7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7月7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29 ││ │ │ │至30頁) ││ │ │ │ ││ │ │ │黃美麗於本院證述(本院卷3第 ││ │ │ │23頁(已具結)) │├──┼────┼────────┼──────────────┤│5 │邱英俊 │共14,500,000元 │證人邱英俊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未領回金額: │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19頁(已 ││ │ │11,000,000元 │具結))、本院之證述(本院卷││ │ │已領回金額: │3第86頁至88頁(已具結) ││ │ │350萬元 │ ││ │ │(起訴書認定之投│發票日期99年10月5日、金額 ││ │ │資金額為 │3,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11,000,000元,未│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計算已領回之350 │支票影本 ││ │ │萬元) │ ││ │ │ │發票日期99年9日17日、金額 ││ │ │ │5,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元、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9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號、付款人玉山銀行支票影本各││ │ │ │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31 ││ │ │ │頁) │├──┼────┼────────┼──────────────┤│6 │林秋郁 │38,600,000元 │證人林秋郁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起訴書認定之投│述之證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48││ │ │資金額為42,902,0│號卷第34頁(已具結))、本院││ │ │00元,未扣除99年│之證述(本院卷3第105頁(已具││ │ │6月1日後投入金額│結)) ││ │ │為4,000,000元及 │ ││ │ │未領得之利息票為│發票日期99年9月20日、金額 ││ │ │30萬2千元) │3,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5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30日、金額 ││ │ │ │4,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30日、金額 ││ │ │ │1,1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月7日、金額 ││ │ │ │6,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0日、金額 ││ │ │ │14,500,000、支票號碼AA408804││ │ │ │1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5日、金額 ││ │ │ │12,000,000、支票號碼AA408802││ │ │ │8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32 ││ │ │ │至34頁) │├──┼────┼────────┼──────────────┤│7 │林俊良 │17,000,000元 │證人林俊良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 │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19頁(已 ││ │ │ │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9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0日、金額 ││ │ │ │4,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3日、金額 ││ │ │ │10,500,000、支票號碼AW065575││ │ │ │8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35 ││ │ │ │頁) │├──┼────┼────────┼──────────────┤│8 │何旺國 │2,500,000元 │證人何旺國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99年3月16日投 │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19頁(已 ││ │ │資) │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6日、金額 ││ │ │ │2,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1070號卷1第36頁) ││ │ │ │ ││ │ │ │未領得之利息支票影本3張共15 ││ │ │ │萬元(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4 ││ │ │ │第59頁) │├──┼────┼────────┼──────────────┤│9 │游堓祈 │2,500,000元 │證人游堓祈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98年11月投資)│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20頁(已 ││ │ │(起訴書認定之投│具結)) ││ │ │資金額為2,650,00│ ││ │ │0元,未扣除未領 │發票日期99年12月18日、金額 ││ │ │得之利息共15萬元│2,500,000、支票號碼FN0000000││ │ │) │號、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之支票││ │ │ │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 ││ │ │ │卷1第37頁) ││ │ │ │ ││ │ │ │未領得之利息支票影本3張共15 ││ │ │ │萬元(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 ││ │ │ │第37頁) │├──┼────┼────────┼──────────────┤│10 │張金峯 │24,000,000元 │證人張金峯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 │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31頁(已 ││ │ │ │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0日、金額 ││ │ │ │2,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8日、金額 ││ │ │ │10,500,000、支票號碼AW064685││ │ │ │9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5日、金額 ││ │ │ │11,000,000、支票號碼AW046855││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38 ││ │ │ │頁) │├──┼────┼────────┼──────────────┤│11 │謝清興 │4,700,000元 │證人謝清興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97年1月200萬 │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31頁(已 ││ │ │/97年5月200萬/98│具結))、本院之證述(本院卷││ │ │年70萬) │3第181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9日、金額 ││ │ │ │4,7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1070號卷1第39頁) │├──┼────┼────────┼──────────────┤│12 │張明通 │共9,000,000元 │證人張明通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未領回金額: │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31頁(已 ││ │ │8,000,000元 │具結))、本院之證述(本院卷││ │ │(92年5月30日100│3第187頁、190頁背面(已具結 ││ │ │萬、92年12月1日 │)) ││ │ │100萬、95年3月50│ ││ │ │萬、95年11月7日 │發票日期99年10月10日、金額 ││ │ │100萬、96年120萬│2,2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97年4月28日50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萬、97年7月30日 │支票影本 ││ │ │50萬、98年3月23 │ ││ │ │日100萬、98年8月│發票日期99年9月28日、金額 ││ │ │31日60萬、99年3 │5,800,000、支票號碼AW063903 ││ │ │月9日70萬)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已領回金額: │支票影本各1張 ││ │ │1,000,000元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40 ││ │ │(起訴書認定之投│頁) ││ │ │資金額為 │ ││ │ │8,000,000元,未 │ ││ │ │將以領回之 │ ││ │ │1,000,000元算入 │ ││ │ │) │ │├──┼────┼────────┼──────────────┤│13 │陳振益 │9,000,000元 │證人陳振益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94年200萬、95 │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31頁(已 ││ │ │年100萬、96年200│具結)) ││ │ │萬、97年200萬、 │ ││ │ │98年200萬) │發票日期99年10月10日、金額 ││ │ │ │4,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30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41 ││ │ │ │頁) │├──┼────┼────────┼──────────────┤│14 │陳功烈 │40,000,000元 │證人陳功烈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 │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40頁(已 ││ │ │ │具結))本院中之證述(本院卷││ │ │ │3第209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5日、金額 ││ │ │ │10,500,000、支票號碼AA409229││ │ │ │1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日、金額 ││ │ │ │6,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0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7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0日、金額 ││ │ │ │12,500,000、支票號碼AA409411││ │ │ │7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7日、金額 ││ │ │ │4,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號之支票影本││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5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42 ││ │ │ │至44頁) │├──┼────┼────────┼──────────────┤│15 │黃志彬 │共13,200,000元 │證人黃志彬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未領回金額: │述(101年度交查字290號卷第23││ │ │12,200,000元 │頁(已具結))、本院中之證述││ │ │領回金額: │(本院卷3第197頁(已具結))││ │ │1,000,000元 │ ││ │ │(起訴書認定之投│發票日期99年12月23日、金額 ││ │ │資金額為 │12,200,000、支票號碼FN060262││ │ │12,200,000元,未│4號、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之支 ││ │ │將以領回之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1,000,000元算入 │號卷1第45頁) ││ │ │) │ │├──┼────┼────────┼──────────────┤│16 │童茂雄 │15,700,000元 │證人童茂雄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起訴書認定之投│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48頁(已 ││ │ │資金額為 │具結))、本院中之證述(本院││ │ │17,200,000元,未│卷4第15頁背面、第19頁(已具 ││ │ │扣除99年6月1日後│結)) ││ │ │投入之1,450,000 │ ││ │ │元及未領得之利息│發票日期99年9月18日、金額 ││ │ │5萬元) │1,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2日、金額 ││ │ │ │3,7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6日、金額 ││ │ │ │2,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2日、金額 ││ │ │ │45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號││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0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4日、金額 ││ │ │ │2,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0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46 ││ │ │ │至47頁) │├──┼────┼────────┼──────────────┤│17 │楊政信 │32,200,000元 │證人楊政信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起訴書認定之投│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48頁(已 ││ │ │資金額為 │具結))、本院中之證述(本院││ │ │32,700,000元,未│卷4第26至28頁(已具結)) ││ │ │扣除99年6月1日後│ ││ │ │投入金額為 │發票日期99年10月5日、金額 ││ │ │500,000元(遭詐 │6,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欺之金額實際為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700,000元,惟林 │支票影本 ││ │ │鴻銘已返回 │ ││ │ │200,000元)】 │發票日期99年10月7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5日、金額 ││ │ │ │10,000,000、支票號碼AW063579││ │ │ │6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6日、金額 ││ │ │ │3,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25日、金額 ││ │ │ │10,000,000、支票號碼AW063579││ │ │ │9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10.30、金額 ││ │ │ │2,2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48 ││ │ │ │頁) │├──┼────┼────────┼──────────────┤│18 │張小秋 │2,500,000元 │證人張小秋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 │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48頁(已 ││ │ │ │具結))本院中之證述(本院卷││ │ │ │4第79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9日、金額 ││ │ │ │2,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1070號卷1第49頁) │├──┼────┼────────┼──────────────┤│19 │林阿鴦 │9,000,000 元 │證人林阿鴦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 │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48頁(已 ││ │ │ │具結))、本院中之證述(本院││ │ │ │卷4第90至91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5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6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0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金額 ││ │ │ │2,000,000、付款人台灣中小企 ││ │ │ │業銀行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50 ││ │ │ │頁) ││ │ │ │(該張支票日期無法辨識) │├──┼────┼────────┼──────────────┤│20 │游寶蓮 │23,000,000元 │證人游寶蓮本院中之證述(本院││ │ │(起訴書認定之投│卷4第106、113、115至117頁( ││ │ │資金額為 │已具結)) ││ │ │32,000,000元,未│ ││ │ │扣除99年6月1日後│發票日期99年12月13日、金額 ││ │ │投入金額為9,000,│5,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000元)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7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5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日、金額 ││ │ │ │4,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8月20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9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0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5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8月17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0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8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51 ││ │ │ │至52頁) │├──┼────┼────────┼──────────────┤│21 │江玉玲 │5,500,000元 │證人江玉玲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 │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59頁(已 ││ │ │ │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0日、金額 ││ │ │ │8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號││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8日、金額 ││ │ │ │2,7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1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53 ││ │ │ │頁) │├──┼────┼────────┼──────────────┤│22 │許素梅 │5,000,000元 │證人許素梅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 │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59頁(已 ││ │ │ │具結))本院中之證述(本院卷││ │ │ │4第156頁背面、158頁背面至159││ │ │ │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4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1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號、付款人玉山銀行支票影本各││ │ │ │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54 ││ │ │ │頁) │├──┼────┼────────┼──────────────┤│23 │翁燕玉 │共9,500,000 元 │證人翁燕玉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未領回金額: │度他字第1007號卷3第59頁(已 ││ │ │7,500,000 元 │具結))、本院中之證述(本院││ │ │已領回金額 │卷4第167至169頁(已具結)) ││ │ │2百萬元 │ ││ │ │(起訴書認定之投│發票日期99年12月12日、金額 ││ │ │資金額為 │2,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7,500,000元,未 │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計算已領回之200 │ ││ │ │萬元) │發票日期99年12月25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9月21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55 ││ │ │ │頁) │├──┼────┼────────┼──────────────┤│24 │盧林月美│共22,000,000元 │盧林月美本院中之證述(本院卷││ │ │未領回金額: │4第173頁、176頁背面至177頁、││ │ │11,000,000元 │第179頁至180頁(已具結)) ││ │ │(97年10月1日600│ ││ │ │萬、97年10月13日│發票日期99年12月30日、金額 ││ │ │500萬、97年10月 │500,000、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 ││ │ │30日400萬、97年 │票影本 ││ │ │12月5日250萬、98│ ││ │ │年9月14日300萬、│發票日期100年9月17日、金額 ││ │ │、98年9月14日至 │4,000,000、付款人玉山銀行之 ││ │ │99年4月6日間 │支票影本 ││ │ │100萬、99年4月6 │ ││ │ │日50萬) │發票日期99年9月16日、金額 ││ │ │已領回金額: │1,000,000、付款人台灣中小企 ││ │ │11,000,000元 │業銀行之支票影本 ││ │ │(起訴書認定之投│★(以上三張支票號碼模糊不清││ │ │資金額為 │ 或是影本中未看到支票號碼)││ │ │12,000,000元,未│ ││ │ │計算已領回之1100│發票日期99年12月5日、金額 ││ │ │萬元及未扣除99年│6,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6月1日後投入金額│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100萬元) │各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 │ │ │第56頁) ││ │ │ │ ││ │ │ │投資金額明細表(99年度他字第││ │ │ │1007號卷4第114頁背面) │├──┼────┼────────┼──────────────┤│25 │黃家盈 │3,000,000元(已 │證人黃家盈於調查站中之證述(││ │ │領回)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4第15頁 ││ │ │(起訴書認定之投│) ││ │ │資金額為 │ ││ │ │500,000元,未計 │ ││ │ │算已領回之300萬 │ ││ │ │元及未扣除99年6 │ ││ │ │月1日後投入金額 │ ││ │ │50萬元) │ │├──┼────┼────────┼──────────────┤│26 │黃周腰 │500,000元 │證人黃周腰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起訴書認定之投│述(101年度交查字第292號卷第││ │ │資金額為 │9至10頁(已具結)) ││ │ │1,700,000元,未 │ ││ │ │扣除99年6月1日後│發票日期99年9月16日、金額 ││ │ │投入金額為 │1,7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1,200,000元)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1070號卷1第57頁) │├──┼────┼────────┼──────────────┤│27 │羅秋英 │500,000元 │證人羅秋英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9年3月50投資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293號卷第││ │ │) │9至10頁(已具結))、本院中 ││ │ │(起訴書認定之投│之證述(本院卷4第247、249至 ││ │ │資金額為 │251頁(已具結)) ││ │ │1,000,000元,未 │ ││ │ │扣除99年6月1日後│發票日期99年9月16日、金額 ││ │ │投入金額為 │1,000,000元、支票號碼AW06469││ │ │500,000元) │64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之支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1070號卷1第57頁) │├──┼────┼────────┼──────────────┤│28 │江碧華 │5,400,000元 │證人江碧華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7年1月160萬、│述(101年度交查字第295號卷第││ │ │97年5、6月140萬 │10至11頁(已具結))、本院中││ │ │,99年3、4月50萬│之證述(本院卷4第230頁背面、││ │ │、99年7月20萬) │241頁背面至242頁(已具結))││ │ │(起訴書認定之投│ ││ │ │資金額為 │發票日期100年8月26日、金額 ││ │ │5,600,000元,未 │3,1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扣除99年6月1日後│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投入金額為 │支票影本 ││ │ │200,000元)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5日、金額 ││ │ │ │2,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58 ││ │ │ │頁) │├──┼────┼────────┼──────────────┤│29 │江林來好│13,000,000元 │證人江林來好於檢察事務官前之││ │ │(99年2月26日800│證述(101年度交查字第294號卷││ │ │萬、99年3月4日 │第9至10頁(已具結)) ││ │ │200萬、99年3月29│ ││ │ │日50萬、99年4月2│發票日期99年12月29日、金額 ││ │ │日250萬) │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號││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6日、金額 ││ │ │ │8,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4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日、金額 ││ │ │ │2,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59 ││ │ │ │頁) │├──┼────┼────────┼──────────────┤│30 │吳麗雪 │12,500,000元 │證人吳麗雪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8年3月10至98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296號卷第││ │ │年12月30日投資 │10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9日、金額 ││ │ │ │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號││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9日、金額 ││ │ │ │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號││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9月14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9月10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A554434 ││ │ │ │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8日、金額 ││ │ │ │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號││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6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0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號、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60 ││ │ │ │頁) │├──┼────┼────────┼──────────────┤│31 │林美華 │1,800,000元 │證人林美華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9年1月100萬、│述(101年度交查字第297號卷第││ │ │99年3月50萬、99 │9至10頁(已具結))、本院中 ││ │ │年5月30萬、99年7│之證述(本院卷5第27至30頁( ││ │ │月20萬) │已具結)) ││ │ │(起訴書認定之投│ ││ │ │資金額為 │發票日期99年9月25日、金額 ││ │ │2,000,000元,未 │1,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扣除99年6月1日後│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投入金額200,000 │支票影本 ││ │ │元)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9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61 ││ │ │ │頁) │├──┼────┼────────┼──────────────┤│32 │黃邱美栆│14,000,000元 │證人黃邱美栆於檢察事務官前之││ │ │ │證述(101年度交查字第298號卷││ │ │ │第7、9至10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0日、金額 ││ │ │ │6,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30日、金額 ││ │ │ │8,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62 ││ │ │ │頁) │├──┼────┼────────┼──────────────┤│33 │張雪屘 │3,500,000元 │證人張雪屘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88年130萬、92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299號卷第││ │ │年60萬、95年60萬│10頁(已具結))、本院中之證││ │ │、96年100萬) │述(本院卷5第34、40頁(已具 ││ │ │ │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4日、金額 ││ │ │ │3,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 │號卷1第63頁) │├──┼────┼────────┼──────────────┤│34 │盧娟慧 │1,100,000元 │證人盧娟慧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00號卷第││ │ │ │9至11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1日、金額 ││ │ │ │1,100,000、支票號碼FN0000000││ │ │ │、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之支票影││ │ │ │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 │ │ │第63頁) │├──┼────┼────────┼──────────────┤│35 │張秋蘭 │24,700,000元 │證人張秋蘭於偵查中之證述(99││ │ │(起訴書認定之投│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135頁(││ │ │資金額為25,700,0│已具結))、本院中證述(本院││ │ │00元,未扣除99年│卷5第44頁、52頁背面至54頁( ││ │ │6月1日後投入金額│已具結)) ││ │ │1,000,000元)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4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5日、金額 ││ │ │ │20,000,000、支票號碼AW063574││ │ │ │8、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2月28日、金額 ││ │ │ │2,7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64 ││ │ │ │頁) │├──┼────┼────────┼──────────────┤│36 │盧黃金貌│28,300,000元 │證人盧黃金貌於檢察事務官前之││ │ │(93年3月5日200 │證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01號卷││ │ │萬元、94年500萬 │第9至11頁(已具結)) ││ │ │元、94年200萬元 │ ││ │ │、95年200萬元、 │發票日期99年9月13日、金額 ││ │ │96年100萬元、96 │6,3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年200萬元、96年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300萬元、97年250│票影本 ││ │ │萬元、97年50萬元│ ││ │ │、98年200萬元、 │發票日期99年12月6日、金額 ││ │ │98年50萬元、98年│10,000,000、支票號碼FN061122││ │ │530萬元、99年50 │7、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之支票 ││ │ │萬元) │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7日、金額 ││ │ │ │12,000,000、支票號碼FN061124││ │ │ │0、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之支票 ││ │ │ │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65 ││ │ │ │頁) │├──┼────┼────────┼──────────────┤│37 │黃巧雲 │1,000,000元 │證人黃巧雲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8年投資100萬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02號卷第││ │ │元) │7、9至10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0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 ││ │ │ │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 │66頁) │├──┼────┼────────┼──────────────┤│38 │張正路 │9,000,000元 │證人張正路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8年2月23日至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02號卷第││ │ │98年8月13日投資 │11頁(已具結)) ││ │ │900萬元) │ ││ │ │(起訴書認定之投│發票日期100年8月12日、金額 ││ │ │資金額為12,480,0│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00元,未扣除99年│、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6月1日後投入金額│票影本 ││ │ │2,500,000元及未 │ ││ │ │領得之利息票98萬│發票日期99年9月13日、金額 ││ │ │元) │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 │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5日、金額 ││ │ │ │4,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0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0日、金額 ││ │ │ │3,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 │ │ │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67 ││ │ │ │、72、75頁) │├──┼────┼────────┼──────────────┤│39 │林正興 │3,500,000元 │證人林正興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起訴書認定之投│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04號卷第││ │ │資金額為3,570,0 │9頁(已具結))、本院中之證 ││ │ │00元,未扣除未領│述(本院卷5第88、89頁背面、 ││ │ │得之利息票7萬元 │93頁背面(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0日、金額 ││ │ │ │1,500,000、付款人台灣中小企 ││ │ │ │業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5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78 ││ │ │ │頁) │├──┼────┼────────┼──────────────┤│40 │劉淑靜 │600,000元 │證人劉淑靜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9年4月25日50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05號卷第││ │ │萬、99年5月25日 │7至8頁(已具結)) ││ │ │10萬元) │ ││ │ │(起訴書認定之投│發票日期99年9月27日、金額 ││ │ │資金額為1,500,0 │2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00元,未扣除99年│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6月1日後投入金額│影本 ││ │ │900,000元)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6日、金額 ││ │ │ │1,3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80 ││ │ │ │頁) │├──┼────┼────────┼──────────────┤│41 │簡淑真 │800,000元 │證人簡淑真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6年8月16日20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06號卷第││ │ │萬、97年3月16日 │14至15頁(已具結)) ││ │ │10萬、97年8月16 │ ││ │ │日5萬、98年3月16│發票日期99年9月16日、金額 ││ │ │日5萬、98年7月14│8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日30萬、98年11月│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 │ │16日5萬、99年3月│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16日5萬)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81 ││ │ │ │頁) │├──┼────┼────────┼──────────────┤│42 │張玉坪 │3,950,000元 │發票日期100年6月18日、金額 ││ │ │(起訴書認定之投│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資金額為4,129,0 │3,45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00元,未扣除未領│、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得之利息票179,00│票影本各1張(99年度他字第 ││ │ │0元) │1070號卷1第82頁) │├──┼────┼────────┼──────────────┤│43 │李月美 │12,200,000元 │證人李月美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08號卷第││ │ │ │10至11頁(已具結))、本院中││ │ │ │之證述(本院卷5第97頁背面至 ││ │ │ │99、102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0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0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3日、金額 ││ │ │ │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2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4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8日、金額 ││ │ │ │1,2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2日、金額 ││ │ │ │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1 ││ │ │ │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83 ││ │ │ │至85頁) │├──┼────┼────────┼──────────────┤│44 │黃美鳳 │7,800,000元 │證人黃美鳳於偵查中之證述(99││ │ │(起訴書認定之投│年度他字1007號卷1第136頁(已││ │ │資金額為7,956,0 │具結)) ││ │ │00元,未扣除未領│ ││ │ │得之利息票156,00│發票日期99年12月15日、金額 ││ │ │0元) │5,8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6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 │ │ │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86 ││ │ │ │頁) │├──┼────┼────────┼──────────────┤│45 │游添富 │8,000,000元 │證人游添富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8年1月6日150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09號卷第││ │ │萬、98年3月16日 │10至11頁(已具結))、本院中││ │ │100萬、98年4月30│之證述(本院卷5第106頁背面(││ │ │日50萬、98年10月│已具結)) ││ │ │15日100萬、98年 │ ││ │ │12月29日100萬、 │發票日期99年9月16日、金額 ││ │ │99年3月1日200萬 │3,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99年5月30日50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 │ │萬、99年5月31日 │分行之支票影本 ││ │ │50萬) │ ││ │ │(起訴書認定之投│發票日期99年10月6日、金額 ││ │ │資金額為9,060,0 │3,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00元,未扣除99年│、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 │ │6月1日後投入金額│分行之支票影本 ││ │ │1,000,000元及未 │ ││ │ │領得之利息票6萬 │發票日期99年10月1日、金額 ││ │ │元) │3,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 │ │ │分行 ││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09號卷第 ││ │ │ │20頁) │├──┼────┼────────┼──────────────┤│46 │簡林淑珠│26,800,000元 │證人簡林淑珠於檢察事務官前之││ │ │(97年500萬、98 │證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10號卷││ │ │年650萬、98年630│第10至11頁(已具結)) ││ │ │萬、99年930萬) │ ││ │ │(起訴書認定之投│發票日期99年9月23日、金額 ││ │ │資金額為27,100,0│9,3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00元,未扣除99年│、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6月1日後投入金額│票影本 ││ │ │300,000元)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5日、金額 ││ │ │ │6,3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8日、金額 ││ │ │ │6,500,000、支票號碼AW064 ││ │ │ │6815、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88 ││ │ │ │至89頁) │├──┼────┼────────┼──────────────┤│47 │江金子 │15,350,000元 │證人江金子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起訴書認定之投│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11號卷第││ │ │資金額為17,050,0│13頁(已具結)) ││ │ │00元,未扣除99年│ ││ │ │6月1日後投入金額│發票日期100年8月7日、金額 ││ │ │1,700,000元) │2,500,000、支票號碼FN0000000││ │ │ │、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之支票影││ │ │ │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0日、金額 ││ │ │ │6,000,000、支票號碼FN060 ││ │ │ │2675、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日、金額 ││ │ │ │5,500,000、支票號碼FN0000000││ │ │ │、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之支票影││ │ │ │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6日、金額 ││ │ │ │3,05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90 ││ │ │ │頁) │├──┼────┼────────┼──────────────┤│48 │張玉芬 │6,800,000元 │證人張玉芬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12號卷第││ │ │(95年到98年投 │13頁(已具結))、本院中之證││ │ │資680萬) │述(本院卷5第143頁背面、152 ││ │ │ │頁背面至153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9月18日、金額 ││ │ │ │4,300,000、支票號碼AW066 ││ │ │ │6091、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羅東分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6日、金額 ││ │ │ │2,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1、付款人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 ││ │ │ │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91 ││ │ │ │頁) │├──┼────┼────────┼──────────────┤│49 │黃書亭 │585,000元 │證人黃書亭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9年投資)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13號卷第││ │ │ │9至10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6日、金額 ││ │ │ │585,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 │ │ │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91 ││ │ │ │頁) │├──┼────┼────────┼──────────────┤│50 │林錫鏗 │18,000,000元 │證人林錫鏗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14號卷第││ │ │ │9至10頁(已具結))、本院中 ││ │ │ │之證述(本院卷5第159頁(已具││ │ │ │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5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0日、金額 ││ │ │ │2,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5日、金額 ││ │ │ │3,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30日、金額 ││ │ │ │4,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3日、金額 ││ │ │ │1,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9日、金額 ││ │ │ │1,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92 ││ │ │ │至94頁) │├──┼────┼────────┼──────────────┤│51 │王瑞昌 │5,200,000元 │證人王瑞昌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7年12月5日100│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16號卷第││ │ │萬、98年1月5日 │9至10頁(已具結)) ││ │ │100萬、98年11月 │ ││ │ │30日200萬、99年3│發票日期99年9月10日、金額 ││ │ │月19日120萬)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起訴書認定之投│、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資金額為7,240,0 │票影本 ││ │ │00元,未扣除99年│ ││ │ │6月1日後投入金額│發票日期99年10月5日、金額 ││ │ │2,000,000元及未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領得之利息票4萬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元)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0日、金額 ││ │ │ │3,2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96 ││ │ │ │頁) │├──┼────┼────────┼──────────────┤│52 │廖志同 │10,000,000元 │證人廖志同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2年5月25日70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18號卷第││ │ │萬、94年5月23日 │10至11頁(已具結))、本院中││ │ │80萬、94年5月24 │之證述(本院卷5第164、168頁 ││ │ │日100萬、94年5月│(已具結)) ││ │ │25日100萬、95年4│ ││ │ │月25日120萬、96 │發票日期99年12月25日、金額 ││ │ │年2月28日80萬、 │10,000,000、支票號碼AA408805││ │ │96年4月25日30萬 │4、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97年4月28日70 │1張 ││ │ │萬、97年7月29日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98 ││ │ │50萬、97年8月29 │頁) ││ │ │日50萬、97年10月│ ││ │ │29日200萬、97年 │ ││ │ │11月29日50萬) │ │├──┼────┼────────┼──────────────┤│53 │陳美花 │3,000,000元 │證人陳美花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6年3月14日200│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18號卷第││ │ │萬、97年5月14日 │21頁(已具結))、本院中之證││ │ │100萬) │述(本院卷5第208至209頁(已 ││ │ │ │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5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 │號卷1第99頁) │├──┼────┼────────┼──────────────┤│54 │黃錦川 │2,000,000元 │證人黃錦川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7年12月5日至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27號卷第││ │ │98年7月15日投資 │8至9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5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 │ │ │分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 │100頁) │├──┼────┼────────┼──────────────┤│55 │洪甘草 │2,000,000元 │證人洪甘草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9年1月150萬、│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20號卷第││ │ │99年5月50萬) │8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3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 │號卷1第101頁) │├──┼────┼────────┼──────────────┤│56 │游瑞香 │7,500,000元 │證人游瑞香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7年1月30日100│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23號卷第││ │ │萬、97年7月30日 │8至9頁(已具結)) ││ │ │150 萬、98年3月 │ ││ │ │28日300萬、98年6│發票日期99年9月30日、金額 ││ │ │月20 日50萬、98 │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年7月1日100萬、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99年5 月30日50萬│影本 ││ │ │) │ ││ │ │(起訴書認定之投│發票日期99年12月27日、金額 ││ │ │資金額為8,000,0 │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00元,未扣除99年│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6月1日後投入金額│影本 ││ │ │500,000元)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0日、金額 ││ │ │ │7,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 │102頁) │├──┼────┼────────┼──────────────┤│57 │王紀勳 │5,500,000元 │證人陳秀英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6年400萬、98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24號卷第││ │ │年150萬) │9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0日、金額 ││ │ │ │5,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 │號卷1第104頁) │├──┼────┼────────┼──────────────┤│58 │陳秀英 │1,500,000元 │證人陳秀英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6年100萬、98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24號卷第││ │ │年50萬) │9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7日、金額 ││ │ │ │1,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 │號卷1第103頁) │├──┼────┼────────┼──────────────┤│59 │張邱素卿│1,500,000元 │證人張邱素卿於檢察事務官前之││ │ │(98年150萬) │證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26號卷││ │ │(起訴書認定之投│第7、18頁(已具結)) ││ │ │資金額為1,560,0 │ ││ │ │00元,未扣除未領│證人張正路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得之利息票6萬元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26號卷第││ │ │) │10至11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8日、金額 ││ │ │ │1,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 ││ │ │ │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 │105頁) ││ │ │ │ ││ │ │ │未領得利息之支票: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8日、金額 ││ │ │ │3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 │付款人玉山銀行、發票日期99年││ │ │ │11月8日、金額30,000、支票號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山銀行 ││ │ │ │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一第 ││ │ │ │105頁 ) │├──┼────┼────────┼──────────────┤│60 │張君穗 │7,500,000元 │證人張君穗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7年3月200萬、│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28號卷第││ │ │97年8月350萬、98│20頁(已具結)) ││ │ │年8月200萬)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0日、金額 ││ │ │ │5,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 │106頁) ││ │ │ │ ││ │ │ │證人張君穗手寫投資清單(101 ││ │ │ │年度交查字第328號卷第31頁) │├──┼────┼────────┼──────────────┤│61 │石如娟 │10,600,000元 │證人石如娟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2年2月35萬、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22號卷第││ │ │94年4月30萬、92 │9至10頁(已具結))、於本院 ││ │ │年5月95萬、95年7│中之證述(本院卷5第213、215 ││ │ │月500萬、96年2月│至216頁(已具結)) ││ │ │100萬、96年12月 │ ││ │ │30萬、97年12月50│發票日期99年12月20日、金額 ││ │ │萬、99年1月220萬│8,4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起訴書認定之投│ ││ │ │資金額為11,850,0│發票日期99年10月9日、金額 ││ │ │00元,未扣除99年│3,45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6月1日後投入金額│、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1,250,000元) │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 │107頁) ││ │ │ │ ││ │ │ │勞保給付申請書、通知書、銀行││ │ │ │帳戶明細(99年度他字第1007號││ │ │ │卷5第267-1至268頁) │├──┼────┼────────┼──────────────┤│62 │黃素娟 │4,000,000元 │證人黃素娟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8年12月21日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21號卷第││ │ │200萬、98年12月 │10至11頁(已具結)) ││ │ │23日200萬)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1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3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 │ │ │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108頁) │├──┼────┼────────┼──────────────┤│63 │林春美 │600,000元 │證人林春美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8年12月7日20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25號卷第││ │ │萬、99年1月7日10│24頁(已具結)) ││ │ │萬、99年3月11日 │ ││ │ │30萬) │發票日期99年10月8日、金額 ││ │ │ │600,000、支票號碼AW 0000000 ││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1070號卷1第109頁) │├──┼────┼────────┼──────────────┤│64 │游檝 │30,900,000元 │證人游檝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31號卷第10││ │ │ │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3日、金額 ││ │ │ │2,9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5日、金額 ││ │ │ │10,000,000、支票號碼 ││ │ │ │AA0000000、付款人玉山銀行之 ││ │ │ │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25日、金額 ││ │ │ │1,1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5日、金額 ││ │ │ │8,8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5日、金額 ││ │ │ │8,1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 │ │ │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110││ │ │ │至111頁) │├──┼────┼────────┼──────────────┤│65 │許闕阿梅│6,000,000元 │證人許闕阿梅於檢察事務官前之││ │ │(98年1月500萬、│證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30號卷││ │ │98年6月100萬) │第27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4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9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 │112頁) │├──┼────┼────────┼──────────────┤│66 │王瑋琳 │1,200,000元 │證人王瑋琳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32號卷第││ │ │ │9頁(已具結)、本院中之證述 ││ │ │ │(本院卷5第224、226頁(已具 ││ │ │ │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1日、金額 ││ │ │ │1,2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 │號卷1第113頁) │├──┼────┼────────┼──────────────┤│67 │莊宏德 │6,100,000元 │證人莊宏德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起訴書所載受害│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33號卷第││ │ │金額為610萬元, │9至10頁(已具結)) ││ │ │投資金額明細表及│ ││ │ │支票總額亦均為 │發票日期99年9月23日、金額 ││ │ │610萬元,被害人 │1,000,000、支票號碼AW06274 ││ │ │莊宏德稱受害金額│65、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為730萬元,應係 │支票影本 ││ │ │與其妻游淑惠受害│ ││ │ │之120萬元相加後 │發票日期99年9月29日、金額 ││ │ │所得) │2,3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0日、金額 ││ │ │ │1,800,000、付款人台灣中小企 ││ │ │ │業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6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W064971 ││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 │114頁) │├──┼────┼────────┼──────────────┤│68 │游淑惠 │1,200,000元 │證人游淑惠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起訴書所載受害│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34號卷第││ │ │金額為120萬元, │9至10頁(已具結)) ││ │ │投資金額明細表及│ ││ │ │支票總額亦均為 │發票日期99年10月7日、金額 ││ │ │120萬元,被害人 │1,2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游淑惠稱受害金額│、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為700多萬元,應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係與其夫莊宏德受│號卷1第115頁) ││ │ │害之610萬元相加 │ ││ │ │後所得) │ │├──┼────┼────────┼──────────────┤│69 │林素娥 │3,000,000元 │證人林素娥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8年11月200萬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35號卷第││ │ │、99年1至2月100 │9頁(已具結)) ││ │ │萬)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6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9月6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W0 ││ │ │ │666078、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 │ │ │行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 │116頁) │├──┼────┼────────┼──────────────┤│70 │黃馨儀 │4,800,000元 │證人黃馨儀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36號卷第││ │ │ │9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9日、金額 ││ │ │ │4,8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 │號卷1第117頁) │├──┼────┼────────┼──────────────┤│71 │黃凰玉 │ 38,800,000元 │證人黃凰玉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起訴書認定之投│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38號卷第││ │ │資金額為42,600,0│10頁(已具結)、本院中之證述││ │ │00元,未扣除99年│(本院卷5第229頁背面至230頁 ││ │ │6月1日後投入金額│、235頁(已具結)) ││ │ │3,800,000元)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0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9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9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 │ │ │分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2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0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4日、金額 ││ │ │ │4,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5日、金額 ││ │ │ │6,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4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0日、金額 ││ │ │ │8,3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38號卷第 ││ │ │ │19至21頁) │├──┼────┼────────┼──────────────┤│72 │許宗賢 │54,000,000元 │證人許宗賢於調查站中之證述(││ │ │(起訴書認定之投│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4第20頁 ││ │ │資金額為58,000,0│) ││ │ │00元,未扣除99年│ ││ │ │6月1日後投入金額│發票日期99年9月30日、金額 ││ │ │4,000,000元)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7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5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8月30日、金額 ││ │ │ │15,000,000、支票號碼 ││ │ │ │AW0000000、付款人台灣中小企 ││ │ │ │業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1日、金額 ││ │ │ │8,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5日、金額 ││ │ │ │6,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0日、金額 ││ │ │ │4,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6日、金額 ││ │ │ │6,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日、金額 ││ │ │ │10,000,000、支票號碼 ││ │ │ │AW0000000、付款人台灣中小企 ││ │ │ │業銀行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 │123至125頁) ││ │ │ │ │├──┼────┼────────┼──────────────┤│73 │劉錦連 │1,000,000元 │發票日期100年8月17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9││ │ │ │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一第126頁 ││ │ │ │) │├──┼────┼────────┼──────────────┤│74 │林雪敏 │900,000元 │證人林雪敏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9年間投資90萬│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41號卷第││ │ │元) │9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月10日、金額 ││ │ │ │9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 │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 ││ │ │ │卷1第127頁) │├──┼────┼────────┼──────────────┤│75 │廖芳儀 │2,000,000元 │證人廖芳儀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6年3月2日20萬│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42號卷第││ │ │、96年6月2日15萬│14至15頁(已具結))、本院中││ │ │、96年8月2日10萬│之證述(本院卷6第13頁背面至 ││ │ │、96年11月2日17 │14頁(已具結)) ││ │ │萬、97年2月2日、│ ││ │ │97年3月11日、97 │發票日期99年10月2日、金額 ││ │ │年6月12日、97年 │1,4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10月2日、97年11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月2日58萬、98年6│票影本 ││ │ │月2日10萬、98年 │ ││ │ │10月2日10萬、98 │發票日期99年9月20日、金額 ││ │ │年1月20日20萬、 │6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98年8月20日10萬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99年1月20日10 │影本1張 ││ │ │萬、99年3月20日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20萬) │128頁) │├──┼────┼────────┼──────────────┤│76 │游素卿 │2,500,000元 │證人游素卿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43號卷第││ │ │ │9至10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9日、金額 ││ │ │ │1,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6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 │ │ │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129頁) ││ │ │ │ ││ │ │ │未兌現之利息票:發票日期99年││ │ │ │11月25日、金額100,000、支票 ││ │ │ │號碼AW0000000、付款人台灣中 ││ │ │ │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本、發票日││ │ │ │期99年10月25日、金額100,000 ││ │ │ │、支票號碼AW0000000、付款人 ││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本各││ │ │ │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一 ││ │ │ │第130頁) │├──┼────┼────────┼──────────────┤│77 │徐正勳 │5,000,000元 │證人徐正勳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起訴書認定之投│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44號卷第││ │ │資金額為8,300,00│9頁(已具結))、於本院之證 ││ │ │0元,未扣除99年6│述(本院卷6第18頁背面至20頁 ││ │ │月1日後投入金額 │(已具結)) ││ │ │3,000,000元及未 │ ││ │ │領得之利息票30萬│發票日期99年12月25日、金額 ││ │ │元) │5,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 │號卷1第131頁) ││ │ │ │ ││ │ │ │未兌現之利息票共30萬元,發票││ │ │ │日期99年11月25日、金額 ││ │ │ │1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 │影本、發票日期99年10月25日、││ │ │ │金額100,000、支票號碼AW06424││ │ │ │66、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發票日期99年9月25 ││ │ │ │日、金額100,000、支票號碼 ││ │ │ │AW0000000、付款人台灣中小企 ││ │ │ │業銀行之支票影本各1張(99年 ││ │ │ │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130至131 ││ │ │ │頁)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4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 │號卷1第131頁) ││ │ │ │ │├──┼────┼────────┼──────────────┤│78 │林璧慧 │5,000,000元 │證人林璧慧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起訴書認定之投│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45號卷第││ │ │資金額為5,200,0 │9頁(已具結)) ││ │ │00元,未扣除未領│ ││ │ │得之利息票20萬元│證人徐正勳於本院中之證述(本││ │ │) │院卷6第22至23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 │號卷1第132頁) ││ │ │ │ ││ │ │ │(未兌現之利息票共20萬元,發││ │ │ │票日期99年10月2日、金額 ││ │ │ │1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 │影本、發票日期99年11月2日、 ││ │ │ │金額100,000、支票號碼AW06424││ │ │ │76、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支票影本各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1070號卷1第132頁) │├──┼────┼────────┼──────────────┤│79 │陳志忠 │27,500,000元 │證人陳志忠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4年12月15日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46號卷第││ │ │250萬、95年11月 │8頁(已具結))、於本院中之 ││ │ │25日200萬、96年1│證述(本院卷6第29頁(已具結 ││ │ │月30日100萬、96 │)) ││ │ │年4月12日250萬、│ ││ │ │96年6月21日270萬│發票日期99年9月15日、金額 ││ │ │、96年11月13日 │10,250,000、支票號碼AW065589││ │ │280萬、97年1月25│3、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日200萬、97年11 │支票影本 ││ │ │月18日250萬、98 │ ││ │ │年12月30日200萬 │發票日期99年9月30日、金額 ││ │ │、99年2月10日350│2,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萬、99年4月15日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150萬、99年5月5 │票影本 ││ │ │日250萬、99年6月│ ││ │ │15日100萬、99年7│發票日期99年12月20日、金額 ││ │ │月15日150萬、99 │8,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年8月15日25萬)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起訴書認定之投│ ││ │ │資金額為30,610,0│發票日期99年12月5日、金額 ││ │ │00元,惟依卷內證│9,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據顯示,所有投資│、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 │ │之本金支票面額共│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3025萬元,未兌現│133至134頁) ││ │ │利息票共89萬元,│ ││ │ │99年6月1日後投入│未兌現之利息票共89萬元,發票││ │ │金額共275萬元, │日期99年10月20日、金額 ││ │ │故以3025萬元扣除│17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275萬元,99年5月│付款人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支票││ │ │31日前投資之金額│影本、發票日期99年10月5日、 ││ │ │共2750萬元) │金額190,000、支票號碼AA40946││ │ │ │88、付款人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 │ │ │支票影本、發票日期99年9月20 ││ │ │ │日、金額170,000、支票號碼AA4││ │ │ │094702、付款人玉山銀行羅東分││ │ │ │行之支票影本、發票日期99年 ││ │ │ │11月20日、金額170,000、支票 ││ │ │ │號碼AA0000000、付款人玉山銀 ││ │ │ │行羅東分行之支票影本、發票日││ │ │ │期99年11月5日、金額190,000、││ │ │ │支票號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山銀行羅東分行之支票影本各1 ││ │ │ │張 ││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46號卷第20││ │ │ │至21頁) │├──┼────┼────────┼──────────────┤│80 │吳旺生 │2,000,000元 │證人吳旺生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9年1月29日200│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47號卷第││ │ │萬) │8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9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 ││ │ │ │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 │135頁) ││ │ │ │ ││ │ │ │未兌現之利息共12萬元,發票日││ │ │ │期99年9月29日、金額40,000、 ││ │ │ │支票號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山銀行羅東分行、發票日期99年││ │ │ │10月29日、金額40,000、支票號││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山銀行 ││ │ │ │羅東分行、發票日期99年11月29││ │ │ │日、金額40,000、支票號碼AA40││ │ │ │97691、付款人玉山銀行羅東分 ││ │ │ │行之支票影本各1張含退票理由 ││ │ │ │單(101年度交查字第347號卷第││ │ │ │16至18頁) │├──┼────┼────────┼──────────────┤│81 │林素卿 │共5,500,000元 │證人林素卿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未領回金額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58號卷第││ │ │3,500,000元 │21至22頁(已具結))、於本院││ │ │已領回金額2,000,│中之證述(本院卷6第70頁背面 ││ │ │000元 │、74頁(已具結)) ││ │ │(起訴書認定之投│ ││ │ │資金額為3,500,00│發票日期99年12月26日、金額 ││ │ │0元,未計算已領 │1,2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回之200萬元)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0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5日、金額 ││ │ │ │3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136 ││ │ │ │頁) ││ │ │ │ ││ │ │ │未兌現之利息票共6萬4千元,發││ │ │ │票日99年9月26日、金額24,000 ││ │ │ │、支票號碼AW0000000、付款人 ││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含││ │ │ │退票理由單)、發票日期99年9 ││ │ │ │月20日、金額40,000、支票號碼││ │ │ │AA0000000、付款人玉山銀行羅 ││ │ │ │東分行(含退票理由單) ││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58號卷第 ││ │ │ │39至40頁) ││ │ │ │ │├──┼────┼────────┼──────────────┤│82 │陳慈芝 │1,000,000元 │證人陳慈芝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59號卷第││ │ │ │8至9頁(已具結)) ││ │ │ │ ││ │ │ │證人陳美花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59號卷第││ │ │ │9至10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5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 │號卷1第137頁) │├──┼────┼────────┼──────────────┤│83 │李麗慧 │2,500,000元 │證人李麗慧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8年2月9日100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卷第││ │ │萬、98年3月23日 │11至13頁(已具結))、於本院││ │ │50萬、98年9月3日│中之證述(本院卷6第81頁(已 ││ │ │100萬) │具結)) ││ │ │ │ ││ │ │ │證人林秋郁於檢察事務官之證述││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卷第34││ │ │ │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0日、金額 ││ │ │ │2,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 ││ │ │ │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 │138頁) ││ │ │ │ ││ │ │ │投資情形明細表(101年度交查 ││ │ │ │字第348號卷第27頁) ││ │ │ │ ││ │ │ │未兌現之利息票2張共10萬元( ││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卷25頁 ││ │ │ │) ││ │ │ │ │├──┼────┼────────┼──────────────┤│84 │簡秀菊 │5,000,000元 │證人簡秀菊於檢察事務官之證述││ │ │(98年2月9日100 │(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卷第10││ │ │萬、98年3月23日 │頁(已具結)) ││ │ │100萬、99年2月9 │ ││ │ │日150萬、99年3月│證人林秋郁於檢察事務官之證述││ │ │10日150萬) │(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卷第34││ │ │ │頁(已具結)) ││ │ │ │ ││ │ │ │證人李麗慧於檢察事務官之證述││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卷第11││ │ │ │至13頁(已具結))、於本院中││ │ │ │之證述(本院卷6第82至83頁( ││ │ │ │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8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9日、金額 ││ │ │ │1,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 │ │ │分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0日、金額 ││ │ │ │1,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 │ │ │分行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卷第 ││ │ │ │20頁) ││ │ │ │ ││ │ │ │投資情形明細表(101年度交查 ││ │ │ │字第348號卷第27頁) ││ │ │ │ ││ │ │ │未兌現之利息票7張共24萬元 ││ │ │ │(101年度交查字348號卷第21至││ │ │ │23頁) │├──┼────┼────────┼──────────────┤│85 │游正德 │ 2,550,000元 │證人游正德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5年6月20萬、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50號卷第││ │ │95年11月20萬、96│11至12頁(已具結))、於本院││ │ │年1月20萬、96年3│中之證述(本院卷6第85、90頁 ││ │ │月30萬、96年11月│(已具結)) ││ │ │30萬、97年1月10 │ ││ │ │萬、97年6月25萬 │發票日期99年9月25日、金額 ││ │ │、97年9月30萬、 │2,55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97年12月30萬、98│、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年4月20萬、98年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10月20萬) │號卷1第140頁) │├──┼────┼────────┼──────────────┤│86 │歐金花 │1,000,000元 │證人歐金花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9年3月2日100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51號卷第││ │ │萬) │10頁背面至11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 ││ │ │ │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 │141頁) ││ │ │ │ ││ │ │ │未兌現之利息票2張共4萬元( ││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51號卷第21 ││ │ │ │頁) │├──┼────┼────────┼──────────────┤│87 │黃莊秀鳳│2,000,000元 │證人黃莊秀鳳於檢察事務官前之││ │ │(98年12月21日,│證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52號卷││ │ │200萬) │第8頁(已具結)) ││ │ │ │ ││ │ │ │證人黃素娟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52號卷第││ │ │ │19頁(已具結)) ││ │ │ │ ││ │ │ │證人謝鴻輝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52號卷第││ │ │ │34、35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3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 ││ │ │ │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 │142頁) ││ │ │ │ ││ │ │ │未兌現之利息票3張共12萬元 ││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52號卷第11││ │ │ │至13頁) │├──┼────┼────────┼──────────────┤│88 │林來旺 │6,500,000元 │發票日期100年9月21日、金額 ││ │ │ │1,500,000、支票號碼AA554385 ││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5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 │ │ │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143頁) │├──┼────┼────────┼──────────────┤│89 │李春怡 │3,200,000元 │證人李春怡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7年6月26日200│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55號卷第││ │ │萬、98年12月10日│10頁(已具結)) ││ │ │120萬)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6日、金額 ││ │ │ │3,2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 ││ │ │ │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 │145頁) ││ │ │ │ ││ │ │ │未兌現之利息票3張共192,000元││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55號卷第19││ │ │ │至20頁) │├──┼────┼────────┼──────────────┤│90 │林旻翰 │8,000,000元 │發票日期99年12月28日、金額 ││ │ │ │6,8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4日、金額 ││ │ │ │1,2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1070號卷1第146頁) │├──┼────┼────────┼──────────────┤│91 │白美英 │2,000,000元 │證人白美英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7年12月10日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60號卷第││ │ │100萬、98年1月6 │8頁(已具結)) ││ │ │日50萬、98年11月│ ││ │ │10日50萬) │發票日期99年12月11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 ││ │ │ │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1第 ││ │ │ │147頁) │├──┼────┼────────┼──────────────┤│92 │曾東城 │2,000,000元 │證人曾東城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8年1月200萬)│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61號卷第││ │ │ │8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4日、金額 ││ │ │ │2,000,000、付款人玉山銀行之 ││ │ │ │支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1070號卷1第147頁) │├──┼────┼────────┼──────────────┤│93 │陳銀耀 │6,700,000元 │證人陳銀耀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8年12月5日600│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62號卷第││ │ │萬、99年4月70萬 │8頁(已具結))、於本院中之 ││ │ │) │證述(本院卷6第150頁(已具結││ │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4日、金額 ││ │ │ │7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 │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5日、金額 ││ │ │ │6,000,000、支票號碼AA40 ││ │ │ │92236、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 ││ │ │ │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 ││ │ │ │198頁) │├──┼────┼────────┼──────────────┤│94 │張美 │31,100,000元 │證人張美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 │ │(起訴書認定之投│(101年度交查字第362號卷第7 ││ │ │資金額為34,700,0│頁(已具結)) ││ │ │00元,未扣除99年│ ││ │ │6月1日後投入金額│證人陳銀耀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3,600,000元)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62號卷第││ │ │ │8頁(已具結))、於本院中之 ││ │ │ │證述(本院卷6第150頁背面至 ││ │ │ │151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2日、金額 ││ │ │ │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 │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5日、金額 ││ │ │ │2,4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8日、金額 ││ │ │ │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影││ │ │ │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2日、金額 ││ │ │ │1,000,000、付款人台灣中小企 ││ │ │ │業銀行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7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5日、金額 ││ │ │ │7,35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5日、金額 ││ │ │ │7,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0日、金額 ││ │ │ │4,45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9月1日、金額 ││ │ │ │4,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 │ │ │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199││ │ │ │至201頁) │├──┼────┼────────┼──────────────┤│95 │游正財 │2,500,000元 │證人游正財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64號卷第││ │ │ │10至11頁(已具結))、於本院││ │ │ │中之證述(本院卷6第158頁背面││ │ │ │(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5日、金額 ││ │ │ │2,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07 ││ │ │ │號卷1第199至202頁) │├──┼────┼────────┼──────────────┤│96 │陳銀漢 │5,000,000元 │證人陳銀漢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8年12月5日320│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65號卷第││ │ │萬、99年5月28日 │9頁(已具結))、於本院中之 ││ │ │180萬) │證述(本院卷6第162頁背面至 ││ │ │(起訴書認定之投│164頁(已具結)) ││ │ │資金額為6,000,0 │ ││ │ │00元,未扣除99年│發票日期99年12月23日、金額 ││ │ │6月1日後投入金額│3,2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1,000,000元)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8日、金額 ││ │ │ │1,8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 ││ │ │ │203頁) │├──┼────┼────────┼──────────────┤│97 │林煌國 │1,500,000元 │證人林煌國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6年7月150萬)│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66號卷第││ │ │ │6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3日、金額 ││ │ │ │1,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07 ││ │ │ │號卷1第204頁) │├──┼────┼────────┼──────────────┤│98 │張阿淑 │130,500,000元 │證人張阿淑於本院中之證述(本││ │ │(86年2月250萬、│院卷7第96、101至102頁背面、 ││ │ │86年6月300萬、86│106頁(已具結)) ││ │ │年6月150萬、86年│ ││ │ │120萬、87年5月50│發票日期99年8月29日、金額 ││ │ │萬、87年11月40萬│3,800,000、支票號碼AW066 ││ │ │、87年180萬、88 │6041、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年10月180萬、88 │支票影本 ││ │ │年250萬、89年300│ ││ │ │萬、90年360萬、 │發票日期99年9月15日、金額 ││ │ │90年100萬、91年 │6,700,000、支票號碼AW065 ││ │ │450萬、92年530萬│5892、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93年620萬、94 │支票影本 ││ │ │年740萬、95年850│ ││ │ │萬、95年580萬、 │發票日期99年9月15日、金額 ││ │ │96年990萬、97年 │20,000,000、支票號碼 ││ │ │100萬、98年100萬│AW0000000、付款人台灣中小企 ││ │ │、97年2月200萬、│業銀行支票影本 ││ │ │97年8月200萬、97│ ││ │ │年200萬、97年200│發票日期99年9月25日、金額 ││ │ │萬、97年1400萬、│20,000,000、支票號碼AW06 ││ │ │、97年120萬、98 │27482、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 ││ │ │年100萬、98年100│行支票影本 ││ │ │萬、98年1850萬、│ ││ │ │99年1440萬、99年│發票日期99年9月26日、金額 ││ │ │50萬) │20,000,000、支票號碼AW06 ││ │ │(被告張阿淑於本│27484、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 ││ │ │院雖證稱於99年9 │行支票影本 ││ │ │月初另有投入60萬│ ││ │ │元,惟被告張阿淑│發票日期99年9月27日、金額 ││ │ │於99年6月1日起另│20,000,000、支票號碼AW06 ││ │ │成立詐欺犯行,已│42388、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 ││ │ │如前述,故此時被│行支票影本 ││ │ │告張阿淑所投入之│ ││ │ │金額,應非作為投│發票日期99年9月28日、金額 ││ │ │資款項,而係作為│20,000,000、支票號碼AW06 ││ │ │填補林文財資金缺│55811、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 ││ │ │口之用,故不認作│行支票影本 ││ │ │投資金額)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9日、金額 ││ │ │ │10,000,000、支票號碼 ││ │ │ │AW0000000、付款人台灣中小企 ││ │ │ │業銀行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30日、金額 ││ │ │ │10,000,000、支票號碼AW062748││ │ │ │7、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 │支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1第 ││ │ │ │104至106頁) │├──┼────┼────────┼──────────────┤│99 │唐麗 │420,000元 │發票日期99年12月4日、金額 ││ │ │ │42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 │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07號 ││ │ │ │卷1第208頁) │├──┼────┼────────┼──────────────┤│100 │潘王秀蘭│共8,600,000 元 │證人潘王秀蘭於檢察事務官前之││ │ │未領回金額: │證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68號卷││ │ │8,100,000 元 │第6至7頁(已具結))、於本院││ │ │已領回金額: │中之證述(本院卷6第223頁背面││ │ │50萬元 │、229頁(已具結)) ││ │ │(起訴書認定之投│ ││ │ │資金額為9,900,00│發票日期99年9月19日、金額 ││ │ │0元,未計算已領 │1,6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回之50萬元及未扣│、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除99年6月1日後投│票影本 ││ │ │入金額180萬元)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4日、金額 ││ │ │ │4,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日、金額 ││ │ │ │2,5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本院卷6第246至247頁) ││ │ │ │ │├──┼────┼────────┼──────────────┤│101 │吳政翰 │26,500,000元 │證人吳政翰偵查中之證述(99年││ │ │(96年5月31日450│度他字第1092號卷第54、61頁(││ │ │萬、96年6月7日 │已具結))、於本院中之證述(││ │ │600萬、96年7月30│本院卷6第232頁(已具結)) ││ │ │日50萬、96年10月│ ││ │ │18日50萬、96年11│發票日期99年9月18日、金額 ││ │ │月17日100萬、96 │7,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年12月17日50萬、│、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97年1月17日210萬│票影本 ││ │ │、97年4月18日140│ ││ │ │萬、97年8月1日60│發票日期99年9月22日、金額 ││ │ │萬、97年8月3日 │3,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200萬、97年10月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18日20萬、97年12│票影本 ││ │ │月1日40萬、97年 │ ││ │ │12月18日20萬、 │發票日期99年10月1日、金額 ││ │ │98年1月18日100萬│10,000,000、支票號碼AW063578││ │ │、98年3月3日30萬│7、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 │ │、98年6月1日20萬│支票影本 ││ │ │、98年7月1日20萬│ ││ │ │、98年7月22日200│發票日期99年10月7日、金額 ││ │ │萬、98年8月1日80│7,3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萬、98年10月1日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50萬、98年10萬、│票影本各1張 ││ │ │98年12月7日50萬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2第45 ││ │ │、99年1月22日70 │至46頁) ││ │ │萬、99年4月22日 │ ││ │ │30萬) │ ││ │ │(起訴書認定之投│ ││ │ │資金額為27,300,0│ ││ │ │00元,未扣除99年│ ││ │ │6月1日後投入金額│ ││ │ │800,000元) │ │├──┼────┼────────┼──────────────┤│102 │余彩櫻 │850,000元 │證人余彩櫻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余姿佑│(99年3月60萬、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69號卷第││ │) │99年4月25萬) │9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日、金額 ││ │ │ │6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1日、金額 ││ │ │ │25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2第47 ││ │ │ │頁) │├──┼────┼────────┼──────────────┤│103 │謝雲欽 │7,000,000元 │證人謝雲欽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70號卷第││ │ │ │12至13頁(已具結))、於本院││ │ │ │中之證述(本院卷7第14頁(已 ││ │ │ │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9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7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1日、金額 ││ │ │ │2,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9月4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 │ │ │1張(本院卷7第34至35頁) │├──┼────┼────────┼──────────────┤│104 │李秀霞 │5,000,000元 │證人李秀霞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71號卷第││ │ │ │9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5日、金額 ││ │ │ │1,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日、金額 ││ │ │ │25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 │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日、金額 ││ │ │ │25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之支││ │ │ │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6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 │ │ │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2第50 ││ │ │ │頁) │├──┼────┼────────┼──────────────┤│105 │徐皓惪 │5,000,000元 │證人徐正勳於偵查中之證述( ││ │ │(99年5月500萬)│101年度交查字第372號卷第9至 ││ │ │ │10頁(已具結))本院中之證述││ │ │ │(本院卷6第22頁背面、24頁背 ││ │ │ │面(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1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07 ││ │ │ │號卷2第51頁) │├──┼────┼────────┼──────────────┤│106 │張玉惠 │4,000,000元 │證人張玉惠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94年12月300萬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73號卷第││ │ │、95月12月100萬 │8至9頁(已具結))、於本院之││ │ │) │證述(本院卷7第23頁背面(已 ││ │ │ │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5日、金額 ││ │ │ │1,000,000、支票號碼FN0000000││ │ │ │、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之支票影││ │ │ │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0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FN0000000││ │ │ │、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之支票影││ │ │ │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2第52 ││ │ │ │頁) │├──┼────┼────────┼──────────────┤│107 │張雲英 │12,550,000元 │證人張雲英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 │ │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74號卷第││ │ │ │6頁(已具結))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3日、金額 ││ │ │ │6,05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2日、金額 ││ │ │ │1,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5日、金額 ││ │ │ │5,000,000、支票號碼AW0000000││ │ │ │、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票影本各1張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2第53 ││ │ │ │頁) │├──┼────┼────────┼──────────────┤│108 │王玉美 │7,500,000元 │王玉美於偵查中之證述(99年度││ │ │(99年1月27日270│他字第1092號卷第53頁(已具結││ │ │萬、99年3月16日 │)) ││ │ │480萬)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6日、金額 ││ │ │ │4,8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8日、金額 ││ │ │ │2,7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 │ │ │1張(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 ││ │ │ │ 第19頁) ││ │ │ │ ││ │ │ │存款憑條(99年度他字第1092號││ │ │ │卷第67至68頁) ││ │ │ │ ││ │ │ │存摺及代收票據明細影本(99年││ │ │ │度他字第1092號卷第20至22頁)││ │ │ │ ││ │ │ │未兌現之利息票5張共45萬元 ││ │ │ │(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第23至││ │ │ │25頁) ││ │ │ │ │├──┼────┼────────┼──────────────┤│109 │王玉燕 │6,500,000元 │王玉燕於偵查中之證述(99年度││ │ │(99年3月8日300 │他字第1092號卷第53頁(已具結││ │ │萬、99年5月3日 │)) ││ │ │350萬)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4日、金額 ││ │ │ │3,5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8日、金額 ││ │ │ │3,000,000、支票號碼AA0000000││ │ │ │、付款人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 │ │ │1張(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第 ││ │ │ │26頁) ││ │ │ │ ││ │ │ │第一銀行帳戶存摺明細影本(99││ │ │ │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99年度他││ │ │ │字第1092號卷第27頁) │└──┴────┴────────┴──────────────┘附表三:(總金額:510,535,000元)┌──┬─────┬────┬──────┬───────────┐│編號│ 被害人 │交付時間│ 金額 │證據 │├──┼─────┼────┼──────┼───────────┤│1 │許金禾 │98年9月7│2,000,000元 │證人許金禾偵查中之證述││ │ │日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 │ │1第125至126頁(已具結 ││ │ │ │ │)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7日、 ││ │ │ │ │金額2,000,000元、支票 ││ │ │ │ │號碼AW0000000號、付款 ││ │ │ │ │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 ││ │ │ │ │第1070號卷1第21頁) │├──┼─────┼────┼──────┼───────────┤│2 │林秀娥 │96年9月 │1,000,000元 │證人林秀娥於偵查中之證││ │ │ │ │述(99年度他字第1007號││ │ │ │ │卷3第19頁(已具節結) ││ │ │ │ │、於本院中之證述(本院││ │ │ │ │卷3第33頁(已具結)) ││ │ ├────┼──────┤ ││ │ │98年11月│1,000,000 元│ ││ │ │ │ │ │├──┼─────┼────┼──────┼───────────┤│3 │邱英俊 │96 年 5 │3,500,000元 │證人邱英俊於偵查中之證││ │ │月 5 日 │ │述(99年度他字第1007號││ │ ├────┼──────┤卷3第19頁(已具結)、 ││ │ │97 年 5 │5,500,000元 │於本院中之證述(本院卷││ │ │月 17日 │ │3第87頁背面(已具結) ││ │ ├────┼──────┤) ││ │ │98 年 8 │1,000,000元 │ ││ │ │月 3 日 │ │發票日期99年10月5日、 ││ │ ├────┼──────┤金額3,500,000、支票號 ││ │ │98 年 11│1,000,000元 │碼AW0000000號、付款人 ││ │ │月 29日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 │ │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日17日、 ││ │ │ │ │金額5,5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元、付款人 ││ │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 │ │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9日、││ │ │ │ │金額1,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號、付款人 ││ │ │ │ │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日、 ││ │ │ │ │金額1,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號、付款人 ││ │ │ │ │玉山銀行支票影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31頁) │├──┼─────┼────┼──────┼───────────┤│4 │林俊良 │96 年 6 │4,000,000元 │證人林俊良偵查中之證述││ │ │、7 月間│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 │ │3第19頁(已具結)) │├──┼─────┼────┼──────┼───────────┤│5 │何旺國 │99 年 3 │2,500,000 元│證人何旺國偵查中之證述││ │ │月 16日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 │ │3第19頁(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6日、││ │ │ │ │金額2,5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號、付款人 ││ │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 │ │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70號卷1第36頁) ││ │ │ │ │ │├──┼─────┼────┼──────┼───────────┤│6 │游堓祈 │98年11月│2,500,000元 │證人游堓祈偵查中之證述││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 │ │3第20頁(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8日、││ │ │ │ │金額2,500,000、支票號 ││ │ │ │ │碼FN0000000號、付款人 ││ │ │ │ │彰化商業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 │ │號卷1第37頁) │├──┼─────┼────┼──────┼───────────┤│7 │謝清興 │97年1月 │2,000,000 元│證人謝清興偵查中之證述││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97年5月 │2,000,000元 │3第31頁(已具結))、 ││ │ ├────┼──────┤本院之證述(本院卷3第 ││ │ │98年 │700,000元 │181頁(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9日、 ││ │ │ │ │金額4,7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號、付款人 ││ │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 │ │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70號卷1第39頁) ││ │ │ │ │ │├──┼─────┼────┼──────┼───────────┤│8 │張明通 │96年 │1,200,000元 │證人張明通於本院之證述││ │ ├────┼──────┤(本院卷3第190頁背面(││ │ │97 年 4 │500,000元 │已具結)) ││ │ │月 28日 │ │ ││ │ ├────┼──────┤ ││ │ │97 年 7 │500,000元 │ ││ │ │月 30日 │ │ ││ │ ├────┼──────┤ ││ │ │98 年 3 │1,000,000元 │ ││ │ │月 23日 │ │ ││ │ ├────┼──────┤ ││ │ │98 年 8 │600,000元 │ ││ │ │月 31日 │ │ ││ │ ├────┼──────┤ ││ │ │99年3月9│700,000元 │ ││ │ │日 │ │ │├──┼─────┼────┼──────┼───────────┤│9 │陳振益 │96年 │2,000,000元 │證人陳振益偵查中之證述││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97年 │2,000,000元 │3第31頁(已具結)) ││ │ ├────┼──────┤ ││ │ │98年 │2,000,000元 │ │├──┼─────┼────┼──────┼───────────┤│10 │黃志彬 │96 年 │2,500,000元 │證人黃志彬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7年 │4,000,000元 │字290號卷第23頁(已具 ││ │ │ │ │結))、本院中之證述(││ │ │ │ │本院卷3第197頁(已具結││ │ │ │ │)) │├──┼─────┼────┼──────┼───────────┤│11 │童茂雄 │98 年 3 │2,000,000元 │證人童茂雄偵查中之證述││ │ │月 6 日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3第48頁(已具結))本 ││ │ │98年4月 │1,000,000 元│院中之證述(本院卷4第 ││ │ ├────┼──────┤15 頁背面、第19頁(已 ││ │ │98年6月 │2,000,000元 │具結)) ││ │ ├────┼──────┤ ││ │ │99年2月 │2,500,000元 │ ││ │ ├────┼──────┤ ││ │ │99年4月 │5,000,000元 │ ││ │ │20日 │ │ │├──┼─────┼────┼──────┼───────────┤│12 │許素梅 │98年11月│1,000,000元 │證人許素梅於本院中之證││ │ │ │ │述(本院卷4第163頁背面││ │ │ │ │(已具結)) │├──┼─────┼────┼──────┼───────────┤│13 │翁燕玉 │98年間 │1,500,000元 │證人翁燕玉於本院中之證││ │ │ │ │述(本院卷4第169頁背面││ │ │ │ │(已具結)) │├──┼─────┼────┼──────┼───────────┤│14 │盧林月美 │97 年 10│6,000,000元 │證人盧林月美於本院中之││ │ │月 1日 │ │證述(本院卷4第179頁(││ │ ├────┼──────┤已具結)) ││ │ │97 年 10│5,000,000元 │ ││ │ │月 13 日│ │ ││ │ ├────┼──────┤ ││ │ │97年10月│4,000,000元 │ ││ │ │30日 │ │ ││ │ ├────┼──────┤ ││ │ │97 年 12│2,500,000元 │ ││ │ │月 5日 │ │ ││ │ ├────┼──────┤ ││ │ │98 年 9 │3,000,000元 │ ││ │ │月 14日 │ │ ││ │ ├────┼──────┤ ││ │ │98 年 9 │1,000,000元 │ ││ │ │14 日至 │ │ ││ │ │99 年 4 │ │ ││ │ │月 6 日 │ │ ││ │ │間 │ │ ││ │ ├────┼──────┤ ││ │ │99 年 4 │500,000元 │ ││ │ │月 6 日 │ │ │├──┼─────┼────┼──────┼───────────┤│15 │黃家盈 │97 年 1 │2,500,000元 │證人黃家盈於調查站中之││ │ │月間 │ │證述(99年度他字第1007││ │ │ │ │號卷4第15頁) ││ │ │ │ │ ││ │ │ │ │ │├──┼─────┼────┼──────┼───────────┤│16 │黃周腰 │98年 │500,000元 │證人黃周腰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292號卷第9至10頁(││ │ │ │ │已具結)) │├──┼─────┼────┼──────┼───────────┤│17 │羅秋英 │99年3月 │500,000元 │證人羅秋英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293號卷第9至10頁(││ │ │ │ │已具結))本院中之證述││ │ │ │ │(本院卷4第249至251頁 ││ │ │ │ │(已具結)) │├──┼─────┼────┼──────┼───────────┤│18 │江碧華 │97年1月 │1,600,000 元│證人江碧華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7 年 5 │1,400,000 元│字第295號卷第10至11頁 ││ │ │、6 月間│ │(已具結))、本院中之││ │ ├────┼──────┤證述(本院卷4第241頁背││ │ │99 年 3 │500,000 元 │面至242頁(已具結)) ││ │ │、4 月間│ │ │├──┼─────┼────┼──────┼───────────┤│19 │江林來好 │99 年 2 │8,000,000 元│證人江林來好於檢察事務││ │ │月 26日 │ │官前之證述(101年度交 ││ │ ├────┼──────┤查字第294號卷第9至10頁││ │ │99 年 3 │2,000,000 元│(已具結)) ││ │ │月 4 日 │ │ ││ │ ├────┼──────┤ ││ │ │99 年 3 │500,000 元 │ ││ │ │月 29日 │ │ ││ │ ├────┼──────┤ ││ │ │99 年 4 │2,500,000 元│ ││ │ │月 2 日 │ │ │├──┼─────┼────┼──────┼───────────┤│20 │吳麗雪 │98 年 3 │12,500,000元│證人吳麗雪於檢察事務官││ │ │月 10 日│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至 98 年│ │字第296號卷第10頁(已 ││ │ │12 月 30│ │具結)) ││ │ │日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9日、 ││ │ │ │ │金額500,000、支票號碼 ││ │ │ │ │AA0000000號、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9日、 ││ │ │ │ │金額500,000、支票號碼 ││ │ │ │ │AA0000000號、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9月14日、││ │ │ │ │金額5,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號、付款人 ││ │ │ │ │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9月10日、││ │ │ │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554434號、付款人玉││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8日、││ │ │ │ │金額500,000、支票號碼 ││ │ │ │ │AA0000000號、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6日、││ │ │ │ │金額1,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號、付款人 ││ │ │ │ │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0日、││ │ │ │ │金額3,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號、付款人 ││ │ │ │ │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1 ││ │ │ │ │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60頁) │├──┼─────┼────┼──────┼───────────┤│21 │林美華 │99年1月 │1,000,000元 │證人林美華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9年3月 │500,000 元 │字第297號卷第9至10頁(││ │ ├────┼──────┤已具結))、本院中之證││ │ │99年5月 │300,000 元 │述(本院卷5第27至30頁 ││ │ │ │ │(已具結)) │├──┼─────┼────┼──────┼───────────┤│22 │張雪屘 │96年 │1,000,000元 │證人張雪屘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299號卷第10頁(已 ││ │ │ │ │具結))、本院中之證述││ │ │ │ │(本院卷5第40頁(已具 ││ │ │ │ │結)) │├──┼─────┼────┼──────┼───────────┤│23 │盧娟慧 │96年11月│100,000元 │證人盧娟慧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00號卷第9至11頁(││ │ │ │ │已具結)) │├──┼─────┼────┼──────┼───────────┤│24 │盧黃金貌 │96年 │1,000,000元 │證人盧黃金貌於檢察事務││ │ ├────┼──────┤官前之證述(101年度交 ││ │ │96年 │2,000,000 元│查字第301號卷第9至11頁││ │ ├────┼──────┤(已具結)) ││ │ │96 年 │3,000,000 元│ ││ │ ├────┼──────┤ ││ │ │97年 │2,500,000 元│ ││ │ ├────┼──────┤ ││ │ │97年 │500,000 元 │ ││ │ ├────┼──────┤ ││ │ │98年 │2,000,000 元│ ││ │ ├────┼──────┤ ││ │ │98年 │500,000 元 │ ││ │ ├────┼──────┤ ││ │ │98年 │5,300,000 元│ ││ │ ├────┼──────┤ ││ │ │99年 │500,000 元 │ │├──┼─────┼────┼──────┼───────────┤│25 │黃巧雲 │98年 │1,000,000元 │證人黃巧雲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02號卷第7、9至10 ││ │ │ │ │頁(已具結)) │├──┼─────┼────┼──────┼───────────┤│26 │張正路 │98 年 2 │9,000,000元 │證人張正路於檢察事務官││ │ │月 23 日│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至 98 年│ │字第302號卷第11頁(已 ││ │ │8 月13日│ │具結)) │├──┼─────┼────┼──────┼───────────┤│27 │劉淑靜 │99 年 4 │500,000元 │證人劉淑靜於檢察事務官││ │ │月 25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05號卷第7至8頁( ││ │ │99 年 5 │100,000元 │已具結)) ││ │ │月 25日 │ │ │├──┼─────┼────┼──────┼───────────┤│28 │簡淑真 │96 年 8 │200,000元 │證人簡淑真於檢察事務官││ │ │月 16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06號卷第14至15頁 ││ │ │97 年 3 │100,000元 │(已具結)) ││ │ │月 16日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6日、 ││ │ │97 年 8 │50,000元 │金額800,000、支票號碼 ││ │ │月 16日 │ │AW0000000、付款人台灣 ││ │ ├────┼──────┤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 │ │98 年 3 │50,000元 │之支票影本1張(99年度 ││ │ │月 16日 │ │他字第1070號卷1第81頁 ││ │ ├────┼──────┤) ││ │ │98 年 7 │300,000 元 │ ││ │ │月 24日 │ │ ││ │ ├────┼──────┤ ││ │ │98 年 11│50,000元 │ ││ │ │月 26日 │ │ ││ │ ├────┼──────┤ ││ │ │99 年 3 │50,000元 │ ││ │ │月 16 │ │ │├──┼─────┼────┼──────┼───────────┤│29 │李月美 │99 年初 │5,000,000元 │證人李月美於本院中之證││ │ │至 99 年│ │述(本院卷5第102頁(已││ │ │5 月間 │ │具結)) │├──┼─────┼────┼──────┼───────────┤│30 │游添富 │98 年 1 │1,500,000元 │證人游添富於檢察事務官││ │ │月 6 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09號卷第10至11頁 ││ │ │98 年 3 │1,000,000元 │(已具結))、本院中之││ │ │月 16日 │ │證述(本院卷5第106頁背││ │ ├────┼──────┤面(已具結)) ││ │ │98 年 4 │500,000 元 │ ││ │ │月 30日 │ │ ││ │ ├────┼──────┤ ││ │ │98 年 10│1,000,000元 │ ││ │ │月 15 日│ │ ││ │ ├────┼──────┤ ││ │ │98 年 12│1,000,000元 │ ││ │ │月 29日 │ │ ││ │ ├────┼──────┤ ││ │ │99 年 3 │2,000,000 元│ ││ │ │月 1 日 │ │ ││ │ ├────┼──────┤ ││ │ │99 年 5 │500,000 元 │ ││ │ │月 30 日│ │ ││ │ ├────┼──────┤ ││ │ │99 年 5 │500,000 元 │ ││ │ │月 31日 │ │ │├──┼─────┼────┼──────┼───────────┤│31 │簡林淑珠 │97年 │5,000,000 元│證人簡林淑珠於檢察事務││ │ ├────┼──────┤官前之證述(101年度交 ││ │ │98年 │6,500,000 元│查字第310號卷第10至11 ││ │ ├────┼──────┤頁(已具結)) ││ │ │98年 │6,300,000 元│ ││ │ ├────┼──────┤ ││ │ │99年 │9,000,000 元│ │├──┼─────┼────┼──────┼───────────┤│32 │黃書亭 │99年 │585,000元 │證人黃書亭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13號卷第9至10頁(││ │ │ │ │已具結)) │├──┼─────┼────┼──────┼───────────┤│33 │王瑞昌 │97 年 12│1,000,000元 │證人王瑞昌於檢察事務官││ │ │月 5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16號卷第9至10頁(││ │ │98 年 1 │1,000,000元 │已具結)) ││ │ │月 5 日 │ │ ││ │ ├────┼──────┤ ││ │ │98 年 11│2,000,000 元│ ││ │ │月 30日 │ │ ││ │ ├────┼──────┤ ││ │ │99年3月 │1,200,000 元│ ││ │ │19 日 │ │ │├──┼─────┼────┼──────┼───────────┤│34 │廖志同 │96 年 2 │800,000元 │證人廖志同於本院中之證││ │ │月28日 │ │述(本院卷5第164頁(已││ │ ├────┼──────┤具結)) ││ │ │96 年 4 │300,000 元 │ ││ │ │月 25日 │ │ ││ │ ├────┼──────┤ ││ │ │97年4 月│700,000 元 │ ││ │ │28 日 │ │ ││ │ ├────┼──────┤ ││ │ │97 年 7 │500,000 元 │ ││ │ │月 29日 │ │ ││ │ ├────┼──────┤ ││ │ │97 年 8 │500,000 元 │ ││ │ │月 29日 │ │ ││ │ ├────┼──────┤ ││ │ │97 年 10│2,000,000 元│ ││ │ │月 29日 │ │ ││ │ ├────┼──────┤ ││ │ │97 年 11│500,000 元 │ ││ │ │月 29日 │ │ │├──┼─────┼────┼──────┼───────────┤│35 │陳美花 │96 年 3 │2,000,000元 │證人陳美花於檢察事務官││ │ │月 14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18號卷第21頁(已 ││ │ │97 年 5 │1,000,000元 │具結))、本院中之證述││ │ │月 14日 │ │(本院卷5第208至209頁 ││ │ │ │ │(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5日、 ││ │ │ │ │金額3,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70號卷1第99頁 ) ││ │ │ │ │ │├──┼─────┼────┼──────┼───────────┤│36 │黃錦川 │97 年 12│2,000,000元 │證人黃錦川於檢察事務官││ │ │月 5 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至 98 年│ │字第327號卷第8至9頁( ││ │ │7 月15日│ │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5日、 ││ │ │ │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 │ │ │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00頁 ) │├──┼─────┼────┼──────┼───────────┤│37 │洪甘草 │99年1月 │1,500,000元 │證人洪甘草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9年5月 │500,000元 │字第320號卷第8頁(已具││ │ │ │ │結)) ││ │ │ │ │ ││ │ │ │ │票日期99年9月13日、金 ││ │ │ │ │額2,000,000、支票號碼 ││ │ │ │ │AW0000000、付款人台灣 ││ │ │ │ │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01頁 ) │├──┼─────┼────┼──────┼───────────┤│38 │游瑞香 │97 年 1 │1,000,000元 │證人游瑞香於檢察事務官││ │ │月 30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23號卷第8至9頁( ││ │ │97 年 7 │1,500,000 元│已具結)) ││ │ │月 30日 │ │ ││ │ ├────┼──────┤ ││ │ │98 年 3 │3,000,000 元│ ││ │ │月 28日 │ │ ││ │ ├────┼──────┤ ││ │ │98 年 6 │500,000 元 │ ││ │ │月 20日 │ │ ││ │ ├────┼──────┤ ││ │ │98 年 7 │1,000,000元 │ ││ │ │月 1 日 │ │ ││ │ ├────┼──────┤ ││ │ │99 年 5 │500,000 元 │ ││ │ │月 30日 │ │ │├──┼─────┼────┼──────┼───────────┤│39 │王紀勳 │96年 │4,000,000元 │證人陳秀英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8年 │1,500,000元 │字第324號卷第9頁(已具││ │ │ │ │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0日、││ │ │ │ │金額5,5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1張(99年度他字第107││ │ │ │ │0號卷1第104頁 ) ││ │ │ │ │ │├──┼─────┼────┼──────┼───────────┤│40 │陳秀英 │96年 │1,000,000 元│證人陳秀英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8年 │500,000 元 │字第324號卷第9頁(已具││ │ │ │ │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7日、││ │ │ │ │金額1,5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70號卷1第103頁 ) ││ │ │ │ │ │├──┼─────┼────┼──────┼───────────┤│41 │張邱素卿 │98年 │1,500,000元 │證人張邱素卿於檢察事務││ │ │ │ │官前之證述(101年度交 ││ │ │ │ │查字第326號卷第7、18頁││ │ │ │ │(已具結)) ││ │ │ │ │ ││ │ │ │ │證人張正路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26號卷第10至11頁 ││ │ │ │ │(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8日、 ││ │ │ │ │、金額1,500,000、支票 ││ │ │ │ │號碼AA0000000、付款人 ││ │ │ │ │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05頁) │├──┼─────┼────┼──────┼───────────┤│42 │張君穗 │97年3月 │1,000,000元 │證人張君穗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7年8月 │3,500,000 元│字第328號卷第20頁(已 ││ │ ├────┼──────┤具結)) ││ │ │98年8月 │2,000,000 元│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日、 ││ │ │ │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0日、 ││ │ │ │ │金額5,5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06頁 ) ││ │ │ │ │ ││ │ │ │ │證人張君穗手寫投資清單││ │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28號││ │ │ │ │卷第31頁) │├──┼─────┼────┼──────┼───────────┤│43 │石如娟 │96年2月 │1,000,000元 │證人石如娟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6年12月│300,000 元 │字第322號卷第9至10頁(││ │ ├────┼──────┤已具結))、於本院中之││ │ │97年12月│500,000 元 │證述(本院卷5第213、21││ │ ├────┼──────┤5至216頁(已具結)) ││ │ │99年1月 │2,200,000 元│ │├──┼─────┼────┼──────┼───────────┤│44 │黃素娟 │98 年 12│2,000,000 元│證人黃素娟於檢察事務官││ │ │月 21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21號卷第10至11頁 ││ │ │98 年 12│2,000,000 元│(已具結)) ││ │ │月 23日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1日、││ │ │ │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3日、││ │ │ │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08頁 ) │├──┼─────┼────┼──────┼───────────┤│45 │林春美 │98 年 12│200,000 元 │ 證人林春美於檢察事務 ││ │ │月 7日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25號卷第24頁(已││ │ │99 年 1 │100,000 元 │ 具結)) ││ │ │月 7 日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8日、││ │ │99 年 3 │300,000 元 │ 金額 600,000、支票號 ││ │ │月 11日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 │ │ │ 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70號1第109頁) ││ │ │ │ │ │├──┼─────┼────┼──────┼───────────┤│46 │游檝 │96年 │2,300,000 元│證人游檝於檢察事務官前││ │ ├────┼──────┤之證述(101年度交查字 ││ │ │97年 │5,300,000 元│第331號卷第10頁(已具 ││ │ ├────┼──────┤結)) ││ │ │98 年 │6,000,000 元│ ││ │ ├────┼──────┤ ││ │ │99年 │3,400,000 元│ │├──┼─────┼────┼──────┼───────────┤│47 │許闕阿梅 │98年1月 │5,000,000 元│證人許闕阿梅於檢察事務││ │ ├────┼──────┤官前之證述(101年度交 ││ │ │98年6月 │1,000,000 元│查字第330號卷第27頁( ││ │ │ │ │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4日、 ││ │ │ │ │金額1,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9日、 ││ │ │ │ │金額5,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各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70號卷1第112頁) ││ │ │ │ │ │├──┼─────┼────┼──────┼───────────┤│48 │王瑋琳 │98 年 5 │1,200,000元 │證人王瑋琳於檢察事務官││ │ │、6 月至│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9 年 4 │ │字第332號卷第9頁(已具││ │ │月間 │ │結)、本院中之證述(本││ │ │ │ │院卷5第224、226頁(已 ││ │ │ │ │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1日、 ││ │ │ │ │金額1,2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70號卷1第113頁) ││ │ │ │ │ │├──┼─────┼────┼──────┼───────────┤│49 │莊宏德 │98 年 9 │6,100,000元 │證人莊宏德於檢察事務官││ │ │月至 99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年 9月間│ │字第333號卷第9至10頁(││ │ │ │ │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3日、 ││ │ │ │ │金額1,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9日、 ││ │ │ │ │金額2,3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0日、││ │ │ │ │金額1,800,000、付款人 ││ │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 │ │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6日、││ │ │ │ │金額1,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64971、付款人台灣││ │ │ │ │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14頁) │├──┼─────┼────┼──────┼───────────┤│50 │游淑惠 │98 年 6 │1,200,000元 │證人游淑惠於檢察事務官││ │ │月至 99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年 7月 │ │字第334號卷第9至10頁(││ │ │ │ │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7日、 ││ │ │ │ │金額1,2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70 號卷1第115頁) │├──┼─────┼────┼──────┼───────────┤│51 │林素娥 │98年11月│2,000,000 元│證人林素娥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9 年 1 │1,000,000 元│字第335號卷第9頁(已具││ │ │至 2 月 │ │結)) ││ │ │間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6日、││ │ │ │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9月6日、 ││ │ │ │ │金額1,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 000000、付款人台││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16頁) │├──┼─────┼────┼──────┼───────────┤│52 │林雪敏 │99年間 │900,000元 │證人林雪敏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於檢查│ │字第341號卷第9頁(已具││ │ │事務官前│ │結)) ││ │ │證述,投│ │ ││ │ │資僅一次│ │發票日期99年1月10日、 ││ │ │,金額為│ │金額900,000、支票號碼 ││ │ │90 萬元 │ │AW0000000、付款人台灣 ││ │ │,利息拿│ │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本││ │ │了8 月左│ │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右,後又│ │號卷1第127頁) ││ │ │稱其投資│ │ ││ │ │僅有半年│ │ ││ │ │多,101 │ │ ││ │ │年度交查│ │ ││ │ │字第341 │ │ ││ │ │號卷第9 │ │ ││ │ │至10頁)│ │ │├──┼─────┼────┼──────┼───────────┤│53 │廖芳儀 │96 年 3 │200,000元 │證人廖芳儀於檢察事務官││ │ │月 2 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42號卷第14至15頁 ││ │ │96 年 6 │150,000 元 │(已具結))、本院中之││ │ │月 2 日 │ │證述(本院卷6第13頁背 ││ │ ├────┼──────┤面至14頁) ││ │ │96 年 8 │100,000 元 │ ││ │ │月 2 日 │ │發票日期99年10月2日、 ││ │ ├────┼──────┤金額1,400,000、支票號 ││ │ │96 年 11│170,000 元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月 2日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本 ││ │ │97 年 2 │580,000 元 │ ││ │ │月 2 日 │ │發票日期99年9月20日、 ││ │ ├────┤ │金額600,000、支票號碼 ││ │ │97 年 3 │ │AW0000000、付款人台灣 ││ │ │月 11日 │ │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本││ │ ├────┤ │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97 年 6 │ │號卷1第128頁) ││ │ │月 12日 │ │ ││ │ ├────┤ │ ││ │ │97 年 10│ │ ││ │ │月 2日 │ │ ││ │ ├────┤ │ ││ │ │97 年 11│ │ ││ │ │月 2日 │ │ ││ │ ├────┼──────┤ ││ │ │98 年 1 │200,000 元 │ ││ │ │月 20 日│ │ ││ │ ├────┼──────┤ ││ │ │98 年 6 │100,000 元 │ ││ │ │月 2 日 │ │ ││ │ ├────┼──────┤ ││ │ │98 年 8 │100,000 元 │ ││ │ │月 20日 │ │ ││ │ ├────┼──────┤ ││ │ │98 年 10│100,000 元 │ ││ │ │月 2日 │ │ ││ │ ├────┼──────┤ ││ │ │99 年 1 │100,000 元 │ ││ │ │月 20日 │ │ ││ │ ├────┼──────┤ ││ │ │99 年 3 │200,000元 │ ││ │ │月 20日 │ │ │├──┼─────┼────┼──────┼───────────┤│54 │游素卿 │97 年中 │2,500,000 元│證人游素卿於檢察事務官││ │ │旬起約二│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年 │ │字第343號卷第9至10頁(││ │ │ │ │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9日、 ││ │ │ │ │金額1,5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6日、││ │ │ │ │金額1,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29頁) │├──┼─────┼────┼──────┼───────────┤│55 │徐正勳 │99 年 1 │5,000,000 元│證人徐正勳於檢察事務官││ │ │月22至29│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日 │ │字第344號卷第9頁(已具││ │ │ │ │結))、於本院之證述 ││ │ │ │ │(本院卷6第18頁背面至 ││ │ │ │ │20頁(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5日、││ │ │ │ │金額5,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70號卷1第131頁) ││ │ │ │ │ │├──┼─────┼────┼──────┼───────────┤│56 │林璧慧 │99 年 2 │5,000,000 元│證人林璧慧於檢察事務官││ │ │月 2 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45號卷第9頁(已具││ │ │ │ │結)) ││ │ │ │ │ ││ │ │ │ │證人徐正勳於本院中之證││ │ │ │ │(本院卷6第22至23頁( ││ │ │ │ │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日、 ││ │ │ │ │金額5,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70號卷1第132頁) ││ │ │ │ │ │├──┼─────┼────┼──────┼───────────┤│57 │陳志忠 │95 年 11│2,000,000 元│證人陳志忠於檢察事務官││ │ │月 25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46號卷第8頁(已具││ │ │96 年 1 │1,000,000 元│結))、於本院中之證述││ │ │月 30日 │ │(本院卷6第29頁(已具 ││ │ ├────┼──────┤結)) ││ │ │96 年 4 │2,500,000 元│ ││ │ │月 12日 │ │ ││ │ ├────┼──────┤ ││ │ │96 年 6 │2,700,000 元│ ││ │ │月 21日 │ │ ││ │ ├────┼──────┤ ││ │ │96 年 11│2,800,000 元│ ││ │ │月 13日 │ │ ││ │ ├────┼──────┤ ││ │ │97 年 1 │2,000,000 元│ ││ │ │月 25日 │ │ ││ │ ├────┼──────┤ ││ │ │97 年 11│2,500,000 元│ ││ │ │月 18日 │ │ ││ │ ├────┼──────┤ ││ │ │98 年 12│2,000,000 元│ ││ │ │月 30日 │ │ ││ │ ├────┼──────┤ ││ │ │99 年 2 │3,500,000 元│ ││ │ │月 10日 │ │ ││ │ ├────┼──────┤ ││ │ │99 年 4 │1,500,000 元│ ││ │ │月 15日 │ │ ││ │ ├────┼──────┤ ││ │ │99 年 5 │2,500,000 元│ ││ │ │月 15日 │ │ │├──┼─────┼────┼──────┼───────────┤│58 │吳旺生 │99 年 1 │2,000,000元 │證人吳旺生於檢察事務官││ │ │月 29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47號卷第8頁(已具││ │ │ │ │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9日、││ │ │ │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35頁) │├──┼─────┼────┼──────┼───────────┤│59 │林素卿 │98 年 4 │1,200,000 元│證人林素卿於檢察事務官││ │ │月26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58號卷第21至22頁 ││ │ │98 年 4 │300,000 元 │(已具結))、於本院中││ │ │月30日 │ │之證述(本院卷 6 第 74││ │ │ │ │頁(已具結)) │├──┼─────┼────┼──────┼───────────┤│60 │李麗慧 │98 年 2 │1,000,000 元│證人李麗慧於檢察事務官││ │ │月 9 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 348 號卷第 11 至 ││ │ │98 年 3 │500,000 元 │13、16 至 17 頁(已具 ││ │ │月 23日 │ │結))、於本院中之證述││ │ ├────┼──────┤(本院卷 6 第81 頁(已││ │ │98 年 9 │1,000,000 元│具結)) ││ │ │月 3 日 │ │ ││ │ │ │ │證人林秋郁於檢察事務官││ │ │ │ │之證述(101年度交查字 ││ │ │ │ │第348號卷第34頁(已具 ││ │ │ │ │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0日、││ │ │ │ │金額2,5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38頁) ││ │ │ │ │ ││ │ │ │ │投資情形明細表(101年 ││ │ │ │ │度交查字第348號卷第26 ││ │ │ │ │頁) │├──┼─────┼────┼──────┼───────────┤│61 │簡秀菊 │98 年 2 │1,000,000 元│證人簡秀菊於檢察事務官││ │ │月 9 日 │ │之證述(101年度交查字 ││ │ ├────┼──────┤第348號卷第10頁(已具 ││ │ │98 年 3 │1,000,000 元│結)) ││ │ │月 23日 │ │ ││ │ ├────┼──────┤證人林秋郁於檢察事務官││ │ │99 年 2 │1,500,000 元│之證述(101年度交查字 ││ │ │月 9 日 │ │第348號卷第34頁(已具 ││ │ ├────┼──────┤結)) ││ │ │99 年 3 │1,500,000 元│ ││ │ │月 10日 │ │證人李麗慧於檢察事務官││ │ │ │ │之證述(101年度交查字 ││ │ │ │ │第348號卷第11至13頁( ││ │ │ │ │已具結))、於本院中之││ │ │ │ │證述(本院卷6第82至83 ││ │ │ │ │頁(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8日、││ │ │ │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羅東分行之支票影││ │ │ │ │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9日、 ││ │ │ │ │金額1,5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 │ │ │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0日、││ │ │ │ │金額1,5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 │ │ │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 │ │ │ │卷第20頁) ││ │ │ │ │ ││ │ │ │ │投資情形明細表(101年 ││ │ │ │ │度交查字第348號卷第27 ││ │ │ │ │頁) ││ │ │ │ │ │├──┼─────┼────┼──────┼───────────┤│62 │游正德 │96年1月 │200,000元 │證人游正德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6年3月 │300,000 元 │字第350號卷第11至12頁 ││ │ ├────┼──────┤(已具結))、於本院中││ │ │96年11月│300,000 元 │之證述(本院卷第 90 頁││ │ ├────┼──────┤(已具結)) ││ │ │97年1月 │100,000 元 │ ││ │ ├────┼──────┤ ││ │ │97年6月 │250,000 元 │ ││ │ ├────┼──────┤ ││ │ │97年9月 │300,000 元 │ ││ │ ├────┼──────┤ ││ │ │97年12月│300,000 元 │ ││ │ ├────┼──────┤ ││ │ │98年4月 │200,000元 │ ││ │ ├────┼──────┤ ││ │ │98年10月│200,000元 │ │├──┼─────┼────┼──────┼───────────┤│63 │歐金花 │99 年 3 │1,000,000元 │證人歐金花於檢察事務官││ │ │月 2 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51號卷第10頁背面 ││ │ │ │ │至11頁(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日、 ││ │ │ │ │金額1,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41頁) │├──┼─────┼────┼──────┼───────────┤│64 │黃莊秀鳳 │98 年 12│2,000,000元 │證人黃莊秀鳳於檢察事務││ │ │月 21日 │ │官前之證述(101年度交 ││ │ │ │ │查字第352號卷第8頁(已││ │ │ │ │具結)) ││ │ │ │ │ ││ │ │ │ │證人黃素娟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52號卷第19頁(已 ││ │ │ │ │具結)) ││ │ │ │ │ ││ │ │ │ │證人謝鴻輝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52號卷第34、35頁 ││ │ │ │ │(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3日、││ │ │ │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42頁) │├──┼─────┼────┼──────┼───────────┤│65 │李春怡 │97 年 6 │2,000,000元 │證人李春怡於檢察事務官││ │ │月 26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55號卷第10頁(已 ││ │ │98 年 12│1,200,000 元│具結)) ││ │ │月 10日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6日、││ │ │ │ │金額3,2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45頁) │├──┼─────┼────┼──────┼───────────┤│66 │白美英 │97 年 12│1,000,000 元│證人白美英於檢察事務官││ │ │月 10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60號卷第8頁(已具││ │ │98 年 1 │500,000 元 │結)) ││ │ │月 6 日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1日、││ │ │98 年 11│500,000 元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月 10日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47頁) │├──┼─────┼────┼──────┼───────────┤│67 │曾東城 │98年1月 │2,000,000元 │證人曾東城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61號卷第8頁(已具││ │ │ │ │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4日、││ │ │ │ │金額2,000,000、付款人 ││ │ │ │ │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47頁) │├──┼─────┼────┼──────┼───────────┤│68 │陳銀耀 │98 年 12│6,000,000 元│證人陳銀耀於檢察事務官││ │ │月 5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62號卷第8頁(已具││ │ │99年4月 │700,000 元 │結))、於本院中之證述││ │ │ │ │(本院卷6第150頁(已具││ │ │ │ │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4日、 ││ │ │ │ │金額700,000、支票號碼 ││ │ │ │ │AW0000000、付款人台灣 ││ │ │ │ │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5日、 ││ │ │ │ │金額6,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 00000、付款人玉││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 │ │1第198頁) │├──┼─────┼────┼──────┼───────────┤│69 │張美 │99年5月3│300,000元 │證人陳銀耀於本院中之證││ │ │日 │ │述(本院卷6第150頁背面││ │ ├────┼──────┤至151頁(已具結)) ││ │ │99年5月4│1,800,000元 │ ││ │ │日 │ │ ││ │ ├────┼──────┤ ││ │ │99年5月5│1,200,000元 │ ││ │ │日 │ │ ││ │ ├────┼──────┤ ││ │ │99年5月 │500,000元 │ ││ │ │10日 │ │ ││ │ ├────┼──────┤ ││ │ │99年5月 │13,500,000元│ ││ │ │11日 │ │ ││ │ ├────┼──────┤ ││ │ │99年5月 │1,500,000元 │ ││ │ │13日 │ │ ││ │ ├────┼──────┤ ││ │ │99年5月 │500,000元 │ ││ │ │31日 │ │ │├──┼─────┼────┼──────┼───────────┤│70 │游正財 │97 年 3 │2,500,000元 │證人游正財於檢察事務官││ │ │月 14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64號卷第10至11頁 ││ │ │ │ │(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5日、││ │ │ │ │金額2,5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07號卷1第199至202頁 ││ │ │ │ │) ││ │ │ │ │ ││ │ │ │ │ │├──┼─────┼────┼──────┼───────────┤│71 │陳銀漢 │98 年 12│3,200,000元 │證人陳銀漢於檢察事務官││ │ │月 5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65號卷第9頁(已具││ │ │99 年 5 │1,800,000元 │結))、於本院中之證述││ │ │月 28日 │ │(本院卷6第162頁背面至││ │ │ │ │164頁(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3日、││ │ │ │ │金額3,2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8日、 ││ │ │ │ │金額1,8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各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07號卷1第203頁) ││ │ │ │ │ │├──┼─────┼────┼──────┼───────────┤│72 │林煌國 │96年7月 │1,500,000元 │證人林煌國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66號卷第6頁(已具││ │ │ │ │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3日、 ││ │ │ │ │金額1,5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07號卷1第204頁) │├──┼─────┼────┼──────┼───────────┤│73 │張阿淑 │96年 │9,900,000元 │證人張阿淑於本院中之證││ │ ├────┼──────┤述(本院卷7第96、101至││ │ │97年 │1,000,000 元│102頁背面、106頁(已具││ │ ├────┼──────┤結)) ││ │ │97年 │2,000,000 元│ ││ │ ├────┼──────┤ ││ │ │97年 │2,000,000 元│ ││ │ ├────┼──────┤ ││ │ │97年 │14,000,000元│ ││ │ ├────┼──────┤ ││ │ │97年 │1,200,000元 │ ││ │ ├────┼──────┤ ││ │ │97年2月 │2,000,000 元│ ││ │ ├────┼──────┤ ││ │ │97年8月 │2,000,000 元│ ││ │ ├────┼──────┤ ││ │ │98年 │1,000,000 元│ ││ │ ├────┼──────┤ ││ │ │98年 │1,000,000 元│ ││ │ ├────┼──────┤ ││ │ │98年 │1,000,000 元│ ││ │ ├────┼──────┤ ││ │ │98年 │18,500,000元│ ││ │ ├────┼──────┤ ││ │ │99年 │14,400,000元│ ││ │ ├────┼──────┤ ││ │ │99年 │500,000 元 │ │├──┼─────┼────┼──────┼───────────┤│74 │潘王秀蘭 │99年1月 │4,000,000 元│證人潘王秀蘭於檢察事務││ │ ├────┼──────┤官前之證述(101年度交 ││ │ │99年3月 │2,500,000 元│查字第368號卷第6至7頁 ││ │ ├────┼──────┤(已具結))、於本院中││ │ │99年4月 │1,600,000 元│之證述(本院卷6第223頁││ │ │ │ │背面、229頁(已具結) ││ │ │ │ │) │├──┼─────┼────┼──────┼───────────┤│75 │吳政翰 │96 年 5 │4,500,000 元│證人吳政翰偵查中之證述││ │ │月 31日 │ │(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 │ ├────┼──────┤第54、61頁(已具結))││ │ │96 年 6 │6,000,000 元│、於本院中之證述(本院││ │ │月 7 日 │ │卷6第232頁(已具結))││ │ ├────┼──────┤ ││ │ │96 年 7 │500,000 元 │ ││ │ │月 30日 │ │ ││ │ ├────┼──────┤ ││ │ │96 年 10│500,000 元 │ ││ │ │月 18日 │ │ ││ │ ├────┼──────┤ ││ │ │96 年 11│1,000,000 元│ ││ │ │月 17日 │ │ ││ │ ├────┼──────┤ ││ │ │96 年 12│500,000 元 │ ││ │ │月 17日 │ │ ││ │ ├────┼──────┤ ││ │ │97 年 1 │2,100,000 元│ ││ │ │月 17日 │ │ ││ │ ├────┼──────┤ ││ │ │97 年 4 │1,400,000 元│ ││ │ │月 18日 │ │ ││ │ ├────┼──────┤ ││ │ │97 年 8 │600,000 元 │ ││ │ │月 1 日 │ │ ││ │ ├────┼──────┤ ││ │ │97 年 8 │2,000,000 元│ ││ │ │月 3 日 │ │ ││ │ ├────┼──────┤ ││ │ │97 年 10│200,000 元 │ ││ │ │月 18日 │ │ ││ │ ├────┼──────┤ ││ │ │97 年 12│400,000 元 │ ││ │ │月 1日 │ │ ││ │ ├────┼──────┤ ││ │ │97 年 12│200,000 元 │ ││ │ │月 18日 │ │ ││ │ ├────┼──────┤ ││ │ │98 年 1 │1,000,000 元│ ││ │ │月 18日 │ │ ││ │ ├────┼──────┤ ││ │ │98 年 3 │300,000 元 │ ││ │ │月 3 日 │ │ ││ │ ├────┼──────┤ ││ │ │98 年 6 │200,000 元 │ ││ │ │月 1 日 │ │ ││ │ ├────┼──────┤ ││ │ │98 年 7 │200,000 元 │ ││ │ │月 1 日 │ │ ││ │ ├────┼──────┤ ││ │ │98 年 7 │2,000,000 元│ ││ │ │月 22日 │ │ ││ │ ├────┼──────┤ ││ │ │98 年 8 │800,000元 │ ││ │ │月 1 日 │ │ ││ │ ├────┼──────┤ ││ │ │98 年 10│500,000 元 │ ││ │ │月 1日 │ │ ││ │ ├────┼──────┤ ││ │ │98 年 12│500,000 元 │ ││ │ │月 7日 │ │ ││ │ ├────┼──────┤ ││ │ │98年 │100,000 元 │ ││ │ ├────┼──────┤ ││ │ │99 年 1 │700,000 元 │ ││ │ │月 22日 │ │ ││ │ ├────┼──────┤ ││ │ │99 年 4 │300,000 元 │ ││ │ │月 22日 │ │ │├──┼─────┼────┼──────┼───────────┤│76 │余彩櫻 │99年3月 │600,000 元 │證人余彩櫻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9年4月 │250,000 元 │字第369號卷第9頁(已具││ │ │ │ │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日、 ││ │ │ │ │金額600,000、支票號碼 ││ │ │ │ │AA0000000、付款人玉山 ││ │ │ │ │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1日、││ │ │ │ │金額250,000、支票號碼 ││ │ │ │ │AA0000000、付款人玉山 ││ │ │ │ │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99 ││ │ │ │ │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2第 ││ │ │ │ │47頁) │├──┼─────┼────┼──────┼───────────┤│77 │謝雲欽 │98年底 │3,000,000元 │證人謝雲欽於本院中之證││ │ │ │ │述(本院卷7第14頁(已 ││ │ │ │ │具結)) │├──┼─────┼────┼──────┼───────────┤│78 │徐皓惪 │99年5月 │5,000,000元 │證人徐正勳於偵查中之證││ │ │ │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72││ │ │ │ │號卷第9至10頁(已具結 ││ │ │ │ │)、本院中之證述(本院││ │ │ │ │卷6第22頁背面、24頁背 ││ │ │ │ │面(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1日、││ │ │ │ │金額5,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07號卷2第51頁) ││ │ │ │ │ │├──┼─────┼────┼──────┼───────────┤│79 │張玉惠 │95年12月│1,000,000元 │證人張玉惠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73號卷第8至9頁( ││ │ │ │ │已具結))、於本院之證││ │ │ │ │述(本院卷7第23頁背面 ││ │ │ │ │(已具結)) │├──┼─────┼────┼──────┼───────────┤│80 │張雲英 │99 年 1 │12,550,000元│證人張雲英於檢察事務官││ │ │至 6 月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間 │ │字第374號卷第6頁(已具││ │ │ │ │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3日、 ││ │ │ │ │金額6,05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2日、││ │ │ │ │金額1,5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5日、││ │ │ │ │金額5,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 │ │2第53頁) │├──┼─────┼────┼──────┼───────────┤│81 │王玉美 │99 年 1 │2,700,000元 │王玉美於偵查中之證述 ││ │ │月 27日 │ │(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 │ ├────┼──────┤ 第53頁(已具結)) ││ │ │99 年 3 │4,800,000元 │ ││ │ │月 16日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6日、││ │ │ │ │金額4,8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8日、││ │ │ │ │金額2,7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 │ │ │ │第19頁) ││ │ │ │ │ ││ │ │ │ │存款憑條(99年度他字第││ │ │ │ │1092號卷第67至68頁) ││ │ │ │ │ ││ │ │ │ │存摺及代收票據明細影本││ │ │ │ │(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 │ │ │ │第20至22頁) ││ │ │ │ │ │├──┼─────┼────┼──────┼───────────┤│82 │王玉燕 │99 年 3 │3,000,000元 │王玉燕於偵查中之證述(││ │ │月 8 日 │ │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 ││ │ ├────┼──────┤第53頁(已具結)) ││ │ │99 年 5 │3,500,000元 │ ││ │ │月 3 日 │ │發票日期99年12月4日、 ││ │ │ │ │金額3,5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8日、 ││ │ │ │ │金額3,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 │ │ │ │第26頁) ││ │ │ │ │ ││ │ │ │ │第一銀行帳戶存摺明細影││ │ │ │ │本(99年度他字第1092號││ │ │ │ │卷第28至29頁) ││ │ │ │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 ││ │ │ │ │第27頁) │└──┴─────┴────┴──────┴───────────┘附表四:(總金額:379,935,000元)┌──┬─────┬────┬───────┬───────────┐│編號│被害人 │交付時間│金額 │證據 │├──┼─────┼────┼───────┼───────────┤│1 │許金禾 │98年9月7│2,000,000元 │證人許金禾偵查中之證述││ │ │日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 │ │1第125至126頁(已具結 ││ │ │ │ │)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7日、 ││ │ │ │ │金額2,000,000元、支票 ││ │ │ │ │號碼AW0000000號、付款 ││ │ │ │ │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 │ │ │ │票影本1張(99年度他字 ││ │ │ │ │第1070號卷1第21頁) │├──┼─────┼────┼───────┼───────────┤│2 │林秀娥 │98年11月│1,000,000 元 │證人林秀娥於偵查中之證││ │ │ │ │述(99 年度他字第1007 ││ │ │ │ │號卷3第19頁(已具結) ││ │ │ │ │、於本院中之證述(本 ││ │ │ │ │院卷3第33頁) │├──┼─────┼────┼───────┼───────────┤│3 │邱英俊 │97年5月 │5,500,000元 │證人邱英俊於偵查中之證││ │ │17日 │ │述(99年度他字第1007 ││ │ ├────┼───────┤號卷3第19頁(已具結) ││ │ │98年8 月│1,000,000元 │、於本院中之證述(本院││ │ │3日 │ │卷3第87頁背面(已具結 ││ │ ├────┼───────┤)) ││ │ │98 年 11│1,000,000元 │ ││ │ │月 29日 │ │ │├──┼─────┼────┼───────┼───────────┤│4 │何旺國 │99 年 3 │2,500,000 元 │證人何旺國偵查中之證述││ │ │月 16日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 │ │3第19頁(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6日、││ │ │ │ │金額2,5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號、付款人 ││ │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 │ │影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70號卷1第36頁) ││ │ │ │ │ │├──┼─────┼────┼───────┼───────────┤│5 │游堓祈 │98年11月│2,500,000元 │證人游堓祈偵查中之證述││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 │ │3第20頁(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8日、││ │ │ │ │金額2,500,000、支票號 ││ │ │ │ │碼FN0000000號、付款人 ││ │ │ │ │彰化商業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 │ │號卷1第37頁) │├──┼─────┼────┼───────┼───────────┤│6 │謝清興 │97年5月 │2,000,000元 │證人謝清興偵查中之證述││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98年 │700,000元 │3第31頁(已具結))、 ││ │ │ │ │本院之證述(本院卷3第 ││ │ │ │ │181頁(已具結)) │├──┼─────┼────┼───────┼───────────┤│7 │張明通 │97 年 7 │500,000元 │證人張明通於本院之證述││ │ │月 30日 │ │(本院卷3第190頁背面(││ │ ├────┼───────┤已具結)) ││ │ │98 年 3 │1,000,000元 │ ││ │ │月 23日 │ │ ││ │ ├────┼───────┤ ││ │ │98 年 8 │600,000元 │ ││ │ │月 31日 │ │ ││ │ ├────┼───────┤ ││ │ │99 年 3 │700,000元 │ ││ │ │月 9 日 │ │ │├──┼─────┼────┼───────┼───────────┤│8 │陳振益 │98年 │2,000,000元 │證人陳振益偵查中之證述││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 │ │3第31頁(已具結)) │├──┼─────┼────┼───────┼───────────┤│9 │童茂雄 │98 年 3 │2,000,000元 │證人童茂雄偵查中之證述││ │ │月 6 日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3第48頁(已具結))、 ││ │ │98年4月 │1,000,000 元 │本院中之證述(本院卷4 ││ │ ├────┼───────┤第15頁背面、第19頁(已││ │ │98年6月 │2,000,000元 │具結)) ││ │ ├────┼───────┤ ││ │ │99年2月 │2,500,000元 │ ││ │ ├────┼───────┤ ││ │ │99年4月 │5,000,000 元 │ ││ │ │20日 │ │ │├──┼─────┼────┼───────┼───────────┤│10 │許素梅 │98年11月│1,000,000元 │證人許素梅於本院中之證││ │ │ │ │述(本院卷4第163頁背面││ │ │ │ │(已具結)) │├──┼─────┼────┼───────┼───────────┤│11 │翁燕玉 │98年間 │1,500,000元 │證人翁燕玉於本院中之證││ │ │ │ │述(本院卷 4 第 169 頁││ │ │ │ │背面(已具結)) │├──┼─────┼────┼───────┼───────────┤│12 │盧林月美 │97 年 10│6,000,000元 │證人盧林月美於本院中之││ │ │月 1日 │ │證述(本院卷4第179頁(││ │ ├────┼───────┤已具結)) ││ │ │97 年 10│5,000,000元 │ ││ │ │月 13 日│ │ ││ │ ├────┼───────┤ ││ │ │97 年 10│4,000,000元 │ ││ │ │月30日 │ │ ││ │ ├────┼───────┤ ││ │ │97 年 12│2,500,000元 │ ││ │ │月 5日 │ │ ││ │ ├────┼───────┤ ││ │ │98 年 9 │3,000,000元 │ ││ │ │月 14日 │ │ ││ │ ├────┼───────┤ ││ │ │98 年 9 │1,000,000元 │ ││ │ │14 日至 │ │ ││ │ │99 年 4 │ │ ││ │ │月 6 日 │ │ ││ │ │間 │ │ ││ │ ├────┼───────┤ ││ │ │99 年 4 │500,000元 │ ││ │ │月 6 日 │ │ │├──┼─────┼────┼───────┼───────────┤│13 │黃周腰 │98年 │500,000元 │證人黃周腰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292號卷第9至10頁(││ │ │ │ │已具結)) │├──┼─────┼────┼───────┼───────────┤│14 │羅秋英 │99年3月 │500,000元 │證人羅秋英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293號卷第9至10頁(││ │ │ │ │已具結))、本院中之證││ │ │ │ │述(本院卷4第249至251 ││ │ │ │ │頁(已具結)) │├──┼─────┼────┼───────┼───────────┤│15 │江碧華 │97 年 5 │1,400,000 元 │證人江碧華於檢察事務官││ │ │、6 月間│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295號卷第10至11頁 ││ │ │99 年 3 │500,000 元 │(已具結))、本院中之││ │ │、4 月間│ │證述(本院卷4第241頁背││ │ │ │ │面至242頁(已具結)) │├──┼─────┼────┼───────┼───────────┤│16 │江林來好 │99 年 2 │8,000,000 元 │證人江林來好於檢察事務││ │ │月 26日 │ │官前之證述(101年度交 ││ │ ├────┼───────┤查字第294號卷第9至10頁││ │ │99 年 3 │2,000,000 元 │(已具結)) ││ │ │月 4 日 │ │ ││ │ ├────┼───────┤ ││ │ │99 年 3 │ 500,000 元 │ ││ │ │月 29日 │ │ ││ │ ├────┼───────┤ ││ │ │99 年 4 │2,500,000 元 │ ││ │ │月 2 日 │ │ │├──┼─────┼────┼───────┼───────────┤│17 │吳麗雪 │98 年 3 │12,500,000 元 │證人吳麗雪於檢察事務官││ │ │月 10 日│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至 98 年│ │字第296號卷第10頁(已 ││ │ │12 月 30│ │具結)) ││ │ │日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9日、 ││ │ │ │ │金額500,000、支票號碼 ││ │ │ │ │AA0000000號、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9日、 ││ │ │ │ │金額500,000、支票號碼 ││ │ │ │ │AA0000000號、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9月14日、││ │ │ │ │金額5,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號、付款人 ││ │ │ │ │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9月10日、││ │ │ │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554434號、付款人玉││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8日、││ │ │ │ │金額500,000、支票號碼 ││ │ │ │ │AA0000000號、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6日、││ │ │ │ │金額1,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號、付款人 ││ │ │ │ │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0日、││ │ │ │ │金額3,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號、付款人 ││ │ │ │ │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1 ││ │ │ │ │張(99年度他字第1070號││ │ │ │ │卷1第60頁) ││ │ │ │ │ │├──┼─────┼────┼───────┼───────────┤│18 │林美華 │99年1月 │1,000,000元 │證人林美華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9年3月 │500,000 元 │字第297號卷第9至10頁(││ │ ├────┼───────┤已具結))、本院中之證││ │ │99年5月 │300,000 元 │述(本院卷5第27至30頁 ││ │ │ │ │(已具結)) │├──┼─────┼────┼───────┼───────────┤│19 │盧黃金貌 │98年 │2,000,000 元 │證人盧黃金貌於檢察事務││ │ ├────┼───────┤官前之證述(101年度交 ││ │ │98年 │500,000 元 │查字第301號卷第9至11頁││ │ ├────┼───────┤(已具結)) ││ │ │98年 │5,300,000 元 │ ││ │ ├────┼───────┤ ││ │ │99年 │500,000 元 │ │├──┼─────┼────┼───────┼───────────┤│20 │黃巧雲 │98年 │1,000,000元 │證人黃巧雲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02號卷第7、9至10 ││ │ │ │ │頁(已具結)) │├──┼─────┼────┼───────┼───────────┤│21 │張正路 │98 年 2 │9,000,000元 │證人張正路於檢察事務官││ │ │月 23 日│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至 98 年│ │字第302號卷第11頁(已 ││ │ │8 月13日│ │具結)) │├──┼─────┼────┼───────┼───────────┤│22 │劉淑靜 │99 年 4 │500,000元 │證人劉淑靜於檢察事務官││ │ │月 25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05號卷第7至8頁( ││ │ │99 年 5 │100,000元 │已具結)) ││ │ │月 25日 │ │ │├──┼─────┼────┼───────┼───────────┤│23 │簡淑真 │97 年 8 │50,000元 │證人簡淑真於檢察事務官││ │ │月 16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06號卷第14至15頁 ││ │ │98 年 3 │50,000元 │(已具結)) ││ │ │月 16日 │ │ ││ │ ├────┼───────┤ ││ │ │98 年 7 │300,000 元 │ ││ │ │月 24日 │ │ ││ │ ├────┼───────┤ ││ │ │98 年 11│50,000元 │ ││ │ │月 26日 │ │ ││ │ ├────┼───────┤ ││ │ │99 年 3 │50,000元 │ ││ │ │月 16 │ │ │├──┼─────┼────┼───────┼───────────┤│24 │李月美 │99 年初 │5,000,000元 │證人李月美於本院中之證││ │ │至 99 年│ │述(本院卷5第102頁(已││ │ │5 月間 │ │具結)) │├──┼─────┼────┼───────┼───────────┤│25 │游添富 │98 年 1 │1,500,000元 │證人游添富於檢察事務官││ │ │月 6 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09號卷第10至11頁 ││ │ │98 年 3 │1,000,000元 │(已具結))、本院中之││ │ │月 16日 │ │證述(本院卷5第106頁背││ │ ├────┼───────┤面(已具結)) ││ │ │98 年 4 │500,000 元 │ ││ │ │月 30日 │ │ ││ │ ├────┼───────┤ ││ │ │98 年 10│1,000,000元 │ ││ │ │月 15 日│ │ ││ │ ├────┼───────┤ ││ │ │98 年 12│1,000,000元 │ ││ │ │月 29日 │ │ ││ │ ├────┼───────┤ ││ │ │99 年 3 │2,000,000 元 │ ││ │ │月 1 日 │ │ ││ │ ├────┼───────┤ ││ │ │99 年 5 │500,000 元 │ ││ │ │月 30 日│ │ ││ │ ├────┼───────┤ ││ │ │99 年 5 │500,000 元 │ ││ │ │月 31日 │ │ │├──┼─────┼────┼───────┼───────────┤│26 │簡林淑珠 │98年 │6,500,000 元 │證人簡林淑珠於檢察事務││ │ ├────┼───────┤官前之證述(101年度交 ││ │ │98年 │6,300,000 元 │查字第310號卷第10至11 ││ │ ├────┼───────┤頁(已具結)) ││ │ │99年 │9,000,000 元 │ │├──┼─────┼────┼───────┼───────────┤│27 │黃書亭 │99年 │585,000元 │證人黃書亭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13號卷第9至10頁(││ │ │ │ │已具結)) │├──┼─────┼────┼───────┼───────────┤│28 │王瑞昌 │97 年 12│1,000,000元 │證人王瑞昌於檢察事務官││ │ │月 5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16號卷第9至10頁(││ │ │98 年 1 │1,000,000元 │已具結)) ││ │ │月 5 日 │ │ ││ │ ├────┼───────┤ ││ │ │98 年 11│2,000,000 元 │ ││ │ │月 30日 │ │ ││ │ ├────┼───────┤ ││ │ │99 年 3 │1,200,000 元 │ ││ │ │月 19 日│ │ │├──┼─────┼────┼───────┼───────────┤│29 │廖志同 │97 年 7 │500,000 元 │證人廖志同於本院中之證││ │ │月 29日 │ │述(本院卷 5 第 164 頁││ │ ├────┼───────┤(已具結)) ││ │ │97 年 8 │500,000 元 │ ││ │ │月 29日 │ │ ││ │ ├────┼───────┤ ││ │ │97 年 10│2,000,000 元 │ ││ │ │月 29日 │ │ ││ │ ├────┼───────┤ ││ │ │97 年 11│500,000 元 │ ││ │ │月 29日 │ │ │├──┼─────┼────┼───────┼───────────┤│30 │陳美花 │97 年 5 │1,000,000元 │證人陳美花於檢察事務官││ │ │月 14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18號卷第21頁(已 ││ │ │ │ │具結))、本院中之證述││ │ │ │ │(本院卷5第208至209頁 ││ │ │ │ │(已具結)) │├──┼─────┼────┼───────┼───────────┤│31 │黃錦川 │97 年 12│2,000,000元 │證人黃錦川於檢察事務官││ │ │月 5 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至 98 年│ │字第327號卷第8至9頁( ││ │ │7 月15日│ │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5日、 ││ │ │ │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 │ │ │之支票影本1張(99年度 ││ │ │ │ │他字第1070號卷1第100頁││ │ │ │ │ ) │├──┼─────┼────┼───────┼───────────┤│32 │洪甘草 │99年1月 │1,500,000元 │證人洪甘草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9年5月 │500,000元 │字第320號卷第8頁(已具││ │ │ │ │結)) ││ │ │ │ │ ││ │ │ │ │票日期99年9月13日、金 ││ │ │ │ │額2,000,000、支票號碼 ││ │ │ │ │AW0000000、付款人台灣 ││ │ │ │ │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1張(99年度他字第1070 ││ │ │ │ │號卷1第101頁 ) ││ │ │ │ │ │├──┼─────┼────┼───────┼───────────┤│33 │游瑞香 │97 年 7 │1,500,000 元 │證人游瑞香於檢察事務官││ │ │月 30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23號卷第8至9頁( ││ │ │98 年 3 │3,000,000 元 │已具結)) ││ │ │月 28日 │ │ ││ │ ├────┼───────┤ ││ │ │98 年 6 │500,000 元 │ ││ │ │月 20日 │ │ ││ │ ├────┼───────┤ ││ │ │98 年 7 │1,000,000元 │ ││ │ │月 1 日 │ │ ││ │ ├────┼───────┤ ││ │ │99 年 5 │500,000 元 │ ││ │ │月 30日 │ │ │├──┼─────┼────┼───────┼───────────┤│34 │王紀勳 │98年 │1,500,000元 │證人陳秀英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24號卷第9頁(已具││ │ │ │ │結)) │├──┼─────┼────┼───────┼───────────┤│35 │陳秀英 │98年 │500,000 元 │證人陳秀英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24號卷第9頁(已具││ │ │ │ │結)) │├──┼─────┼────┼───────┼───────────┤│36 │張邱素卿 │98年 │1,500,000元 │證人張邱素卿於檢察事務││ │ │ │ │官前之證述(101年度交 ││ │ │ │ │查字第326號卷第7、18頁││ │ │ │ │(已具結)) ││ │ │ │ │ ││ │ │ │ │證人張正路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26號卷第10至11頁 ││ │ │ │ │(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8日、 ││ │ │ │ │、金額1,500,000、支票 ││ │ │ │ │號碼AA0000000、付款人 ││ │ │ │ │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05頁 ) │├──┼─────┼────┼───────┼───────────┤│37 │張君穗 │97年8月 │3,500,000 元 │證人張君穗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8年8月 │2,000,000 元 │字第328號卷第20頁(已 ││ │ │ │ │具結)) ││ │ │ │ │ ││ │ │ │ │證人張君穗手寫投資清單││ │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28號││ │ │ │ │卷第31頁) │├──┼─────┼────┼───────┼───────────┤│38 │石如娟 │97年12月│500,000 元 │證人石如娟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9年1月 │2,200,000 元 │字第322號卷第9至10頁(││ │ │ │ │已具結))、於本院中之││ │ │ │ │證述(本院卷5第213、21││ │ │ │ │5至216頁(已具結)) │├──┼─────┼────┼───────┼───────────┤│39 │黃素娟 │98 年 12│2,000,000 元 │證人黃素娟於檢察事務官││ │ │月 21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21號卷第10至11頁 ││ │ │98 年 12│2,000,000 元 │(已具結)) ││ │ │月 23日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1日、││ │ │ │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3日、││ │ │ │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08頁 ) │├──┼─────┼────┼───────┼───────────┤│40 │林春美 │98 年 12│200,000 元 │證人林春美於檢察事務 ││ │ │月 7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25號卷第24頁(已 ││ │ │99 年 1 │100,000 元 │具結)) ││ │ │月 7 日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8日、 ││ │ │99 年 3 │300,000 元 │金額 600,000、支票號 ││ │ │月 11日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70號1第109頁) ││ │ │ │ │ │├──┼─────┼────┼───────┼───────────┤│41 │游檝 │98 年 │6,000,000 元 │證人游檝於檢察事務官前││ │ ├────┼───────┤之證述(101年度交查字 ││ │ │99 年 │3,400,000 元 │第331號卷第10頁(已具 ││ │ │ │ │結)) │├──┼─────┼────┼───────┼───────────┤│42 │許闕阿梅 │98年1月 │5,000,000 元 │證人許闕阿梅於檢察事務││ │ ├────┼───────┤官前之證述(101年度交 ││ │ │98年6月 │1,000,000 元 │查字第330號卷第27頁( ││ │ │ │ │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4日、 ││ │ │ │ │金額1,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9日、 ││ │ │ │ │金額5,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12頁) │├──┼─────┼────┼───────┼───────────┤│43 │王瑋琳 │98 年 5 │1,200,000元 │證人王瑋琳於檢察事務官││ │ │、6 月間│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至 99 年│ │字第332號卷第9頁(已具││ │ │4 月 │ │結)、本院中之證述(本││ │ │ │ │院卷5第224、226頁(已 ││ │ │ │ │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1日、 ││ │ │ │ │金額1,2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70號卷1第113頁) ││ │ │ │ │ │├──┼─────┼────┼───────┼───────────┤│44 │莊宏德 │98 年 9 │6,100,000元 │證人莊宏德於檢察事務官││ │ │月至 99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年 9月間│ │字第333號卷第9至10頁(││ │ │ │ │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3日、 ││ │ │ │ │金額1,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 00、付款人台││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9日、 ││ │ │ │ │金額2,3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0日、││ │ │ │ │金額1,800,000、付款人 ││ │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 │ │ │ │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16日、││ │ │ │ │金額1,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64971、付款人台灣││ │ │ │ │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14頁) │├──┼─────┼────┼───────┼───────────┤│45 │游淑惠 │98 年 6 │1,200,000元 │證人游淑惠於檢察事務官││ │ │月至 99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年 7月 │ │字第334號卷第9至10頁(││ │ │ │ │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月7日、 ││ │ │ │ │金額1,2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1張(99年度他字第 ││ │ │ │ │1070 號卷1第115頁) │├──┼─────┼────┼───────┼───────────┤│46 │林素娥 │98年11月│2,000,000 元 │證人林素娥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9 年 1 │1,000,000 元 │字第335號卷第9頁(已具││ │ │至 2 月 │ │結)) ││ │ │間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6日、││ │ │ │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9月6日、 ││ │ │ │ │金額1,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 000000、付款人台││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16頁) │├──┼─────┼────┼───────┼───────────┤│47 │林雪敏 │99年間 │900,000元 │證人林雪敏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於檢查│ │字第341號卷第9頁(已具││ │ │事務官前│ │結)) ││ │ │證述,投│ │ ││ │ │資僅一次│ │發票日期99年1月10日、 ││ │ │,金額為│ │金額900,000、支票號碼 ││ │ │90 萬元 │ │AW0000000、付款人台灣 ││ │ │,利息拿│ │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本││ │ │了8 月左│ │1張 ││ │ │右,後又│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稱其投資│ │1第127頁) ││ │ │僅有半年│ │ ││ │ │多,101 │ │ ││ │ │年度交查│ │ ││ │ │字第341 │ │ ││ │ │號卷第9 │ │ ││ │ │至10頁)│ │ │├──┼─────┼────┼───────┼───────────┤│48 │廖芳儀 │98 年 1 │200,000 元 │證人廖芳儀於檢察事務 ││ │ │月 20 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42號卷第14至15頁││ │ │98 年 6 │100,000 元 │ (已具結))、本院中 ││ │ │月 2 日 │ │ 證述(本院卷6第13頁背││ │ ├────┼───────┤ 面至14頁(已具結)) ││ │ │98 年 8 │100,000 元 │ ││ │ │月 20日 │ │ ││ │ ├────┼───────┤ ││ │ │98 年 10│100,000 元 │ ││ │ │月 2日 │ │ ││ │ ├────┼───────┤ ││ │ │99 年 1 │100,000 元 │ ││ │ │月 20日 │ │ ││ │ ├────┼───────┤ ││ │ │99 年 3 │200,000 元 │ ││ │ │月 20日 │ │ │├──┼─────┼────┼───────┼───────────┤│49 │游素卿 │97 年中 │2,500,000 元 │證人游素卿於檢察事務官││ │ │旬起約二│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年 │ │字第343號卷第9至10頁(││ │ │ │ │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29日、 ││ │ │ │ │金額1,5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6日、││ │ │ │ │金額1,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29頁) │├──┼─────┼────┼───────┼───────────┤│50 │徐正勳 │99 年 1 │5,000,000 元 │證人徐正勳於檢察事務官││ │ │月 22 至│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29日 │ │字第344號卷第9頁(已具││ │ │ │ │結))、於本院之證述 ││ │ │ │ │(本院卷6第18頁背面至 ││ │ │ │ │20頁(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5日、││ │ │ │ │金額5,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31頁) │├──┼─────┼────┼───────┼───────────┤│51 │林璧慧 │99 年 2 │5,000,000 元 │證人林璧慧於檢察事務官││ │ │月 2 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45號卷第9頁(已具││ │ │ │ │結)) ││ │ │ │ │ ││ │ │ │ │證人徐正勳於本院中之證││ │ │ │ │(本院卷6第22至23頁( ││ │ │ │ │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日、 ││ │ │ │ │金額5,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32頁) │├──┼─────┼────┼───────┼───────────┤│52 │陳志忠 │97 年 11│2,500,000 元 │證人陳志忠於檢察事務官││ │ │月 18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46號卷第8頁(已具││ │ │98 年 12│2,000,000 元 │結))、於本院中之證述││ │ │月 30日 │ │(本院卷6第29頁(已具 ││ │ ├────┼───────┤結)) ││ │ │99 年 2 │3,500,000 元 │ ││ │ │月 10日 │ │ ││ │ ├────┼───────┤ ││ │ │99 年 4 │1,500,000 元 │ ││ │ │月 15日 │ │ ││ │ ├────┼───────┤ ││ │ │99 年 5 │2,500,000 元 │ ││ │ │月 15日 │ │ │├──┼─────┼────┼───────┼───────────┤│53 │吳旺生 │99 年 1 │2,000,000元 │證人吳旺生於檢察事務官││ │ │月 29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47號卷第8頁(已具││ │ │ │ │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9日、││ │ │ │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35頁) │├──┼─────┼────┼───────┼───────────┤│54 │林素卿 │98 年 4 │1,200,000 元 │證人林素卿於檢察事務官││ │ │月26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58號卷第21至22頁 ││ │ │98 年 4 │300,000元 │(已具結))、於本院中││ │ │月30日 │ │之證述(本院卷 6 第 74││ │ │ │ │頁(已具結)) │├──┼─────┼────┼───────┼───────────┤│55 │李麗慧 │98 年 2 │1,000,000 元 │證人李麗慧於檢察事務官││ │ │月 9 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 348 號卷第 11 至 ││ │ │98 年 3 │500,000 元 │13、16 至 17 頁(已具 ││ │ │月 23日 │ │結))、於本院中之證述││ │ ├────┼───────┤(本院卷 6 第81 頁(已││ │ │98 年 9 │1,000,000 元 │具結)) ││ │ │月 3 日 │ │ ││ │ │ │ │證人林秋郁於檢察事務官││ │ │ │ │之證述(101年度交查字 ││ │ │ │ │第348號卷第34頁(已具 ││ │ │ │ │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0日、││ │ │ │ │金額2,5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38頁) ││ │ │ │ │ ││ │ │ │ │投資情形明細表 ││ │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 │ │ │ │卷第26頁) │├──┼─────┼────┼───────┼───────────┤│56 │簡秀菊 │98 年 2 │1,000,000 元 │證人簡秀菊於檢察事務官││ │ │月 9 日 │ │之證述(101年度交查字 ││ │ ├────┼───────┤第348號卷第10頁(已具 ││ │ │98 年 3 │1,000,000 元 │結)) ││ │ │月 23日 │ │ ││ │ ├────┼───────┤證人林秋郁於檢察事務官││ │ │99 年 2 │1,500,000 元 │之證述(101年度交查字 ││ │ │月 9 日 │ │第348號卷第34頁(已具 ││ │ ├────┼───────┤結)) ││ │ │99 年 3 │1,500,000 元 │ ││ │ │月 10日 │ │證人李麗慧於檢察事務官││ │ │ │ │之證述(101年度交查字 ││ │ │ │ │第348號卷第11至13頁( ││ │ │ │ │已具結))、於本院中之││ │ │ │ │證述(本院卷6第82至83 ││ │ │ │ │頁(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8日、││ │ │ │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羅東分行之支票影││ │ │ │ │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9日、 ││ │ │ │ │金額1,5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 │ │ │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0日、││ │ │ │ │金額1,5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 │ │ │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 │ │ │ │卷第20頁) ││ │ │ │ │ ││ │ │ │ │投資情形明細表 ││ │ │ │ │(101年度交查字第348號││ │ │ │ │卷第27頁) │├──┼─────┼────┼───────┼───────────┤│57 │游正德 │97年6月 │250,000 元 │證人游正德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7年9月 │300,000 元 │字第350號卷第11至12頁 ││ │ ├────┼───────┤(已具結))、於本院中││ │ │97年12月│300,000 元 │之證述(本院卷第 90 頁││ │ ├────┼───────┤(已具結)) ││ │ │98年4月 │200,000元 │ ││ │ ├────┼───────┤ ││ │ │98年10月│200,000元 │ │├──┼─────┼────┼───────┼───────────┤│58 │歐金花 │99 年 3 │1,000,000元 │證人歐金花於檢察事務官││ │ │月 2 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51號卷第10頁背面 ││ │ │ │ │至11頁(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日、 ││ │ │ │ │金額1,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41頁) │├──┼─────┼────┼───────┼───────────┤│59 │黃莊秀鳳 │98 年 12│2,000,000元 │證人黃莊秀鳳於檢察事務││ │ │月 21日 │ │官前之證述(101年度交 ││ │ │ │ │查字第352號卷第8頁(已││ │ │ │ │具結)) ││ │ │ │ │ ││ │ │ │ │證人黃素娟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52號卷第19頁(已 ││ │ │ │ │具結)) ││ │ │ │ │ ││ │ │ │ │證人謝鴻輝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52號卷第34、35頁 ││ │ │ │ │(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3日、││ │ │ │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42頁) │├──┼─────┼────┼───────┼───────────┤│60 │李春怡 │97 年 6 │2,000,000元 │證人李春怡於檢察事務官││ │ │月 26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55號卷第10頁(已 ││ │ │98 年 12│1,200,000 元 │具結)) ││ │ │月 10日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6日、││ │ │ │ │金額3,2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45頁) │├──┼─────┼────┼───────┼───────────┤│61 │白美英 │97 年 12│1,000,000 元 │證人白美英於檢察事務官││ │ │月 10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60號卷第8頁(已具││ │ │98 年 1 │500,000 元 │結)) ││ │ │月 6 日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1日、││ │ │98 年 11│500,000 元 │金額2,000,000、支票號 ││ │ │月 10日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47頁) │├──┼─────┼────┼───────┼───────────┤│62 │曾東城 │98年1月 │2,000,000元 │證人曾東城於檢察事務官││ │ │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 │ │字第361號卷第8頁(已具││ │ │ │ │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4日、││ │ │ │ │金額2,000,000、付款人 ││ │ │ │ │玉山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70號卷││ │ │ │ │1第147頁) │├──┼─────┼────┼───────┼───────────┤│63 │陳銀耀 │98 年 12│6,000,000 元 │證人陳銀耀於檢察事務官││ │ │月 5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62號卷第8頁(已具││ │ │99年4月 │700,000 元 │結))、於本院中之證述││ │ │ │ │(本院卷6第150頁(已具││ │ │ │ │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4日、 ││ │ │ │ │金額700,000、支票號碼 ││ │ │ │ │AW0000000、付款人台灣 ││ │ │ │ │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5日、 ││ │ │ │ │金額6,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 │ │1第198頁) │├──┼─────┼────┼───────┼───────────┤│64 │張美 │99年5月3│300,000元 │證人陳銀耀於本院中之證││ │ │日 │ │述(本院卷6第150頁背面││ │ ├────┼───────┤至151頁(已具結)) ││ │ │99年5月4│1,800,000元 │ ││ │ │日 │ │ ││ │ ├────┼───────┤ ││ │ │99年5月5│1,200,000元 │ ││ │ │日 │ │ ││ │ ├────┼───────┤ ││ │ │99年5月 │500,000元 │ ││ │ │10日 │ │ ││ │ ├────┼───────┤ ││ │ │99年5月 │13,500,000元 │ ││ │ │11日 │ │ ││ │ ├────┼───────┤ ││ │ │99年5月 │1,500,000元 │ ││ │ │13日 │ │ ││ │ ├────┼───────┤ ││ │ │99年5月 │500,000元 │ ││ │ │31日 │ │ │├──┼─────┼────┼───────┼───────────┤│65 │陳銀漢 │98 年 12│3,200,000元 │證人陳銀漢於檢察事務官││ │ │月 5日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字第365號卷第9頁(已具││ │ │99 年 5 │1,800,000元 │結))、於本院中之證述││ │ │月 28日 │ │(本院卷6第162頁背面至││ │ │ │ │164頁(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3日、││ │ │ │ │金額3,2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8日、 ││ │ │ │ │金額1,8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 │ │1第203頁) │├──┼─────┼────┼───────┼───────────┤│66 │張阿淑 │97年8月 │2,000,000 元 │ 證人張阿淑於本院中之 ││ │ ├────┼───────┤ 述(本院卷7第96、101 ││ │ │98年 │1,000,000 元 │ 、102頁背面、106頁( ││ │ ├────┼───────┤ 已具結)) ││ │ │98年 │1,000,000 元 │ ││ │ ├────┼───────┤ ││ │ │98年 │1,000,000 元 │ ││ │ ├────┼───────┤ ││ │ │98年 │18,500,000元 │ ││ │ ├────┼───────┤ ││ │ │99年 │14,400,000元 │ ││ │ ├────┼───────┤ ││ │ │99年 │500,000 元 │ │├──┼─────┼────┼───────┼───────────┤│67 │潘王秀蘭 │99年1月 │4,000,000 元 │證人潘王秀蘭於檢察事務││ │ ├────┼───────┤官前之證述(101年度交 ││ │ │99年3月 │2,500,000 元 │查字第368號卷第6至7頁 ││ │ ├────┼───────┤(已具結))、於本院中││ │ │99年4月 │1,600,000 元 │之證述(本院卷6第223頁││ │ │ │ │背面、229頁(已具結) ││ │ │ │ │) │├──┼─────┼────┼───────┼───────────┤│68 │吳政翰 │97 年 8 │600,000 元 │證人吳政翰偵查中之證述││ │ │月 1 日 │ │(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 │ ├────┼───────┤第54、61頁(已具結))││ │ │97 年 8 │2,000,000 元 │、於本院中之證述(本院││ │ │月 3 日 │ │卷6第232頁(已具結))││ │ ├────┼───────┤ ││ │ │97 年 10│200,000 元 │ ││ │ │月 18日 │ │ ││ │ ├────┼───────┤ ││ │ │97 年 12│400,000 元 │ ││ │ │月 1日 │ │ ││ │ ├────┼───────┤ ││ │ │97 年 12│200,000 元 │ ││ │ │月 18日 │ │ ││ │ ├────┼───────┤ ││ │ │98 年 1 │1,000,000 元 │ ││ │ │月 18日 │ │ ││ │ ├────┼───────┤ ││ │ │98 年 3 │300,000 元 │ ││ │ │月 3 日 │ │ ││ │ ├────┼───────┤ ││ │ │98 年 6 │200,000 元 │ ││ │ │月 1 日 │ │ ││ │ ├────┼───────┤ ││ │ │98 年 7 │200,000 元 │ ││ │ │月 1 日 │ │ ││ │ ├────┼───────┤ ││ │ │98 年 7 │2,000,000 元 │ ││ │ │月 22日 │ │ ││ │ ├────┼───────┤ ││ │ │98 年 8 │800,000元 │ ││ │ │月 1 日 │ │ ││ │ ├────┼───────┤ ││ │ │98 年 10│500,000 元 │ ││ │ │月 1日 │ │ ││ │ ├────┼───────┤ ││ │ │98 年 12│500,000 元 │ ││ │ │月 7日 │ │ ││ │ ├────┼───────┤ ││ │ │98年 │100,000 元 │ ││ │ ├────┼───────┤ ││ │ │99 年 1 │700,000 元 │ ││ │ │月 22日 │ │ ││ │ ├────┼───────┤ ││ │ │99 年 4 │300,000 元 │ ││ │ │月 22日 │ │ │├──┼─────┼────┼───────┼───────────┤│69 │余彩櫻 │99年3月 │600,000 元 │證人余彩櫻於檢察事務官││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99年4月 │250,000 元 │字第369號卷第9頁(已具││ │ │ │ │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3日、 ││ │ │ │ │金額600,000、支票號碼 ││ │ │ │ │AA0000000、付款人玉山 ││ │ │ │ │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1日、││ │ │ │ │金額250,000、支票號碼 ││ │ │ │ │AA0000000、付款人玉山 ││ │ │ │ │銀行之支票影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 │ │2第47頁) │├──┼─────┼────┼───────┼───────────┤│70 │謝雲欽 │98年底 │3,000,000元 │證人謝雲欽於本院中之證││ │ │ │ │述(本院卷7第14頁(已 ││ │ │ │ │具結)) │├──┼─────┼────┼───────┼───────────┤│71 │徐皓惪 │99年5月 │5,000,000元 │證人徐正勳於偵查中之證││ │ │ │ │述(101年度交查字第372││ │ │ │ │號卷第9至10頁(已具結 ││ │ │ │ │))、本院中之證述(本││ │ │ │ │院卷6第22頁背面、24頁 ││ │ │ │ │背面(已具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1日、││ │ │ │ │金額5,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 │ │2第51頁) ││ │ │ │ │ ││ │ │ │ │ │├──┼─────┼────┼───────┼───────────┤│72 │張雲英 │99 年 1 │12,550,000 元 │證人張雲英於檢察事務官││ │ │至 6 月 │ │前之證述(101年度交查 ││ │ │間 │ │字第374號卷第6頁(已具││ │ │ │ │結))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月13日、 ││ │ │ │ │金額6,05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2日、││ │ │ │ │金額1,5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5日、││ │ │ │ │金額5,000,000、支票號 ││ │ │ │ │碼AW0000000、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影││ │ │ │ │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07號卷││ │ │ │ │2第53頁) │├──┼─────┼────┼───────┼───────────┤│73 │王玉美 │99 年 1 │2,700,000元 │王玉美於偵查中之證述 ││ │ │月 27日 │ │(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 │ ├────┼───────┤ 第53頁(已具結)) ││ │ │99 年 3 │4,800,000元 │ ││ │ │月 16日 │ │發票日期99年12月16日、││ │ │ │ │金額4,8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28日、││ │ │ │ │金額2,7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 │ │ │ │第19頁) ││ │ │ │ │ ││ │ │ │ │存款憑條(99年度他字第││ │ │ │ │1092號卷第67至68頁) ││ │ │ │ │ ││ │ │ │ │存摺及代收票據明細影本││ │ │ │ │(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 │ │ │ │第20至22頁) ││ │ │ │ │ │├──┼─────┼────┼───────┼───────────┤│74 │王玉燕 │99 年 3 │3,000,000元 │王玉燕於偵查中之證述(││ │ │月 8 日 │ │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 ││ │ ├────┼───────┤第53頁(已具結)) ││ │ │99 年 5 │3,500,000元 │ ││ │ │月 3 日 │ │發票日期99年12月4日、 ││ │ │ │ │金額3,5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月8日、 ││ │ │ │ │金額3,000,000、支票號 ││ │ │ │ │碼AA0000000、付款人玉 ││ │ │ │ │山銀行之支票影本各1張 ││ │ │ │ │(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 │ │ │ │第26頁) ││ │ │ │ │ ││ │ │ │ │第一銀行帳戶存摺明細影││ │ │ │ │本(99年度他字第1092號││ │ │ │ │卷第28至29頁) ││ │ │ │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99年度他字第1092號卷││ │ │ │ │第27頁) │└──┴─────┴────┴───────┴───────────┘附表五:(總金額:68,350,000元)┌──┬───┬──────┬───────┬───────┬──────┐│編號│被害人│交付時間 │金額 │證據 │刑度 ││ │ │ │ │ │ │├──┼───┼──────┼───────┼───────┼──────┤│1 │黃美麗│99年7月30日 │2,000,000元 │證人黃美麗本院│有期徒刑壹年││ │ ├──────┼───────┤之證述(本院卷│肆月 ││ │ │99年9月2日 │500,000元 │3第20頁背面至 │ ││ │ │ │ │21頁、第22至23│ ││ │ │ │ │頁、第25頁(已│ ││ │ │ │ │具結)) │ │├──┼───┼──────┼───────┼───────┼──────┤│2 │林秋郁│99年7月28日 │4,000,000元 │證人林秋郁本院│有期徒刑壹年││ │ │ │ │之證述(本院卷│陸月 ││ │ │ │ │3第106頁背面(│ ││ │ │ │ │已具結)) │ │├──┼───┼──────┼───────┼───────┼──────┤│3 │童茂雄│99年7月 │450,000元 │證人童茂雄偵查│有期徒刑壹年││ │ ├──────┼───────┤中之證述(99年│貳月 ││ │ │99年8月19日 │1,000,000元 │度他字第1007號│ ││ │ │ │ │卷3第48頁(已 │ ││ │ │ │ │具結))本院中│ ││ │ │ │ │之證述(本院卷│ ││ │ │ │ │4第15 至16頁(│ ││ │ │ │ │已具結)) │ ││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 │ ││ │ │ │ │月18 日、金額 │ ││ │ │ │ │1,000,000 、支│ ││ │ │ │ │票號碼AW066601│ ││ │ │ │ │0 號、付款人台│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之支票影本1張 │ ││ │ │ │ │(99年度他字第│ ││ │ │ │ │1070號卷1第46 │ ││ │ │ │ │頁) │ ││ │ │ │ │ │ │├──┼───┼──────┼───────┼───────┼──────┤│4 │楊政信│99年8月30日 │500,000元、 │證人楊政信偵查│有期徒刑拾月││ │ │ │ │中之證述(99年│ ││ │ │ │ │度他字第1007號│ ││ │ │ │ │卷3第48頁(已 │ ││ │ │ │ │具結))、本院│ ││ │ │ │ │中之證述(本院│ ││ │ │ │ │卷4第27頁背面 │ ││ │ │ │ │至28頁(已具結│ ││ │ │ │ │)) │ ││ │ ├──────┼───────┼───────┤ ││ │ │99年8月30日 │200,000元 │證人楊政信偵查│ ││ │ │之後 │ │中之證述(99年│ ││ │ │ │ │度他字第1007號│ ││ │ │ │ │卷3第55頁(已 │ ││ │ │ │ │具結))、本院│ ││ │ │ │ │中之證述(本院│ ││ │ │ │ │卷4第26頁背面 │ ││ │ │ │ │(已具結)) │ │├──┼───┼──────┼───────┼───────┼──────┤│5 │林阿鴦│99年6-7月或 │300,000元 │證人林阿鴦偵查│有期徒刑捌月││ │ │8-9月間某日 │ │中 之證述(99 │ ││ │ │ │ │年度他字第1007│ ││ │ │ │ │號卷3 55頁(已│ ││ │ │ │ │具結))、本院│ ││ │ │ │ │中之證述(本院│ ││ │ │ │ │卷4第91頁(已 │ ││ │ │ │ │具結)) │ │├──┼───┼──────┼───────┼───────┼──────┤│6 │游寶蓮│99年6月1日之│9,000,000元 │證人游寶蓮偵查│有期徒刑壹年││ │ │後 │ │中之證述(99年│捌月 ││ │ │ │ │度他字第1007號│ ││ │ │ │ │卷 3 第 59、67│ ││ │ │ │ │頁(已具結))│ ││ │ │ │ │本院中之證述(│ ││ │ │ │ │本院卷 4 第 │ ││ │ │ │ │106、113、115 │ ││ │ │ │ │至 117 頁(已 │ ││ │ │ │ │具結)) │ │├──┼───┼──────┼───────┼───────┼──────┤│7 │盧林月│99年8月16日 │1,000,000元 │證人盧林月美本│有期徒刑壹年││ │美 │ │ │院中之證述(本│ ││ │ │ │ │院卷4第173、17│ ││ │ │ │ │7頁、179頁(已│ ││ │ │ │ │具結)) │ │├──┼───┼──────┼───────┼───────┼──────┤│8 │黃家盈│99年8月31日 │500,000元 │證人黃家盈於調│有期徒刑拾月││ │ │ │ │查站中之證述 │ ││ │ │ │ │( 99 年度他字│ ││ │ │ │ │第 1007 號卷 4│ ││ │ │ │ │第17頁) │ ││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1│ ││ │ │ │ │、金額 500,000│ ││ │ │ │ │、玉山銀行之支│ ││ │ │ │ │票影本(99年度│ ││ │ │ │ │他字第1007號卷│ ││ │ │ │ │1第57頁) │ │├──┼───┼──────┼───────┼───────┼──────┤│9 │黃周腰│99 年 6-9 月│700,000元、 │證人黃周腰於檢│有期徒刑壹年││ │ │間 │ │察事務官前之證│ ││ │ ├──────┼───────┤述( 101 年度 │ ││ │ │99 年間林文 │500,000元 │交查字第 292 │ ││ │ │財入住博愛醫│ │號卷第 10、15 │ ││ │ │院後。 │ │至 17 頁(已具│ ││ │ │ │ │結)) │ │├──┼───┼──────┼───────┼───────┼──────┤│10 │羅秋英│99年7月 │500,000元 │證人羅秋英於檢│有期徒刑拾月││ │ │ │ │察事務官前之證│ ││ │ │ │ │述(101年度交 │ ││ │ │ │ │查字第292號卷 │ ││ │ │ │ │第9至10頁(已 │ ││ │ │ │ │具結))、本院│ ││ │ │ │ │中之證述(本院│ ││ │ │ │ │卷4第249至251 │ ││ │ │ │ │頁(已具結))│ │├──┼───┼──────┼───────┼───────┼──────┤│11 │江碧華│99年7月 │200,000元 │證人江碧華於檢│有期徒刑捌月││ │ │ │ │察事務官前之證│ ││ │ │ │ │述(101 年度交│ ││ │ │ │ │查字第295號卷 │ ││ │ │ │ │第10頁(已具結│ ││ │ │ │ │))、本院中之│ ││ │ │ │ │證述(本院卷4 │ ││ │ │ │ │第241頁背面至 │ ││ │ │ │ │242頁(已具結 │ ││ │ │ │ │)) │ │├──┼───┼──────┼───────┼───────┼──────┤│12 │林美華│99年7月 │200,000元 │證人林美華於檢│有期徒刑捌月││ │ │ │ │察事務官前之證│ ││ │ │ │ │述(101 年度交│ ││ │ │ │ │查字第297號卷 │ ││ │ │ │ │第9至10頁(已 │ ││ │ │ │ │具結))、本院│ ││ │ │ │ │中之證述(本院│ ││ │ │ │ │卷5第29至30頁 │ ││ │ │ │ │(已具結)) │ │├──┼───┼──────┼───────┼───────┼──────┤│13 │張秋蘭│99年9月1日 │1,000,000元 │證人張秋蘭本院│有期徒刑壹年││ │ │ │ │中之證述(本院│ ││ │ │ │ │卷5第45 、47、│ ││ │ │ │ │50頁背面至51頁│ ││ │ │ │ │、54頁(已具結│ ││ │ │ │ │)) │ │├──┼───┼──────┼───────┼───────┼──────┤│14 │張正路│99年7月23 日│2,000,000 元、│證人張正路於檢│有期徒刑壹年││ │ ├──────┼───────┤察事務官前之證│肆月 ││ │ │99 年 9 月 6│500,000元 │述(101 年度交│ ││ │ │日 │ │查字第303號卷 │ ││ │ │ │ │第17至18頁(已│ ││ │ │ │ │具結)) │ ││ │ │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8│ ││ │ │ │ │月12日、金額 │ ││ │ │ │ │2,000,000、支 │ ││ │ │ │ │票號碼AW065582│ ││ │ │ │ │3、付款人台灣 │ ││ │ │ │ │中小企業銀行支│ ││ │ │ │ │票影本 │ ││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 │ ││ │ │ │ │月13日、金額 │ ││ │ │ │ │500,000、支票 │ ││ │ │ │ │號碼AW0000000 │ ││ │ │ │ │、付款人台灣中│ ││ │ │ │ │小企業銀行之支│ ││ │ │ │ │票影本各1張( │ ││ │ │ │ │99年度他字第 │ ││ │ │ │ │1070號卷1第 │ ││ │ │ │ │67、72頁) │ │├──┼───┼──────┼───────┼───────┼──────┤│15 │劉淑靜│99 年 6 到 8│700,000元、 │證人劉淑靜於檢│有期徒刑壹年││ │ │月間 │ │察事務官前之證│ ││ │ ├──────┼───────┤述(101 年度交│ ││ │ │99 年8 月 │200,000元 │查字第305號卷 │ ││ │ │26 日 │ │第8頁(已具結 │ ││ │ │ │ │)) │ │├──┼───┼──────┼───────┼───────┼──────┤│16 │游添富│99年7月28日 │1,000,000 元 │證人游添富於檢│有期徒刑壹年││ │ │ │ │察事務官前之證│ ││ │ │ │ │述(101 年度交│ ││ │ │ │ │查字第309號卷 │ ││ │ │ │ │第10頁(已具結│ ││ │ │ │ │))本院中之證│ ││ │ │ │ │述(本院卷5第 │ ││ │ │ │ │107頁) │ │├──┼───┼──────┼───────┼───────┼──────┤│17 │簡林淑│99年9月 │300,000元 │證人簡林淑珠於│有期徒刑捌月││ │珠 │ │ │檢察事務官前之│ ││ │ │ │ │證述(101年度 │ ││ │ │ │ │交查字第310 號│ ││ │ │ │ │卷第11、17頁(│ ││ │ │ │ │已具結)) │ │├──┼───┼──────┼───────┼───────┼──────┤│18 │江金子│99年6到8月間│1,300,000元 │證人江金子於檢│有期徒刑壹年││ │ ├──────┼───────┤察事務官前之證│貳月 ││ │ │99年8月間 │400,000元 │述(101 年度交│ ││ │ │ │ │查字第311號卷 │ ││ │ │ │ │第13、21頁(已│ ││ │ │ │ │具結)) │ │├──┼───┼──────┼───────┼───────┼──────┤│19 │張玉芬│99年8月底 │100,000元 │證人張玉芬於本│有期徒刑柒月││ │ │ │ │院中之證述(本│ ││ │ │ │ │院卷5第143頁背│ ││ │ │ │ │面、150頁背面 │ ││ │ │ │ │至151頁、152頁│ ││ │ │ │ │、155頁(已具 │ ││ │ │ │ │結)) │ │├──┼───┼──────┼───────┼───────┼──────┤│20 │黃英哲│99年8月27日 │1,500,000元 │證人黃英哲於檢│有期徒刑壹年││ │ ├──────┼───────┤察事務官前之證│肆月 ││ │ │99年8月28日 │1,300,000元 │述(101 年度交│ ││ │ │ │ │查字第315號卷 │ ││ │ │ │ │第10、12、17頁│ ││ │ │ │ │(已具結)) │ ││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 │ ││ │ │ │ │月27 日、金額 │ ││ │ │ │ │1,500,000 、支│ ││ │ │ │ │票號碼AW066601│ ││ │ │ │ │8、付款人台灣 │ ││ │ │ │ │中小企業銀行羅│ ││ │ │ │ │東分行之支票影│ ││ │ │ │ │本 │ ││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 │ ││ │ │ │ │月28日、金額 │ ││ │ │ │ │1,300,000、支 │ ││ │ │ │ │票號碼AW066603│ ││ │ │ │ │5、付款人台灣 │ ││ │ │ │ │中小企業銀行羅│ ││ │ │ │ │東分行之支票影│ ││ │ │ │ │本各1張(99年 │ ││ │ │ │ │度他字第1070號│ ││ │ │ │ │卷一第95頁) │ │├──┼───┼──────┼───────┼───────┼──────┤│21 │王瑞昌│99年8月10日 │2,000,000元 │證人王瑞昌於檢│有期徒刑壹年││ │ │ │ │察事務官前之證│肆月 ││ │ │ │ │述(101 年度交│ ││ │ │ │ │查字第316號卷 │ ││ │ │ │ │第9至10、17頁 │ ││ │ │ │ │(已具結)) │ │├──┼───┼──────┼───────┼───────┼──────┤│22 │魏素月│99 年 6 月間│4,000,000元 │證人魏素月於調│有期徒刑壹年││ │ │ │ │查站中之證述(│陸月 ││ │ │ │ │99 年度他字第 │ ││ │ │ │ │1007 號卷4第 │ ││ │ │ │ │147頁) │ ││ │ │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6│ ││ │ │ │ │月17 日、金額 │ ││ │ │ │ │4,000,000 、支│ ││ │ │ │ │票號碼AW065571│ ││ │ │ │ │6、付款人台灣 │ ││ │ │ │ │中小企業銀行之│ ││ │ │ │ │支票影本 1 張 │ ││ │ │ │ │( 99 年度他字│ ││ │ │ │ │第 1070 號卷一│ ││ │ │ │ │第 97 頁) │ │├──┼───┼──────┼───────┼───────┼──────┤│23 │游瑞香│99年7月30日 │350,000元 │證人游瑞香於檢│有期徒刑拾月││ │ ├──────┼───────┤察事務官前之證│ ││ │ │99年8月30日 │150,000元 │述(101 年度交│ ││ │ │ │ │查字第323號卷 │ ││ │ │ │ │第8、15頁(已 │ ││ │ │ │ │具結)) │ │├──┼───┼──────┼───────┼───────┼──────┤│24 │石如娟│99年6月 │700,000元 │證人石如娟於檢│有期徒刑壹年││ │ ├──────┼───────┤察事務官前之證│ ││ │ │99年7月26日 │400,000元 │述(101 年度交│ ││ │ ├──────┼───────┤查字第322號卷 │ ││ │ │99年8月11日 │150,000元 │第9至10頁(已 │ ││ │ │ │ │具結))、於本│ ││ │ │ │ │院中之證述(本│ ││ │ │ │ │院卷5第216 至 │ ││ │ │ │ │217頁(已具結 │ ││ │ │ │ │)) │ │├──┼───┼──────┼───────┼───────┼──────┤│25 │張順棋│99年7月20日 │2,000,000元 │證人張順棋於檢│有期徒刑壹年││ │ │ │ │察事務官前之證│肆月 ││ │ │ │ │述(101 年度交│ ││ │ │ │ │查字第337號卷 │ ││ │ │ │ │第9頁(已具結 │ ││ │ │ │ │)) │ ││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 │ ││ │ │ │ │月20 日、金額 │ ││ │ │ │ │2,000,000 、支│ ││ │ │ │ │票號碼AW064688│ ││ │ │ │ │3、付款人台灣 │ ││ │ │ │ │中小企業銀行之│ ││ │ │ │ │支票影本 1 張 │ ││ │ │ │ │( 99 年度他字│ ││ │ │ │ │第 1070 號卷一│ ││ │ │ │ │第 118 頁) │ │├──┼───┼──────┼───────┼───────┼──────┤│26 │黃凰玉│99年8月12日 │3,000,000元 │證人黃凰玉於本│有期徒刑壹年││ │ ├──────┼───────┤院中之證述(本│陸月 ││ │ │99年9月10日 │ 800,000元 │院卷5第229頁背│ ││ │ │ │ │面至230頁(已 │ ││ │ │ │ │具結)) │ ││ │ │ │ │ │ ││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 ││ │ │ │ │條、合作金庫匯│ ││ │ │ │ │款單(101年度 │ ││ │ │ │ │交查字第338 號│ ││ │ │ │ │卷第22頁) │ │├──┼───┼──────┼───────┼───────┼──────┤│27 │許宗賢│99年6、7月間│4,000,000元 │證人許宗賢於調│有期徒刑壹年││ │ │ │ │查站中之證述 │陸月 ││ │ │ │ │(99年度他字第│ ││ │ │ │ │1007號卷4第21 │ ││ │ │ │ │頁) │ │├──┼───┼──────┼───────┼───────┼──────┤│28 │徐正勳│99年7月14日 │ 3,000,000元 │證人徐正勳於本│有期徒刑壹年││ │ │ │ │院中之證述(本│肆月 ││ │ │ │ │院卷6第19至20 │ ││ │ │ │ │頁(已具結))│ ││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 │ ││ │ │ │ │月14 日、金額 │ ││ │ │ │ │3,000,000 、支│ ││ │ │ │ │票號碼AW065579│ ││ │ │ │ │5、付款人台灣 │ ││ │ │ │ │中小企業銀行之│ ││ │ │ │ │支票影本1張( │ ││ │ │ │ │99年度他字第 │ ││ │ │ │ │1070號卷1第 │ ││ │ │ │ │131頁) │ │├──┼───┼──────┼───────┼───────┼──────┤│29 │陳志忠│99年6月15日 │1,000,000元 │證人陳志忠於檢│有期徒刑壹年││ │ ├──────┼───────┤察事務官前之證│肆月 ││ │ │99年7月15日 │1,500,000元 │述(101年度交 │ ││ │ ├──────┼───────┤查字第346號卷 │ ││ │ │99年8月15日 │250,000元 │第8頁(已具結 │ ││ │ │ │ │))、於本院中│ ││ │ │ │ │之證述(本院卷│ ││ │ │ │ │6第29頁(已具 │ ││ │ │ │ │結)) │ │├──┼───┼──────┼───────┼───────┼──────┤│30 │林滄河│99年7月28日 │4,000,000元 │證人李月美於檢│有期徒刑壹年││ │ ├──────┼───────┤察事務官前之證│陸月 ││ │ │99年8月23日 │1,500,000元 │述(101 年度交│ ││ │ │ │ │查字第354號卷 │ ││ │ │ │ │第11至12頁(已│ ││ │ │ │ │具結))、於本│ ││ │ │ │ │院中之證述(本│ ││ │ │ │ │院卷5第98 至 │ ││ │ │ │ │100頁(已具結 │ ││ │ │ │ │)) │ ││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9 │ ││ │ │ │ │月28 日、金額 │ ││ │ │ │ │4,000,000 、支│ ││ │ │ │ │票號碼 │ ││ │ │ │ │AW0000000、付 │ ││ │ │ │ │款人台灣中小企│ ││ │ │ │ │業銀行支票影本│ ││ │ │ │ │1張(99年度他 │ ││ │ │ │ │字第1070號卷一│ ││ │ │ │ │第144頁) │ ││ │ │ │ │ │ ││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 ││ │ │ │ │條影本3張(99 │ ││ │ │ │ │年度他字第1070│ ││ │ │ │ │號卷一第144 頁│ ││ │ │ │ │) │ │├──┼───┼──────┼───────┼───────┼──────┤│31 │徐美珍│99年6月14日 │500,000元 │證人徐美珍於檢│有期徒刑拾月││ │ │ │ │察事務官前之證│ ││ │ │ │ │述(101 年度交│ ││ │ │ │ │查字第357號卷 │ ││ │ │ │ │第7至9頁(已具│ ││ │ │ │ │結)) │ ││ │ │ │ │ │ ││ │ │ │ │發票日期100年6│ ││ │ │ │ │月15 日、金額 │ ││ │ │ │ │500,000、支票 │ ││ │ │ │ │號碼AW0000000 │ ││ │ │ │ │、付款人台灣中│ ││ │ │ │ │小企業銀行之支│ ││ │ │ │ │票影本1張(99 │ ││ │ │ │ │年度他字第1070│ ││ │ │ │ │號卷一第147頁 │ ││ │ │ │ │) │ ││ │ │ │ │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請書1張(101年│ ││ │ │ │ │度交查字第357 │ ││ │ │ │ │號卷第15頁) │ │├──┼───┼──────┼───────┼───────┼──────┤│32 │張美 │99年6月1日 │1,100,000元 │證人張美於檢察│有期徒刑壹年││ │ ├──────┼───────┤事務官前之證述│伍月 ││ │ │99年6月28日 │800,000元 │(101年度交查 │ ││ │ ├──────┼───────┤字第362號卷第7│ ││ │ │99年7月2日 │1,000,000元 │頁(已具結))│ ││ │ ├──────┼───────┤ │ ││ │ │99年8月10日 │200,000元 │證人陳銀耀於檢│ ││ │ ├──────┼───────┤察事務官前之證│ ││ │ │99年9月8日 │500,000元 │述(101 年度交│ ││ │ │ │ │查字第362號卷 │ ││ │ │ │ │第8頁(已具結 │ ││ │ │ │ │))、於本院中│ ││ │ │ │ │之證述(本院卷│ ││ │ │ │ │6第151至152頁 │ ││ │ │ │ │(已具結)) │ │├──┼───┼──────┼───────┼───────┼──────┤│33 │陳銀漢│99年6月7日 │1,000,000元 │證人陳銀漢於檢│有期徒刑壹年││ │ │ │ │察事務官前之證│ ││ │ │ │ │述(101 年度交│ ││ │ │ │ │查字第365號卷 │ ││ │ │ │ │第9頁(已具結 │ ││ │ │ │ │))、於本院中│ ││ │ │ │ │之證述(本院卷│ ││ │ │ │ │6第162頁背面、│ ││ │ │ │ │163頁背面至164│ ││ │ │ │ │頁(已具結))│ ││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2│ ││ │ │ │ │月8日、金額1, │ ││ │ │ │ │000,l000、支票│ ││ │ │ │ │號碼 AW0000000│ ││ │ │ │ │、付款人台灣中│ ││ │ │ │ │小企業銀行之支│ ││ │ │ │ │票影本 1 張( │ ││ │ │ │ │99年度他字第 │ ││ │ │ │ │1007號卷1第203│ ││ │ │ │ │頁) │ │├──┼───┼──────┼───────┼───────┼──────┤│34 │潘王秀│99年7月 │1,800,000元 │證人潘王秀蘭於│有期徒刑壹年││ │蘭 │ │ │檢察事務官前之│貳月 ││ │ │ │ │證述(101年度 │ ││ │ │ │ │交查字第368 號│ ││ │ │ │ │卷第6至7頁(已│ ││ │ │ │ │具結))、於本│ ││ │ │ │ │院中之證述(本│ ││ │ │ │ │院卷第223 頁背│ ││ │ │ │ │面至224頁、226│ ││ │ │ │ │頁(已具結))│ ││ │ │ │ │ │ ││ │ │ │ │發票日期99年10│ ││ │ │ │ │月8日、金額 │ ││ │ │ │ │1,800,000 、支│ ││ │ │ │ │票號碼AW065579│ ││ │ │ │ │0、付款人台灣 │ ││ │ │ │ │中小企業銀行之│ ││ │ │ │ │支票影本1張( │ ││ │ │ │ │本院卷6第1第 │ ││ │ │ │ │247頁) │ │├──┼───┼──────┼───────┼───────┼──────┤│35 │吳政翰│99年7月7日 │800,000元 │證人吳政翰偵查│有期徒刑拾月││ │ │ │ │中之證述(99年│ ││ │ │ │ │度他字第1092號│ ││ │ │ │ │卷第61頁(已具│ ││ │ │ │ │結))、於本院│ ││ │ │ │ │中之證述(本院│ ││ │ │ │ │卷第232、235至│ ││ │ │ │ │236頁(已具結 │ ││ │ │ │ │)) │ │└──┴───┴──────┴───────┴───────┴──────┘